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法典名称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是以《刑统》命名法典。“刑统”是刑法统类的简称,最早见于唐宣宗大中七年(853)五月编纂的《大中刑法统类》,“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19]其编纂体例以律为中心,分为一百二十一门,附以令、格、式及敕附在律后,形成一部以刑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典,这对后来五代及宋朝的法律修纂影响巨大。
显德四年(957)后周对现存法典进行重新修订,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奏:“今奉制书,删律令之书,求救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今古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有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勅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20]
就五代修纂法典而言,后周显德《大周刑统》是总结性的法典,它正式确立了刑统作为基本法典取代了原来律典的位置,同时也使敕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改变了唐代律令格式法典体系的格局。
《宋刑统》即是在《大周刑统》(
@光轮骑士大周 )基础上修纂的。太祖建隆四年(963)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正奚屿、承(丞)张希让,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又(乂)、冯叔向等同撰集。凡削出令或(式)宣敕一百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别取旧削出格令宣敕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为《编敕》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21]窦仪《进刑统表》云:“伏以《刑统》,前朝创始,群彦规为,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属兹新造,发挥愈合于执中。”[22]以《刑统》的篇目、条款和疏议,“求之唐律,乃知律十二篇,五百二条并疏,悉永徽删定之旧,历代遵守无异”。“律条所列,从首至尾,初无异文”,只是“疏议小有不符”。[23]这就明确了《宋刑统》的主体部分与《唐律疏义》无异的关系。
《宋刑统》编纂特点:1.律典不称律。所谓刑统,即集刑事法规统类编纂,分载于律文各条之后,汇成一部综合性的刑典。取一代大法之名曰“刑统”者,则唯有宋朝而已。2.分门类编。“唐律逐条为目,刑统分门立目”,[24]《宋刑统》在每篇之下都分若干门,划分各卷条文,每卷头并标明门类,这是唐律所无的。这样,创于唐代的刑统体式的律典遂告定型。
综观两宋立法,虽然历朝不少活动,但是《建隆重详定刑统》纂定之后,对于这部大法,自太祖以下诸皇朝都以其为祖宗成法而恪守不殆,未曾变改过。[25]《宋刑统》是唐宋变革时期法律修纂的一项重要成果。此后实施了三百多年,直至宋代灭亡。[26]
根据上述可知,宋代法典有两种形式并行:历朝编敕与《宋刑统》。那么这两种形式的法典在宋代的地位孰轻孰重?
宋初至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2)编敕的地位逐渐向刑统靠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天圣编敕》以前的《编敕》如《建隆编敕》、《咸平编敕》就没有“丽刑名轻重”(“丽”,附着之意。“丽刑名”,即附有刑名的法律规定),[27]也就是说编敕的地位还是在律之下。仁宗时期的《天圣编敕》开始有“丽于法者”,[28]这部分敕已具有律的性质,但有刑名的敕仅是一部分。
不过,编敕内容是多方面、综合性的,编敕中必定有修改、补充内容。因为敕比律更具有灵活性,在法律适用上往往优先于律,这也就使得大量的编敕活动成为北宋法律编纂的一大特点。正因为编敕较之律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变通性而为统治者所喜爱,所以随着编敕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仁宗天圣年间至神宗元丰年间,其地位也越来越高,逐步由补充律之未备而到敕律并行。[29]
同时,由于《宋刑统》自宋初修纂完毕后没有再续修,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有的律令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如赵彦卫所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30]
所以到神宗时期,编敕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正是由于律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的现实,便出现以敕令格式代替律令格式的局面。(熙宁)四年二月五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曾布言:‘近言《刑统》刑名、义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朝旨令臣看详。今条析《刑统疏义》,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驳《疏义》乖谬舛错凡百事,为三卷上之。’诏布看详《刑统》,如有未便,续具条析以闻”。[31](熙宁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上所修《敕令格式》十二卷,诏颁行。[32]宋神宗曾对敕令格式下了定义:“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33]元丰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格式令敕即典则也,若其书全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34](元丰)六年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见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申尚书省议奏,辄画旨冲革者徒一年。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著为法,及应冲改者,随所属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35]元朝人丘浚曾指出:“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36]这样唐代的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到了宋代就发生了变革,成为了敕令格式的法典体系。也就是说,自宋神宗时的《元丰编敕令格式》按照宋神宗对敕、令、格、式新的解释分类开始,包括各种部门的法令、法规,也都以敕、令、格、式分类进行编排,是宋代法典编制的一次改革。
必须指出尽管“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但是以《宋刑统》为代表的律,仍然在继续使用。作为一代大法的《宋刑统》“而律恒存乎敕之外”,[37]正说明宋律法式为其他敕令格式不可完全替代而“恒存”。[38]
要之,虽然涵盖《唐律疏义》的《宋刑统》终宋一代始终沿用不改,但是宋朝的立法活动和法典修纂形式主要是《编敕》,特别是宋神宗以后修纂的“敕令格式”。毋庸讳言,作为刑律,《宋刑统》在有宋一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包括日常事务经济、行政、民事等内容的综合法典,宋仁宗以后的《编敕》、《敕令格式》乃至南宋的《条法事类》在宋代法律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讨论《天盛律令》的修纂就不能仅限于对比《唐律疏义》和《宋刑统》,而应更多的与占据宋朝法典修纂主导形式的各朝《编敕》或《敕令格式》比较,这样才能得出合乎事实的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