说保险避债的来看看 浙高法执[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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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浙高法执[2015]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我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负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
三、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利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附后)等法律文书。
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六、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的保险费。
超过犹豫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能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提供给执行法院。
七、保险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保险机构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5年3月6日
看了这些,你觉得你的财产还能避债吗?该还得还是要还得[滑稽]
2016年11月17日 06点11分 1
level 7
在这里点名批评平安赢越人生
你的保额这么低,保费却这么高
客户像买你的保险避税,结果3年交了100万只有15万是被保护的,其余的都要抵债,咋办[滑稽]
2016年11月17日 06点11分 2
咋办[滑稽]
2016年11月18日 08点11分
他们说,聚财宝本身也是保单形式存在,聚财宝里所有的都是保额,这事靠谱么
2016年11月19日 05点11分
@jhl13141571 只有寿险受保护
2016年11月20日 08点11分
吧务
level 15
有些鼓吹保险避债的代代,是这样解读浙江高法的:这仅仅是浙江省的规定,不代表其他省市也这么处理。
浙江省的规定,也是在国家总体法律背景之下制定的。小代代满嘴的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就不知道,国家民法规定,合法的债权受到保护。
代代说的避债,其实就是硬着头皮当臭无赖。
2016年11月17日 06点11分 3
其实就算没有这个法案,法院也会执行的.这个法规只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义务,敦促保险公司执行而已.以前法院执行的话保险公司肯定会根据所谓的保险法来提出行政复议的,有了这个法规之后,保险公司只能是直接配合了,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执行效率
2016年11月17日 07点11分
level 8
所以,保险只能讲条款,和则来,不和则散。鄙视一切瞎忽悠的保代们。
2016年11月17日 10点11分 4
level 1
引用楼主的文章:“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这段话是完全
正确的
。大白话意思就是说这些收益(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退保时返还的现金价值)是属于活着的生存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是属于他们自己的个人财产,他们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也就是对外负有属于自己的个人债务时,当然要用他们自己的财产进行清偿。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外负有债务,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当然要从这个款项里面扣除,因为这个也是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中的一部分。
但这并不与保险法中的避债功能相互矛盾。保险法中的避债功能是指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并指定受益人后(尤其是意外或重疾的身故保险金),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又同时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保险金,而不用于偿还投保人的个人债务,这个是合同法里规定的,最下面我会粘贴上来。这个指定受益人后,就是投保人已经在生前就将此财产即保险金给处理掉了。这时的保险金已经不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了,而是属于受益人的了。当然如果不指定受益人,就将会作为遗产处理(按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这里就不再详述。但上面的情况是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或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这三样说白了就是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才能领到的福利;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自然涉及不到保险金;涉及不到保险金自然受益人就什么也没分到;受益人什么也没分到自然就说明这三样东西并不是作为保险金给付受益人的财产,而是这三样东西归根结底还是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则属于投保人),当这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当然要从其个人财产中进行清偿,这无可厚非。即使这个受益人获得了上述三样收益,当受益人拥有自身债务时,也需要用此受益进行清偿债务。保险法中的避债是避的投保人自身的债务,而不是受益人的本身自己的债务。不知道这样说,大伙明没明白?欢迎楼主及各位高手来理性辩论,我们只探讨法律条文和保险知识,互相学习和切磋,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谩骂者请绕道,谢谢!!!
废话不多说,上法律条文: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可转让或者质押。
2016年11月18日 05点11分 5
即使赔偿金,也要看是法定受益人或是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也要看是谁,也要看指定受益人本身有没债务在身,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反正不是绝对的避债。
2016年11月18日 08点11分
问题来了,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是人寿部分的保险金,而交了100万以后的身故保险金永远是15万,不管多少年后都是15万。就算你这15万不怕抵债,那剩下的85万的收益你只能被执行了,还有疑义吗?
2016年11月18日 14点11分
@小喵778 嗯,这种回答很中肯,凡事无绝对。吧友们因为这个问题讨论来讨论去唇枪舌剑,互相争执!但现在感觉最终的结果就是,说保险避债是有些太绝对了,应该有一些前提条件下才行,在没有任何前缀的设置下,纯粹地说保险避债显然是不托的。
2016年11月19日 04点11分
@小喵778 如果债务人恶意把资金转移到保险里用以达到僻债的目的,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还保护债务人的话,是在等同于是纵容犯罪。相信法律也是不会允许的。
2016年11月19日 04点11分
level 1
另外通过这篇贴子我还想到一个问题,希望大伙都来讨论一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生意干的风声水起,近几年赚了不少的钱。突然某一年行情急转直下又因为合同的重大失误,眼看就要破产,外面负债3000万,在破产之际东拼西凑挪用公司里仅有的最后的100万给自己和妻儿买了许多长期或终身的身故、重疾、医疗等保险,总之能上的全上了,并且全是趸交,受益人全是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当许多债权人发现时已经是半年或1年后的事情了。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或债权人会不会以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为由,让法院强势执行保险公司把保险金退出来用于清偿债务?
2016年11月18日 06点11分 6
会。即使信托法保护之下的信托资产,如果是欠债后成立的,一样会被判偿还债务。如果是欠债之前成立的信托,则要看其是否保留了可取消该信托的权利,如果保留则视为个人财产,需要取出偿还。信托在避债避税方面比保险更完善都尚且如此,换言之,保险也一样。
2016年11月18日 08点11分
我新开一遍案例
2016年11月18日 09点11分
层主说的,纯属恶意转移财产,这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2016年11月18日 12点11分
按照层主说的,如果在法律上能成立,那还用什么老板干嘛,随便某个人,到大街上尽情地借钱,然后回来往保险里一塞,不就立刻脱贫致富了吗?可见,这种说法根本就站不住脚。
2016年11月18日 12点11分
level 8
避债 避税 本来就违法,没有法律会允许。百度有太多保险避债 避税的软文
2016年11月18日 16点11分 7
吧务
level 15
代代们吹牛逼的避债,其实不是避债,而是硬着头皮当臭无赖。真正意义上的所谓避债,应该是债务一笔勾销、不用偿还了。比如国外,包括香港地区,有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债务人实在是穷的尿血,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确定破产后,以前身上背的债务,就一笔勾销了,即使债务人以后东山再起,也没有义务去偿还以前的债务。
2016年11月20日 23点11分 8
当然了,申请个人破产,是需要法院核实裁决的,一旦被宣布破产,债务人的消费行为等等,都会受到一定限制。
2016年11月20日 23点11分
吧务
level 15
我国虽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但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终止执行”条款。跟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有点类似,也是债务人确定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当事人申请,经过法院调查核实,可以终止执行。
2016年11月20日 23点11分 9
前些年,河北省,有一对父子,养车跑货运,由于违章超载,把一座桥压塌了,被判决赔偿1500多万元。以这对父子俩的收入,恐怕这辈子累死也赔不起。像这类案件,只能看看他们家现在有啥值钱的,拿去顶顶债,其他剩余的债务,就终止执行了。
2016年11月20日 23点11分
level 1
对,但是看你怎么去合理利用组合工具。你可以利用保险金信托来处理这个事情,就会比较轻松了
2017年09月01日 09点09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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