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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完善的知识来制服情感,达到人的最高幸福,是斯宾诺莎哲学的根本宗旨。...最完善的知识乃是对于最高存在即神的知识,一切荣誉、财富和感官快乐最终只能使我们毁灭,神的知识和对神的爱才是我们永恒得救和自由幸福的基础,因而与对神的爱连结起来的存在和继续存在才是我们真正的自由和最高的福祉。——《译序》
斯宾诺莎是哲学史上可以夸赞的最完美的人物之一。他品格的最显著的特点是他对于真理事业的热诚,为此他甘愿作出一切牺牲,不管什么威胁利诱都不能使他离开那个事业。为了有钱买书,有时间作研究,他毫不犹豫地牺牲了他个人的安逸。就他而言,真理的事业绝不仅仅是娱乐和生计——而是一个人真正的生活。
斯宾诺莎不是一个禁欲主义者。虽然他的生活方式是非常节制的——过着几便士一天的生活,一只烟斗是他仅有的奢侈品。不依赖他人的愿望以及对书籍的热爱使他不可能获得足够的钱去享受通常生活中舒适的东西,这种节制逐渐成了一种习惯。但是他从不蔑视人生正当的乐趣与快乐。
“我享受着人生的幸福[他写道]而且要勉力去生活得幸福,不是去过那种悲哀和嗟叹的生活,而是过平静、快乐、令人高兴的生活。”
他在哲学中最先探究的东西就是指导人们去达到幸福。驱使他走上哲学道路的 原因不像笛卡尔那样是由于对当时知识状况的不满,而是由于对人生通常的职业和乐趣的不满,因为它们未能带来持久的幸福。——《英译本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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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6日 13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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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纲要
【论文包括两部分及一篇附录】
第一章内,作者指明,他有一个神的观念,他把神界说成是一个由无限多属性构成的存在,其中每一属性在其自类中皆是无限圆满的;然后,他由此推出:存在属于神的本质,或者神必然存在。
为进一步说明神的本性和本质里特别寓有怎样的圆满性,作者在第二章内转而考察实体的本性。作者试图证明,实体必然是无限的,因而只能有一个唯一的实体存在;[虽说实体可能是有限的或无限的]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但一切存在的事物都属于这个唯一的实体(作者称之为神);并且,思想的本性和广延的本性是神的两种无限属性,其中每一属性在其自类中是绝对圆满的和无限的;因此,一切有限的和有限制的个别事物,譬如人的心灵和身体等等,必须被理解为是这些属性的样式,这些属性通过这些样式,以及实体或神又通过这些属性以无限的方式显示出来。而在对话中,这一切得到更详尽的阐明和更充分的发挥。
由此在第三章中推出,神是在怎样的意义下成为事物的原因,而且是一个固有因,等等。
但是为了指出,根据他的看法,何为神的本质的属性,作者转到第四章,在这一章里,他证明:神是万物的必然的原因;并且万物的本性不能与现在实际存在的本性有所不同,或者为神以另一种形式或秩序所产生,除非神能够获得另一种本性或本质,这种本性或本质不同于那种属于其现有的和无限的存在的本性或本质。这些事物赖以存在和活动的所谓原因或假定的必然性,在这里称之为神的第一性质。
第五章考察了一种作为神的第二性质的冲力,据作者看来,这种冲力规定了整个自然特别是每个事物力求去保存其状态和本质。这种冲力就其涉及事物的整体而言,被称之为神的普遍的天道,但就其涉及每一个处于与自然的其他部分的联系之外的个体事物自身而言,这种冲力又称之为神的特殊的天道。
然后,在第六章内,预定或预先规定性作为神的第三性质被提示出来,这个性质广及整个自然,特别是每个事物,并且排除了一切偶然性。这一理论主要是建基在第四章,因为在那里假定了一个基本原理:宇宙(作者称之为神)按本质和存在来说皆是必然的,凡存在的一切事物都属于它,所以,从这个错误的原理就推出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从中不可能出现任何偶然的东西。作者为了扫除某些已提出来的反对意见,逐一地陈述了他关于恶、罪孽和谬误等等的真正原因的思想。如是,结束了对神的基本性质的研究。然后,作者从这里转到第七章,在这章内列举了神的诸种特性,他把这些特性仅仅解释为相对的、非本质的,或者干脆就把它们解释为是神的本质属性的符号。乘此机会,对逍遥学派哲学家在关于神的界说的性质和神存在的证明方面所提出与散布的意见予以简单地考察和驳斥。
接着,作者为了使读者明确地理解产生自然的自然和被自然产生的自然之间的区别,他在第八章和第九章内,对这个问题作了简要的叙述。
