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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应如何处罚
对于任何交易市场而言买与卖都是并存的,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而应召女郎也是因为有这样的需求群体,对于他们来说是卖淫,而对于另一方来说便是嫖娼,这双方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会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一般会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也会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也会进行强制治疗。但不论是多么重的处罚,也不论是多大的强制力度,卖淫嫖娼者都不构成犯罪。
2015年03月31日 02点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