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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劳动纠纷处理策略
1、和为贵:不滥诉,也不畏诉
《论语 颜渊》中曾写道,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中提到的“无讼”现象是传统中国重要的法律诉讼观念,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律师虽然以诉讼作为重要的业务内容,但是站在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角度来说,高效、低调、实惠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因此,通过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架构设计、劳动人事专项培训等方式防患于未然,是避免发生纠纷的上上之策。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角色,在处理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纠纷时,应秉承“无讼”、“和为贵”的传统,尽量通过非诉讼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解决争议,避免因处理高管纠纷导致企业形象和声誉受损。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激进的采取诉讼等对抗方式解决纠纷,无疑破坏了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甚至激起公司对抗的信念。此外,高级管理人员从业圈子本就局限,频繁采取激烈的对抗手段对抗自己“老东家”无异于作茧自缚。齐斌律师曾多次亲自代表公司与高管进行劳动争议的谈判,并成功解决了双方的纠纷或协商达成一致。其中在解决某保险公司与高管聘用问题的纠纷中,该受聘高管由于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问题,遭到新任总经理的极力反对,但offer已发出并得到对方确认,故公司希望通过协商妥善解决此事。齐律师在与该高管谈判过程中也体会到了反对聘用此人确实事出有因,摔门、拍案、要挟自杀等情绪化反应层出不穷,但齐律师基于对此类案件的实务经验和公司对该高管的体恤,最终通过谈判使对方全面接受了公司提供的解决方案。该案件也启发我们,在处理高管与公司的劳动纠纷时不滥诉,因为这样有可能得不偿失(犹如该“高管”的名声已经在外)。但也不畏诉,派出有经验和有威望的人与对方谈判,保证不卑不亢、不放弃也不畏惧采取诉讼作为最后解决争议的手段。
2、多管齐下,敲山震虎
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在企业中掌握较多商业资源,因此一旦引发劳动纠纷,涉及的问题也绝非简单。实践中高管在管理期间,常常经手商务谈判、合同签署、人事变更、账款支付等等管理工作,难免“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因此,在处理高管劳动纠纷时,往往在“主战场”陷入僵局之时,开辟“第二战场”甚至“第三战场”的必要性也相当重要。有时不经意间的旁敲侧击,也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例如,齐斌律师和吴法全律师在外资时装品牌与前副总劳动纠纷案中,诉讼的“战火”燃遍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法国
巴黎
两国三地。其中在劳动纠纷主战场激战正酣之时,我方就前副总滥用职权,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诉讼,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彻底浇灭了对方妄图“讹诈”公司的嚣张气焰,最终该案也以对方全盘接受我方调解方案而告终。虽然本案已惊动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但最终公司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依旧给对方留足了颜面,也保持了来自法兰西的绅士气度。另外,今年沸沸扬扬的王茁与上海家化案件中,王茁被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原因也源自多年前证监会的一则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双方没有采取平和手段解决,导致该案件结果被评价为“没有赢家”的结果。
3、预先准备,事半功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处理高管劳动纠纷过程中,预先准备周密的材料和多元处理方案会对解决纠纷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前文已述,高管劳动纠纷由于涉及范围广、问题复杂,诉讼请求额高,往往难度较大且证据材料也繁多。因此在处理高管劳动纠纷前,一定要做充分准备,因为一旦案件启动临时收集和准备资料将会异常紧张和棘手。此外,面对较为复杂的案情,通常要准备多套解决方案,以备无患。作为公司一方,有可能证据材料散布于公司各个部门,因此在准备阶段,也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充分相信律师工作,完整全面的保留和提供律师所需的证据材料。此外,在诉讼之前的诉讼方案论证也非常有必要。国外知名大所历来对大案要案的诉讼之前都有“模拟法庭”对整个案件进行演练和布局。国内少数律所也渐渐开始试行该做法,但是在推行该做法之前,与律师积极沟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情况准备多套诉讼方案。在外资时装公司与前副总劳动纠纷案中,吴法全律师多次在时装公司的配合下调取了公司的财务单据和商务合同,从细微处找寻出了多组意义重大的证据,为最终赢得诉讼奠定基础。另外,张君强律师在为某外资公司处理前高管劳动纠纷和破坏公司商誉的纠纷中,提供了刑事、民事、协商谈判三种方案,并对每种方案的适用情形和可行性做了充分分析,供客户公司选取和适用,且该三种方案彼此间不具有排他性,可以依次适用。
4、巧借外力,以小博大
在与高管劳动纠纷中,除了用人单位内部做周密的准备工作和材料收集以外,巧借外力也能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有时一张小小的调查令或许就能成为撬动整个案件的支点。我方律师曾经办一起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纠纷。该高级技术人员在离职后在约定的一年的竞业限制期时间内不知去向,但是一年后摇身一变成为一家与原企业直接竞争的企业的总经理。接受案件后,我方律师展开调查,发现该“高管”离职前即用自己老乡的名义成立公司并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离职后,该“高管”通过伪造任职说明,证明自己不在竞业公司工作。但事实上其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已久。为证明此事实,我方律师处理收据了众多证据外,还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试图通过社保缴纳信息来确定其工作单位。通过社保中心调查发现,该“高管”果然未在其任职说明公司工作,而是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此外,通过调查任职说明公司发现,公司人员根本不认识也未见其工作过。通过以上种种证据说明,该“高管”存在欺诈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2015年12月16日 10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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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为贵:不滥诉,也不畏诉