然后,在第十章和第六章一样,证明了:人们是在形成某些一般概念并用来与事物加以联系和比较之后,才形成了善与恶的概念;他们把与一般概念相符合的事物称之为善,而把与一般概念有所区别的、不相符合的事物称之为恶;所以,善和恶不是别的,而只是思想存在物或思维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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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7日 12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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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篇里,作者陈述了他对人的存在状态的看法。首先,人如何陷溺于激情,并为其所奴役;然后,人的理性作用能达到何种范围;最后,人通过怎样的方式才能获得他的幸福,并达到他的圆满的自由。
他在这一篇的序言中,对人的本性作了简短的说明,然后,在第一章内,讨论了各种不同种类的认识或概念,并且讨论了这些种类的认识或概念是如何在人身上以四种方式出现或产生的。这四种方式是:
1.通过传闻,通过某个故事或其他符号;
2.通过单纯的经验;
3.通过正直的纯粹的理性或真信仰;
4.通过内在的享受和对事物本身的明晰的直观。
所有这一切都是通过由三数法则引出的例子得到阐明和解释的。
现在,为了对这四种认识方式的功效有一清楚而且明晰的认识,在第二章里首先提出了它们的界说;然后,特别讨论了每一种认识方式的后果;第一第二种认识方式的后果是被动性的激情,这些情感与正直的理性是抵牾的;第三种认识方式的后果是善良的欲望;第四种认识方式的后果是真正的爱及其一切结果。
在第三章内,首先讨论了激情,这些情感起源于第一和第二种认识方式,即起源于意见,像惊异、爱、恨和欲望。
然后,在第四章内,指出了第三种认识方式对于人具有何种效用。这种方式教导人如何应当在真正的理性指导下生活,并鼓励他们去追求唯一值得爱事物;指导人鉴别并舍弃从意见中产生的激情,并给他们指出,我们应当如何追求或回避激情。为了更具体地指出 理性在这方面的效用,我们的作者讨论了:爱、恨和厌恶、欲望、快乐及悲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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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8日 11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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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斯宾诺莎按照他的思想解释了何为善和恶,真和假以及何为一个圆满的人的幸福所在之后,他认为有必要去探讨我们是自愿地还是被迫地达到这种幸福的。
对此问题,他在第十六章里指出了何为意志,并宣称意志决不是自由的,我们意愿这个或那个,肯定火否定这个或那个,完全是由外在的原因所决定。
但是为了不使我们把意志和欲望混为一谈,作者在第十七章内指出了两者间的区别。正如他对理智和意志的看法一样,他把欲望也同样解释为不自由的,他把所有欲望理解为如同这一意愿或那一意愿一样,皆是由外在的原因所决定的。
作者在第二十一章得出了这个结论:
因为凡存在于我们自身之内的东西较之由外界而来的东西对我们 影响更大,因此,理性能够成为消除那种我们仅仅是通过第一种认识方式而获得的意见的原因,因为理性不同于这种意见,它不是由外界进入我们心内;但是理性决不能成为消除我们由第二种认识方式而获得的那种意见的原因,因为我们内心所享有的东西是不能为某种在我们之外的,以及我们仅仅通过理性才能观察到的强有力的事物所征服。
因为理性或第三种认识方式没有能力引导我们达到幸福,或者克服来自第二种认识方式的激情,所以斯宾诺莎在第二十二章内探讨了达到此目的的真正手段究竟是什么。既然神识能够为心灵所认识和占有的至善 ,所以作者得出结论说:如果我们一度深入到与神的统一之中,或者深入到神的知识和对神的爱之中,有如深入到我们以身体所享有的,因而获得的知识之中一样;也就是说,深入到这样一种认识之中,这种认识并非来自理性的推理,而是在于一种内在的享受和一种与神的本质直接统一,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通过第四种认识方式就达到我们最高的拯救和我们最高的福祉;因此,这最后一种认识方式对于达到我们最高的拯救和最高的福祉来说,不仅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一种手段。由于这种知识在我们身上产生了最卓越的结果和不变的恒久性,作者把它称之为享有它的人的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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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9日 11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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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按照作者的意见,人的心灵是某个特定的事物在思想本质中的观念,而这个事物是心灵通过观念与其结合起来的,那么他由此就在第二十三章里推论出:
心灵的恒久性或变易性必须根据心灵是其观念的事物的本性来加以解释,所以,如果心灵仅仅与一个变化无常的事物相结合,有如 与身体相结合一样,则它必然会与之共同受苦,同归于尽;反之,如果心灵与一个其本性是永恒不变的事物相结合,则它就能从一切苦难中解放出来,并且分享其不朽性。
作者在第二十四章中探讨了:人对神的爱是否是相互的,即它是否包含了神对人的爱和好感。在他否认了这点之后,他按照自己前面所讲过的理论,解释了何为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接着,他驳斥了一种人的意见,这种人认为神不是通过其本身的本质,而是通过某种其他的事物,即通过某种有限的和有限制的事物,或以某种外在的名号,如语言或奇迹,来向人显示自己,使自己为人所认识。
既然斯宾诺莎认为,事物的绵延是由其自己的 圆满性,或者由其与某个本性更圆满的事物的结合而产生,所以他在第二十五章内就否认了魔鬼的存在,因为他认为,这样一个被剥夺了一切圆满性或者被剥夺了与圆满性相结合的东西,像他所界说的魔鬼那样,是既不能存在,也不能产生。
接着,他在第二十六章告诉读者,人的真正自由,即来自第四种认识方式的自由,究竟在于何处。为此,他首先提出下列诸原理:
1.一个事物具有的本质愈多,则它具有的主动性就愈多,被动性就愈少。
2.一切被动性皆来自外在的原因,而非内在的原因。
3.凡不是由外在原因引起的东西,亦就与此原因毫无任何共同之处。
4.只要固有 因还存在,此原因的一切结果就既不会改变,也不会消失。
5.一切原因中最自由的原因,即他认为最为神所喜爱的原因是固有因。
由这些原理,他又推导出下列结论:
1.既然神的本质具有无限的主动性,并包含着对一切被动性的否定,则一切与神相结合的事物就会因此分享了主动性,并避免了 一切被动性和腐朽。
2.真理智是不会消失的。
3.一切真理智的并与真理智相结合的结果都是最卓越的,并且必与其原因一样永恒。
4.一切由我们产生的外在的结果包含与我们相结合的可能性愈多,就愈圆满。
由上述一切,作者最后作出结论说:人的自由在于一种稳定的存在,这种存在是我们的理智通过与神直接的结合所享有的,因此理智及其结果皆不会屈从于任何外在的原因,或者为这样的原因所消灭或改变,所以它们必定存在于永恒不变的绵延之中。
书后,他还加上了一篇附录或增补,这只是一篇关于前面所述论点的简短的草稿,其中按几何学方式排列的关于实体的本性的第一部分,就其内容来说,与其已经出版的《伦理学》的第一部分中前八个命题的观点是一致的;最后作者在这篇附录的第二部分,研讨了何为人的心灵,以及心灵同身体的结合究竟在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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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30日 12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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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部分摘录】
·爱无非只是去享受事物,并与它结合。
·某些对象本身是变化无常的,另一些对象由于它们的原因而是非变化无常的,但是第三类对象仅仅由于它自身的力量和威力而是永恒的,非变化无常的。
变化无常的东西是所有并非任何时候都存在的个别的事物,或者是所有有一个开端的个别事物。
那另一些东西<指由于它们的原因而非变化无常的对象>,像我门所说过的,是所有那些作为个别样式原因的一般样式。
但是第三类对象就是神,或者就是我们认为是和神一样的东西,即真理。
·爱产生于我们对一个事物的概念和知识,事物本身愈显得伟大和崇高,我们的爱也就愈强烈。
·我们有两种方式可以使我们从爱中解脱出来:或者是通过对一个更美好的事物的认识,或者是通过经验,得知从前被我们认为是伟大而崇高的所爱之物后来会带来许多不幸和痛苦。
·爱的特点在于:我们从不想使我们自己从爱中解脱出来。
由于我们的本性软弱,若是我们不曾享有某种和我们结合在一起的并使我们坚强的东西的话,我们就不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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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31日 12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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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化无常的事物,确实的,通过我们对这些事物的爱,并与之结合,我们的本性决不会变得更坚强些,因为这些事物本身就是脆弱的,一个残废不能负担另一个残废。它们不仅于我们无所促进,而且甚至对我们是有害的。因为,我们说过:“爱是一种与我们的理智判断为善的和崇高的对象的结合”;而且我们把这理解为是这样一种结合,通过这种结合,爱者和被爱者合二为一,构成一个整体。因此那种与变化无常的事物相结合的人确实是极其可悲的,因为,既然这些事物是在他的能力之外,受许多偶然情况所支配,所以当他为这些事物所困扰时,他是不可能从其中得到解脱的。所以我们的结论如下:如果那些迷恋变化无常的,然而还有一定程度实在的事物的人已经是这样可怜了,那么那些醉心于荣誉、资财和逸乐这些根本没有任何实在的事物的人,将会是多么可怜啊!
