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忍可与乐欲
忍可、乐欲的心相是对法而言的。在这裹,法一方面是指佛陀所证悟的真理即所谓的证法,另一方面是指佛所安立的一切言教即所谓的教法。必须注意,对佛陀、僧的信仰必然意味着对法的信仰,因为佛陀恰是通过随顺法以及通过领悟法而成佛的,而僧也是通过随顺法以及通过修习法而随学佛陀的。对法的信仰不仅是对佛陀、僧信仰的一种逻辑延伸,更是建立佛陀、僧信仰的一种内在基础,否则没有对法的信仰,也就没有将佛陀理解为大觉悟者与解脱者,将僧理解为趣求觉悟与解脱者的可能,在此意义上如果还继续保有对佛陀的信仰,那佛陀就必然会被神化为一个不可思议的、不可企及的神也就是创世主、救世主的形象。因此,对法的信仰在意义上绝非属于次级性质,而是佛教信仰结构中的一个基本因素。
要言之,只有对法有坚定的信仰,追随佛陀而走菩提之路才不会劳而无功。因为没有法,就无觉悟之道与所觉悟的真理,成佛即成为一种空想、一种戏论。考虑到学佛是从凡夫做起的,而佛教面对的主要是凡夫形态的众生,他们没有领悟真理的经验,没有尝到法味。因此,他们首先应该归敬、依止于佛陀之教,对佛陀之教信受奉行。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充分地意识到只要没有佛教智慧的生起,对法的真相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把握,就应该正视对法的信仰的意义。
对法的信仰在性质上与对佛的信仰当然不同,对佛的信仰强调的是归敬、依止的情感,对法的信仰强调的是内在的认可以及对其的乐欲、希求心态。在后者裹面有两层意思:一者是忍可,即是对法的性质、内容、意义的一种认定,而这种认定是坚定的,不能被其他的相冲突的见解所引转,这在唯识学中称为“胜解”;二者是乐欲,即对法有一种乐欲、希求与之相合的内在倾向,以此为基础会激起一种实践法、颌悟法的不间断的行动,这就是修行,或者说,修习。
对法的信仰与对法的领悟也应该是具有明显差别的两种心相。在佛教这种以智慧为本的宗教中,对法的重视具有根本意义。对圣人而言,这体现在他们的修行方面皆是以体悟法为核心的,而对凡夫而言,却应该反映在对法的坚定的信仰取向上。凡夫之所以为凡夫,是因为他们的认识以及他们的生存状态对真理以及领悟真理有种种的或者说非常彻底的遮蔽,而且即使他们意识到这点,也常常因没有获得恰当的方法而不能去除障碍把握真实。所以当他们有缘亲近佛教时,佛教因为暗合他们的善根,而在他们眼裹显得可信,但此时他们并不能真正地理解与把握法。因此他们此时的态度在性质上只能是信仰层次的,此时最
正确的
引导方式是强化他们的这种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具足进入理解与亲证法的可能与条件,也就是熏培他们的善根,并使之逐渐成熟。认清法信仰的先决性是建立与保证菩提之道的前提之一。
传统中国佛教,也就是中国化佛教,如同对佛陀信仰一样,对法的信仰方面也颇为忽略,甚至可以说有一种意识上的缺失,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弊端。他们对作为佛陀圣教量的法即教法的信仰强调不够,甚至可以说是忽视,他们重视的是对法的证悟,即证法,也就是重点在强调圣人对法的把握以及圣人的境界,即使对凡夫,也是从圣人以及圣人境界的角度来看待的。换言之,是把凡夫看成因位的圣人或者说潜在的圣人,甚至佛,而且在凡夫位上就开始直接强调对法的悟人,对圣人境界的体证。这种倾向与接引方式导致对法的信仰层次的忽略,这在修行的次第上意味着一种跳跃,所谓直超、顿悟。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化佛教的传统的接引方式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对法的信仰问题。造对宿世修积了深厚而坚固的善根的利根人而言,当然是殊胜的。但对善根比较薄弱的初学者而言,它显然并非最恰当的度化方式。可以说,这种模式既体现了中国化佛教的长处,同时又暴露了它的缺点,其中最为显着的弊端就是有相当多的修行者堕入狂禅以及劳而无功的空转状态。这反映到理论的方面就是笼统空疏,而使初学者无从着力。所以强调对法的信仰层次并就此引导修行者逐渐去理解、进而把握法的真义,对佛教而言具有维系慧命的根本性意义。由信而悟,而非由悟而悟,应该成为佛学者的基本态度。但这种转变对中国佛教而言,无疑是任重而道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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