《论语 颜渊》中曾写道,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中提到的“无讼”现象是传统中国重要的法律诉讼观念,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律师虽然以诉讼作为重要的业务内容,但是站在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角度来说,高效、低调、实惠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因此,通过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架构设计、劳动人事专项培训等方式防患于未然,是避免发生纠纷的上上之策。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角色,在处理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纠纷时,应秉承“无讼”、“和为贵”的传统,尽量通过非诉讼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解决争议,避免因处理高管纠纷导致企业形象和声誉受损。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激进的采取诉讼等对抗方式解决纠纷,无疑破坏了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甚至激起公司对抗的信念。此外,高级管理人员从业圈子本就局限,频繁采取激烈的对抗手段对抗自己“老东家”无异于作茧自缚。齐斌律师曾多次亲自代表公司与高管进行劳动争议的谈判,并成功解决了双方的纠纷或协商达成一致。其中在解决某保险公司与高管聘用问题的纠纷中,该受聘高管由于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问题,遭到新任总经理的极力反对,但offer已发出并得到对方确认,故公司希望通过协商妥善解决此事。齐律师在与该高管谈判过程中也体会到了反对聘用此人确实事出有因,摔门、拍案、要挟自杀等情绪化反应层出不穷,但齐律师基于对此类案件的实务经验和公司对该高管的体恤,最终通过谈判使对方全面接受了公司提供的解决方案。该案件也启发我们,在处理高管与公司的劳动纠纷时不滥诉,因为这样有可能得不偿失(犹如该“高管”的名声已经在外)。但也不畏诉,派出有经验和有威望的人与对方谈判,保证不卑不亢、不放弃也不畏惧采取诉讼作为最后解决争议的手段。
2、多管齐下,敲山震虎
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在企业中掌握较多商业资源,因此一旦引发劳动纠纷,涉及的问题也绝非简单。实践中高管在管理期间,常常经手商务谈判、合同签署、人事变更、账款支付等等管理工作,难免“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因此,在处理高管劳动纠纷时,往往在“主战场”陷入僵局之时,开辟“第二战场”甚至“第三战场”的必要性也相当重要。有时不经意间的旁敲侧击,也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例如,齐斌律师和吴法全律师在外资时装品牌与前副总劳动纠纷案中,诉讼的“战火”燃遍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法国
巴黎
两国三地。其中在劳动纠纷主战场激战正酣之时,我方就前副总滥用职权,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诉讼,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彻底浇灭了对方妄图“讹诈”公司的嚣张气焰,最终该案也以对方全盘接受我方调解方案而告终。虽然本案已惊动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但最终公司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依旧给对方留足了颜面,也保持了来自法兰西的绅士气度。另外,今年沸沸扬扬的王茁与上海家化案件中,王茁被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原因也源自多年前证监会的一则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双方没有采取平和手段解决,导致该案件结果被评价为“没有赢家”的结果。
3、预先准备,事半功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处理高管劳动纠纷过程中,预先准备周密的材料和多元处理方案会对解决纠纷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前文已述,高管劳动纠纷由于涉及范围广、问题复杂,诉讼请求额高,往往难度较大且证据材料也繁多。因此在处理高管劳动纠纷前,一定要做充分准备,因为一旦案件启动临时收集和准备资料将会异常紧张和棘手。此外,面对较为复杂的案情,通常要准备多套解决方案,以备无患。作为公司一方,有可能证据材料散布于公司各个部门,因此在准备阶段,也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充分相信律师工作,完整全面的保留和提供律师所需的证据材料。此外,在诉讼之前的诉讼方案论证也非常有必要。国外知名大所历来对大案要案的诉讼之前都有“模拟法庭”对整个案件进行演练和布局。国内少数律所也渐渐开始试行该做法,但是在推行该做法之前,与律师积极沟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情况准备多套诉讼方案。在外资时装公司与前副总劳动纠纷案中,吴法全律师多次在时装公司的配合下调取了公司的财务单据和商务合同,从细微处找寻出了多组意义重大的证据,为最终赢得诉讼奠定基础。另外,张君强律师在为某外资公司处理前高管劳动纠纷和破坏公司商誉的纠纷中,提供了刑事、民事、协商谈判三种方案,并对每种方案的适用情形和可行性做了充分分析,供客户公司选取和适用,且该三种方案彼此间不具有排他性,可以依次适用。
4、巧借外力,以小博大
在与高管劳动纠纷中,除了用人单位内部做周密的准备工作和材料收集以外,巧借外力也能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有时一张小小的调查令或许就能成为撬动整个案件的支点。我方律师曾经办一起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纠纷。该高级技术人员在离职后在约定的一年的竞业限制期时间内不知去向,但是一年后摇身一变成为一家与原企业直接竞争的企业的总经理。接受案件后,我方律师展开调查,发现该“高管”离职前即用自己老乡的名义成立公司并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离职后,该“高管”通过伪造任职说明,证明自己不在竞业公司工作。但事实上其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已久。为证明此事实,我方律师处理收据了众多证据外,还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试图通过社保缴纳信息来确定其工作单位。通过社保中心调查发现,该“高管”果然未在其任职说明公司工作,而是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此外,通过调查任职说明公司发现,公司人员根本不认识也未见其工作过。通过以上种种证据说明,该“高管”存在欺诈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