·我们认为,这就足够证明理性为什么要告诫我们远离变化无常的事物了。因为,根据我们刚才所说的,包含并隐藏在对这些事物的爱里面的毒药和恶就已经显得非常清楚了。但是如果我们看到了我们因享有这些事物而被剥夺了多么崇高而卓绝的善的话,则这就更为无可比拟地清楚了。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变化无常的事物是在我们能力之外的,但是,我们需要正确理解,我们这里的意思不是说,我们是一种不依赖于任何事物的自由因。当我们说某些事物是在我们能力之内,而另一些事物是在我们能力之外时,我们是把这些在我们能力之内的事物理解为我们根据自然(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的秩序或者和自然一起所产生的事物,而把那些不在我们能力之内的事物理解为在我们之外的,不受我们任何影响而发生变化的事物,因为它们远离了我们真正的为自然所如此规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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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1日 11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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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转到第二类对象,这类对象虽然是永恒的和非变化无常的,但其所以永恒和非变化无常,并非由于它们自身的力量。但是如果我们简单地考察它们,我们就会立刻看到这类对象仅仅是一些直接依赖于神的样式。既然它们的性质就是这样,所以它们就不能为我们所认识,除非我们能同时具有神的概念。因为既然神识圆满的,我们的爱就必然寄托在神之上;一言以蔽之,如果我们正确地运用我的理智,则我们就不能不爱神。
·其理由是清楚的:第一,因为我们发现,唯有神才有本质,而一切其他东西都无本质,而是样式。而样式假如没有它们直接所依存的本质,就不能正确地被理解,因为我们以前已经证明过,如果我们曾爱过一个事物,而后来有认识了一个比我们所爱的更好的事物,则我们将立即追求它,而舍弃前者;故毫无疑义的,如果我们认识了唯有其才具有一切圆满性的神,则我们必然会爱它。
·第二,如果我们在认识事物时,正确地运用我们的理智,则我们必须在它们的原因中认识它们。既然神识其他一切事物的第一因,所以按事物的本性,神的知识总是先于一切其他事物的知识。因一切其他事物的知识必然是来自第一因的知识。真正的爱永远是来自崇高和善的事物的知识。由此岂不是只能推出:除了天主吾神之外,没有任何人会配享有如此强烈的爱吗?因为唯有神才是崇高而圆满的善。
·所以,现在我们明白了,我们如何能使爱变的强烈,以及爱如何必定只以神为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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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2日 11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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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确实的,如果我们毫无激情地去做我们应当做的事情,则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不良的结果。既然在好的和坏的中间,没有任何中介勿,所以我们看到,正如带有激情行事是坏的,不带有激情行事必定是好的。
·如果我们正确地运用我的理智,我们就不会恨任何事物,亦不会厌恶任何事物,因为否则我们将失去存在于这些事物中的圆满性。并且我们通过理性也认识到,我们决不能[有理地]恨任何人,因为凡是存在于自然之中的一切事物,如果我们希望要其中的某个,我们就必须常常将它加以改善,而不论这种改善是为了我们自己还是为了事物自身的缘故。既然一个圆满的人是我们眼下或目前所认识的最好事物,则我们和一切个别的人的最好的办法,就是随时尽力将人们引导到这一圆满境界。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会从他们,他们也就会从我们得到最大的裨益。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永远关怀他们,如同我们的良知所经常谆谆教导我们,告诫我们如此做的那样,因为我们的良知永远不会驱使我们走向自我毁灭,而永远促使我们达到自身的幸福和福祉。
