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法商】三条专利法原则解决内外部律师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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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专利法原则解决内外部律师分歧
2015-10-21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法人》 作者:劳拉·特斯卡 柯克·特斯卡 翻译:赵青
如果企业法律顾问不是非常清楚专利法律师所告诉他的内容,结果就会变得很糟糕,差的专利质量、没有必要的高成本、诉讼失败或者是错误的理解,这些都会反作用地影响企业决策
有时,专利法律师和企业专利法律顾问在某一个关于专利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为了解决专利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在理解上所存在的分歧,我们将要探讨以下三条专利法原则:
1.一项技术,如果晚于某项专利出现而构成侵权的话,倘若早于该专利出现就会构成预见该专利(即破坏该专利的新颖性);
2.成为主导性的一项专利(但是不要忘了第一条原则);
3.权利要求图表是专利法的核心,同时包含以上两条原则。
是所有的专利法都只参考这三种原则吗?答案是否定的。但是这三种原则涉及到很多专利法的领域并且成为专利系统中的核心。充分理解他们将会让你更好地去做关于专利的决定,更好地去管理你的专利组合,更好地理解专利律师的意思。
原则一:一项技术,如果晚于某项专利出现会构成侵权的话,倘若早于该专利出现就会构成预见该专利(即破坏该专利的新颖性)
在鸡尾酒派对上请记得与专利律师去表达这句精练的话语,如果你很好地理解它,就证明你已经走在了深度理解专利法的路上了。
我们第一条原则是建立在时效性上的,并且需要理解“侵权”与“预见”这两个词的涵义。但是,不用担心,因为你很快就会明白它了,就像当你是小孩的时候第一次听到关于发明与专利时,你内心自然而然就会产生这个想法。但问题是在你职业生涯中你越多地了解专利,你也就越容易误解它最初的含义。
让我们用下面的场景作为一个简单的例子分别把这三种原则运用其中。首先,一个人很久之前发明了一个最基本的轮子,并且是从石头里雕刻出来的,它是圆的而且也许有一个轴中心孔(命名为“石头轮子”)。联想一下约翰尼?哈特的漫画《公元前》。
随着发明逐步的变化与发展,有人创造了一种木头车轮,包括一个轴中心孔,一个木制铁边的车圈与辐条(命名为“木头轮子”)。联想一下草原上的小房子。再后来,有人创造了一个可以充气的轮胎并且安装在车圈外侧,就像自行车轮胎(命名为“轮胎轮子”)。
很明显,你已经知道这三种轮子都属于发明而且都可以申请专利。
因此“一项技术,如果晚于某项专利出现会构成侵权的话,倘若早于该专利出现就会构成预见该专利(即破坏该专利的新颖性)”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第一,选择专利。让我们为石头轮子命名为专利一号(而且假设专利一号广泛地涵盖了所有的轮子)。第二,这里我们要选择木头轮子作为分析对象。然后,第一原则的部分可以被解读成:如果木头轮子是在石头轮子后产生的,那么木头轮子违反了(侵犯了)第一个(石头轮子) 的专利权。实际上,木头轮子是在后来产生的。就这么简单,不是吗?
在专利法第一原则中的后半部分“在先为在先公开”需要我们去理解“在先公开”在专利法律的术语中。虽然它不是特别容易去理解,但是出于目的考虑,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为“它在之前就已经产生了”。如果你是专利专家,你就会知道对于我们简化概念容易出现许多例外,但是为了我们接下来的研究请忽略它。所以,如果“它”(一个专利产品)之前就出现过,这个发明就不是新的(或者说很显而易见)。并且,如果一个“发明”不是新的,它就不能申请专利(或者一个已经被同意的专利被证明不是新的,也会被证明为无效)。
应用到我们的案例当中就是,如果我们想象木头轮子早于石头轮子出现,那么石头轮子的专利一号就无效了,因为它在木头轮子之前就已经预测到了。
完整的专利第一原则被运用到我们车轮的场景中就是:如果木头轮子出现在石头轮子之后,木头轮子侵犯了石头轮子的专利,但是如果石头轮子被木头轮子在之前所预见了,那么石头轮子的专利就会被证明是无效的。
2015年11月18日 12点1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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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驴太 楼主
2015年11月18日 12点1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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