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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春杨柳_321
楼主
2015年12月31日,本人在网上查到2015年十月有一次违章记录未处理,考虑到已经到了年底,赶快去把违章处理了。于是当天上午十点前去汉台区交警二中队主动清缴违章罚款。但在处理过程中,前台着警服的工作人员说,你这个扣三分要算到明年的记录中。我问“为啥”?答:“今年度的计分到昨天(30号)已经结束了,你今天来只能算明年的了”。我说:“那不对,今年就是今年,是2015年的最后一天,还没到2016年,怎么就算是明年?你们是根据啥规定?”对方不理睬,只是催促我赶快交钱,还让我在罚单上签字时不能写日期,只签名就行了。我没理睬,还是在签名的同时写上了“2015、12、31”的字样。交完罚款,我就问他们,“一个记分周期是一个年度,为啥你们要提前?”对方答:“这是公安部决定的,你去问公安部”!口气很大。我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法律,这不是公安部的内部文件,你公安部怎么可以随意这样变更?”对方再也不搭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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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2日 03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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