·痛苦仅仅产生于意见,以及随意见而来的想象,因为痛苦的产生是由于某种善的东西的失去。
·那些正确运用其理智的人必然是首先认识神;因为神,正如我们所指出的,是至善和全善,由此就可清楚地推知,凡正确运用其理智的人是不会陷溺于任何痛苦之中的,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他立足于全善之上,而在此善终蕴涵了一切快乐和满足。
所以,正如我们说过的,痛苦起源于意见或者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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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3日 11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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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一切好的激情都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如果没有它们,我们就不能存在和生存,它们仿佛是属于我们的本质,犹如爱、欲望以及一切属于爱的激情那样。
凡是不好的、我们应摒弃的激情,其情况就不然,没有它们,我们不仅能够存在得很好,而且唯有我们摆脱了它们,我们才真正获得了自己应当那样的存在。
·一切善和一切恶的基础是盘桓在某种对象上的爱。因为如果我们不是去爱那种唯一值得爱的对象,即神,而是去爱那些本性变幻无常的东西,那么,就必然会按照被爱对象所发生的变化产生出恨、痛苦等等。如果人们被剥夺了其所爱的对象,就产生了恨;如果人们失去了它,就产生了痛苦;如果人们依凭于真爱,就产生荣誉;如果人们为了神而不爱其邻人,就产生嘉奖和谢忱。
反之,如果人们爱永远不变的神,则他们就不可能陷入激情这种泥潭中去。正因为这个理由,所以我提出下述观点作为坚定不移的原则:神是我们一切善的唯一的第一因,是我们一切恶的解救者。
·只有爱等等才是不受限制的,亦即爱愈增长,则爱就愈美好,因为爱的对象是无限的;因此能不断地增长的,除了爱之外,其他任何东西皆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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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4日 11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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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意志无非只是这种或那种意愿,同样地,人除了由这种或那种观念所引起的这种或那种欲望之外,并没有任何其他的一般抽象的欲望。因为欲望并不是任何实际存在于自然之中的事物,它仅仅是从这个或那个个别的欲望里所作的一种抽象。欲望既然并非真实的事物,所以它也就不能是任何东西的真正原因。因此,当我们说欲望是自由的,这正如我们说,这个或那个欲望是其自身的原因,这就等于说,在欲望存在之前,它就已经使自己存在了,而这是荒谬的、绝不可能的。
·人,作为他所以来的同时亦是控制着他的那个自然整体的一个部分,就其自身而言,是不可能为其自身的快乐和幸福有所作为的。
·我们真正是神的仆人、奴隶,而且我们的最大的圆满性必然在于此。因为假如我们只凭借自身,而不依赖于神,那么我们将会很少或者根本就不能够去完成任何事情,并且还导致我们悲叹自己的命运。特别是同我们现在所知道的道理背道而驰的,因为我现在知道:我们所依赖的是一切之中最圆满的东西,以至我们是作为整体的一部分,即作为他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这也就是说,我们奉献自己这部分参与到如此众多的精心安排和圆满无缺的杰作的实现活动中去。
·只要他是自然的一部分,他就必须遵循自然的规律,这才是神的仆役的司职;同时只要他这样做了,他就获得了自己的幸福。但是如果神(为了说明问题才这样说)欲使人不再为他效劳,那么这就等于剥夺掉人的幸福,并且毁灭了他;因为人的一切就在于:他服役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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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5日 1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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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们一旦认识了神,而这种认识至少是像我们认识自己的身体那样清楚,那么我们同神的结合甚至就会比我们同自己的身体的结合更为紧密,并且仿佛超脱了身体一样。我之所以说“更加紧密”,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证明:如果没有神,我们既不能存在,亦不能被认识;其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知道神和必然知道神,并不是通过某些其他的东西,有如认识一切其他事情那样,而是像我们在前面所述的,只通过神自身。的确,我们知道神比知道我们自身更为清楚,因为没有神,我们完全不能知道我们自己。
