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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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读《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介绍,自2016起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并于每年的8月1日前发放到位。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
李光杰表示,向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体现了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是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现行政策规定,自2016起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并于每年的8月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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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5日 10点05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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