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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就不好12
楼主
政策解读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调整产权人和同住人
问:我是外来媳,老公与公婆一起申请的经适房,我能加名字吗?如果将来万一有什么事,被公婆赶出家门怎么办?
很多“外来媳妇”、“外来丈夫“都在问经适房产权证上是否可以加上他们的名字,有没有继承权,如果一方不在了,房子是否会被政府回收而流落街头?
政策:
2016年10月14日《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规定:
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不得调整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
(一)因结婚、出生等增加家庭成员,或者原一同提出申请的部分家庭成员为购房人、同住人以外人员的,该新增加家庭成员以及原一同提出申请的部分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购房人、同住人离婚,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一方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不再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一方,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经其他购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购房人、同住人。
因家庭成员增加、继承等原因,发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变更且购房人为多人的,购房人之间的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分析:这次出台的《细则》,放开了经适房人员调整变化,允许家庭成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产权人”和“同住人”是意料之外,充分体现了政府让惠于民,以民为本的思想,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本质上来看,经适房具备了一定意义上的“继承权”或永久居住权。如,大龄未婚青年婚前申请经适房结婚成家后可在经适房产权证上加上配偶和子女名字。原申请家庭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同住人”(经适房产权证上不记载为“同住人”)的申请人外地户籍配偶亦可在产权人和同住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备区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加名,可在原产权人或同住人均不在的情况下获得房屋有限产权和永久居住权,免遭经适房被回收而流落街头的命运。
在这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政策出台前,经适房没有继承权,产权人子女无法继承,若原产权人同住人均“不在”,经适房将被政府予以回收,回收价格是原购房款加银行同期利息给予产权人的法律上相应继承人。如是这样,原产权人(同住人)的子女和配偶便无法再居住,面临被“扫地出门”的命运。
经适房产权证加名(或去名)的税费问题,《细则》没有提及,若按商品房产权证加名税费,夫妻之间不收取任何税费,只收工本费(80元),父母与子女之间按赠与和买卖收取契税等费用,是否可以免税,尚不清楚。(陈静)
(解读不讨论加名后的商品房“限购”问题,对于部分家庭来说一套经适房便已债务沉重,根本无力购买商品房。不讨论与本文主旨无关的问题)
2016年11月02日 06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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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外来媳,老公与公婆一起申请的经适房,我能加名字吗?如果将来万一有什么事,被公婆赶出家门怎么办?
很多“外来媳妇”、“外来丈夫“都在问经适房产权证上是否可以加上他们的名字,有没有继承权,如果一方不在了,房子是否会被政府回收而流落街头?
政策:
2016年10月14日《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规定:
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不得调整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
(一)因结婚、出生等增加家庭成员,或者原一同提出申请的部分家庭成员为购房人、同住人以外人员的,该新增加家庭成员以及原一同提出申请的部分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购房人、同住人离婚,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一方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不再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一方,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经其他购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购房人、同住人。
因家庭成员增加、继承等原因,发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变更且购房人为多人的,购房人之间的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分析:这次出台的《细则》,放开了经适房人员调整变化,允许家庭成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产权人”和“同住人”是意料之外,充分体现了政府让惠于民,以民为本的思想,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本质上来看,经适房具备了一定意义上的“继承权”或永久居住权。如,大龄未婚青年婚前申请经适房结婚成家后可在经适房产权证上加上配偶和子女名字。原申请家庭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同住人”(经适房产权证上不记载为“同住人”)的申请人外地户籍配偶亦可在产权人和同住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备区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加名,可在原产权人或同住人均不在的情况下获得房屋有限产权和永久居住权,免遭经适房被回收而流落街头的命运。
在这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政策出台前,经适房没有继承权,产权人子女无法继承,若原产权人同住人均“不在”,经适房将被政府予以回收,回收价格是原购房款加银行同期利息给予产权人的法律上相应继承人。如是这样,原产权人(同住人)的子女和配偶便无法再居住,面临被“扫地出门”的命运。
经适房产权证加名(或去名)的税费问题,《细则》没有提及,若按商品房产权证加名税费,夫妻之间不收取任何税费,只收工本费(80元),父母与子女之间按赠与和买卖收取契税等费用,是否可以免税,尚不清楚。(陈静)
(解读不讨论加名后的商品房“限购”问题,对于部分家庭来说一套经适房便已债务沉重,根本无力购买商品房。不讨论与本文主旨无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