·我们可以真实地得出这样的结论:爱、恨、痛苦以及其他的种种激情都是在心灵之中,根据心灵不时对事物所具有的知识的种类,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而产生的;因而,如果心灵一旦认识了那个最灿烂的东西,那么这些激情之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可能使心灵有丝毫的烦忧。
·一旦我们的知识与爱皈依到那种没有它我们就不能存在亦不能被理解并且绝不是有形事物的东西[即神]时,那么,由这种统一而产生的效果肯定将会是而且必定是更为无比的伟大和庄严;因为这些效果必然是同那个我们与之达到统一的东西相应的。
·如果我们体验到这些卓越的效果,我们才真正可以说:“我是再生了”。因为,我们的第一次诞生是在我们与身体相结合的时候,从身体产生了生命精气的活动和运动;但是,当我们在内心里体验到那些完全不同的爱的效果、即那些与这种无形对象的知识相应的效果时,我们就获得了另一次或者第二次生命。正如有形事物不同于无形事物,精神不同于肉体一样,第二次生命完全不同于第一次生命。所以这才完全可以更为恰当地和真正地被称之为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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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6日 13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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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已经说过,心灵是存在于能思事物之中的一个观念,是从存在于自然之中的事物的实在性产生的,那么由此推知,依据事物的绵延和变化,心灵也就必然随之而绵延和变化。同时,我们曾指出,心灵或者能与那个它是其观念的身体相结合,或者能与神——没有它,心灵是既不能存在亦不能被理解——相结合。
·因此,很容易看到:
1.如果心灵仅仅与身体相结合,那么,那个身体死灭了,心灵也就必然死灭;因为当心灵失去了作为它的爱的基础——身体,那么它就会随同身体而一起死亡。但是,
2.如果心灵与某种现在是并且永远是不变的东西相结合,那么正好相反,心灵亦必定会同样是不变的,持久的。因为,在那种情形里,将通过什么才能消灭心灵呢?绝不会是心灵自身;因为正如当它尚未存在之时,它不能通过其自身开始存在一样,当现在它已经存在,它亦不能通过其自身而改变或灭亡。因此,那个作为心灵存在的唯一原因的东西<即神>,也必定是(当心灵应当死灭的时候)心灵不存在的原因,因为它是会使自己发生变化或死亡。
·譬如,蜜蜂在其全部劳动中,以及在它们彼此之间所坚守的严格纪律中,除了给自己准备一些过冬的食物外,别无其他目的,但是比蜜蜂优越的人在饲养它们的时候,却是为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目的,即为自己取得蜜。同样的,人,就其为一个个别事物而言,除了实现其有限的本质外,并不追求更远的目的;但是,就人是整个自然的一部分和工具而言,人的这个目的就不能是自然的最终目的,因为自然是无限的,而且必须把人和一切其他事物作为它的工具来使用。
·神为了使我们认识自己,既不能使用和不需要使用语言,也不能使用和不需要使用奇迹或者任何其他被创造物,而仅仅是<通过>神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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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8日 11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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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美德,或者更确切地说没有理智的指导,一切都趋于毁灭;所以我们不能享受任何安宁,我们仿佛生活在我们的环境之外。即使理智从认识的能力和神的爱中所得到的不是一种永恒的安宁,而仅仅是一种短暂的安宁。然而,追求这种安宁仍是我们的天职,因为这种安宁也具有这样一种性质:一旦我们享受了它,我们就不愿拿它同尘世上的任何其他东西交换。
·有人说:如果从神的爱那里不能得到任何永恒的生命,则他们就会寻求他们的最好的东西,——好像他们能够找到比神更好的东西似的!这就如一条鱼想说“如果在水里这种生活并不能得到永恒的生命,我就要跳出水面到陆地上去了”是一样的愚蠢;那些不认识神的人还能告诉我们些什么呢?
