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7
天就不好12
楼主
目前,在经适房申请过程中,悬疑最大、问题最多的就是“同住人”问题,笔者也曾尝试对各类“同住人”进行分类、总结,但依然不能完全解释申请过程出现的各类疑问。
这里,只讨论第二类“同住人”资格和条件。
同住人,严格说起来是满足于申请人条件但不参加申请,或不满足申请条件但有资格列为面积核定的人员。根据条文规定,夫妻双方满足于申请条件的应一同申请,所以不讨论不满足条件的夫妻一方作为“同住人”。
问:我是未婚大龄青年,与外婆同住,外婆不参与申请做第二类同住人,为何街道要外婆的工资卡和国库券证明?
一般而言,大家说第二类同住人只需分摊面积,不需审核财产收入。这个说法在各区街道实际操作中有广泛的应用,但没有明文规定“同住人”只需分摊面积,不需经济核定,也没有对第二类“同住人”系统性、条文性的规定。具体要看街道对“同住人”条件和情况的判定。笔者认为,没有明文规定,申请人或同住人应当配合调查。
“分摊面积”是有条件的。能够分摊面积的同住人需要资格审查,最原则性的审查是对分摊面积的同住人进行面积核查,即满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基本的面积准入标准。最严格的“同住人”基本需要满足与申请人一条的准入条件(包括财产收入),只是不作为申请人,不列为住房供应保障对象。因此,有的街道对同住人只进行面积核定,有的街道不仅进行面积核定,在一定条件下还需经济审核。
贴吧里有一个悬疑性的案例,即申请人婚前申请了一室户经适房,婚后父母户口落在申请人的户籍处,老公是外地户口,结婚三年,有一子。问,她是否有资格作为第二类“同住人”帮助父母分摊面积申请经适房?
这里她首先强调本人的同住人资格,因为如果她没有资格,丈夫与儿子也失去了资格,丈夫没有沪籍,不得作为第二类或其他类“同住人”,拥有居住证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非沪籍家庭成员能够分摊面积只限于直系亲属,也就是如果她失去“同住人”资格,丈夫的分摊面积也没有“指代”,而离开父母支撑未成年人也难以单独作为“同住人”。(隔代也不得共同申请)
条文明确规定,申请过经适房不得再次申请,但没有规定不得做“同住人”分摊面积。前面我们分析了同住人资格问题,即基本需要满足申请人条件或有资格列为面积核定人员。申请过经适房显然不满足“申请人条件”,这点没有疑问,但有资格列为“面积核定人员”吗?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已经申请过保障房,享受过“保障面积”,再次帮助他人分摊面积,从经适房各个政策、细则来看,缺乏依据。如果可以,现实操作中申请过经适房的申请人都可以这样“帮助”父母、兄弟姐妹去获得利益了,等于二次申请了。
有人信誓旦旦地说就此问题已经咨询过浦东区经适办,工作人员回答是可以。笔者认为,无论这位工作人员是否真的搞清楚听清楚了问题,亦或“法外开恩”,从法规和法理上看都站不住脚,不足信也。(陈静)
2016年11月01日 01点11分
1
这里,只讨论第二类“同住人”资格和条件。
同住人,严格说起来是满足于申请人条件但不参加申请,或不满足申请条件但有资格列为面积核定的人员。根据条文规定,夫妻双方满足于申请条件的应一同申请,所以不讨论不满足条件的夫妻一方作为“同住人”。
问:我是未婚大龄青年,与外婆同住,外婆不参与申请做第二类同住人,为何街道要外婆的工资卡和国库券证明?
一般而言,大家说第二类同住人只需分摊面积,不需审核财产收入。这个说法在各区街道实际操作中有广泛的应用,但没有明文规定“同住人”只需分摊面积,不需经济核定,也没有对第二类“同住人”系统性、条文性的规定。具体要看街道对“同住人”条件和情况的判定。笔者认为,没有明文规定,申请人或同住人应当配合调查。
“分摊面积”是有条件的。能够分摊面积的同住人需要资格审查,最原则性的审查是对分摊面积的同住人进行面积核查,即满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基本的面积准入标准。最严格的“同住人”基本需要满足与申请人一条的准入条件(包括财产收入),只是不作为申请人,不列为住房供应保障对象。因此,有的街道对同住人只进行面积核定,有的街道不仅进行面积核定,在一定条件下还需经济审核。
贴吧里有一个悬疑性的案例,即申请人婚前申请了一室户经适房,婚后父母户口落在申请人的户籍处,老公是外地户口,结婚三年,有一子。问,她是否有资格作为第二类“同住人”帮助父母分摊面积申请经适房?
这里她首先强调本人的同住人资格,因为如果她没有资格,丈夫与儿子也失去了资格,丈夫没有沪籍,不得作为第二类或其他类“同住人”,拥有居住证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非沪籍家庭成员能够分摊面积只限于直系亲属,也就是如果她失去“同住人”资格,丈夫的分摊面积也没有“指代”,而离开父母支撑未成年人也难以单独作为“同住人”。(隔代也不得共同申请)
条文明确规定,申请过经适房不得再次申请,但没有规定不得做“同住人”分摊面积。前面我们分析了同住人资格问题,即基本需要满足申请人条件或有资格列为面积核定人员。申请过经适房显然不满足“申请人条件”,这点没有疑问,但有资格列为“面积核定人员”吗?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已经申请过保障房,享受过“保障面积”,再次帮助他人分摊面积,从经适房各个政策、细则来看,缺乏依据。如果可以,现实操作中申请过经适房的申请人都可以这样“帮助”父母、兄弟姐妹去获得利益了,等于二次申请了。
有人信誓旦旦地说就此问题已经咨询过浦东区经适办,工作人员回答是可以。笔者认为,无论这位工作人员是否真的搞清楚听清楚了问题,亦或“法外开恩”,从法规和法理上看都站不住脚,不足信也。(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