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与土地制度(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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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狼星君 楼主
奴隶制有较大的发展,频繁的对外战争使大量战俘奴隶流入赫梯.国王将战争中掠夺的奴隶,牲畜,土地赐於大臣,贵族,促进了大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大臣,贵族,大奴隶主及神庙均拥有巨大的农,牧场,役使大批奴隶和依附劳动者耕作或放牧.有的奴隶制牧场甚至成为国中之国,奴隶受到残酷的剥削和虐待.赫梯古王国时期即已出现的农业奴隶仍大量存在,他们有一定数量的份地,须缴纳沉重的租税.家庭奴隶(仆人)地位较高,他们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财产,可与自由民女子结婚(但须交付较高的聘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奴隶.另外,还出现了债务奴隶. 王室直接控制大量耕地,除赏赐大臣贵族外,相当大部分是以份地形式分配给为王室服役之人.据赫梯法典,领有份地者有两个等级: 1,"部从"或份地占有者; 2,"工具(武器)之人",即手工业者(工匠)等级的成员. "部从"身分来自国王,工匠身分来自地方长官.来自国王的份地不得买卖,转让,祗能继承,领有份地的条件是为王室服军役,"部从"身分改变後,份地归还王室.来自地方长官的份地可以买卖,转让,领有份地的条件是承担大部分普通城市的徭役.工匠身分改变後,份地由当地公社接收. 自由民阶层产生严重分化,有的沦为"希帕拉斯",被束縳於公共组织"劳动组合"中,地位近似奴隶;有的成为"继承份额人",依附於军人(替其耕地或出征)或神庙,受其剥削和压迫. 
2004年08月30日 07点08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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