·既然经验告诉我们,当我们追求感官享受、肉体快乐以及尘世里的种种事物时,我们从中得到的并不是我们的幸福,而只是我们的毁灭,所以我们就听从我们的理智的指导。但是,如果我们首先没有达到神的知识和对神的爱,那么这一指导就不会使我们有所进步。因此,寻求这个(神)是绝对必需的。既然我们已经发现神是万善之中的至善,我们就不得不在这里止步和歇息。因为我们已经看到,除神之外,就没有任何东西给予我们幸福。而同神之爱的爱链联结起来的存在和继续存在,就是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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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9日 11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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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命题(作为业已证明的前提):
1.一个事物具有的本质愈多,其具有的主动性也就愈多,而被动性也就愈少。因为这是确实的:主动的事物是由于其所有的东西而主动,被动的事物是由于其所没有的东西而被动。
2.一切被动性,不论它是从不存在到存在,或是从存在到不存在,都必定是来自某个外在的主动者,而不是来自一个内在的主动者。因为就事物自身而言,没有任何事物当其存在时就会自身具有一个能使自己毁灭的原因,或者当其不存在时就会自身具有一个能使自己产生的原因。
3.凡不是由外因引起的东西和这些外因没有任何共同之点,因此就不能为这些原因所改变和改造。
4.一个固有因或内在因的任何结果,只要它的这个原因还存在,它就不会消失或改变。因为正如这样的一个结果是不能为外因所产生的,所以根据第三个命题,它亦不能为外因所改变;并且,既然事物除了为外因所消灭外,不能为任何其他东西所消灭,则根据第二个命题,只要其原因存在,此结果亦就不会消失。
5.最自由的最为神所喜爱的原因是固有因。因为由固有因所产生的结果是这样依赖于固有因,以至没有此原因,这结果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而且它也不受制于任何其他的原因。此外,它与此原因彼此结合,共同构成一整体。
从以上命题应当得出的结论:
1.既然神的本质是无限的,则神就具有一种无限的主动性和一种对被动性的无限的否定。因此,事物通过其本质与神结合得愈多,它们所具有的主动性就会愈多,而被动性就会愈少,它们也就会更免于变化和腐朽。
2.真理智是永不会消失的。因为根据第二个命题,真理智自身不可能具有任何消灭自身的原因。既然它不是由外因而是 由神所产生的,那么根据第三个命题,它就不会受到来自外因方面的任何变化。再者,既然神是直接产生真理智的,而神是一个唯一的内在因,所以根据第四个命题,必然推知:只要真理智的这个原因仍然存在,真理智就不会消失,而它的这个原因是永恒的,所以真理智也就是永恒的。
3.所有和真理智结合在一起的真理智的结果是一切结果之中最卓越的,价值必在所有其他结果之上。
4.我们在自身之外所产生的一切结果,越是能和我们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同一个本性,则它们也就越是圆满。因为它们在这样方式下最接近与内在的结果。...当幸福在他们身上激起了和我同样的欲望,因而使他们的愿望和我的打成一片,形成同一个永远赞同一切的本性。
·我把人的自由界说为:
它是我们的理智通过与神直接的结合而获得的一种稳定的存在,所以它就能在自身之内产生观念,在自身之外产生同它的本性完全一致的结果,而它的结果并不屈从于任何能被它们改变或转换的外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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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0日 11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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