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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蔡襄书法日期不能等同于行迹。莫文以《蔡襄集》中与张旭重出三诗(蔡集题名分别为《度南涧》《入天竺山留客》《十二日晚》)与其它标有日期的诗(如《十三日吉祥院探花》)编在一起,尤其是《十二日晚》与《十三日吉祥院探花》相连编排,因此认定为是反映蔡氏行迹的一组诗。如果对于一般诗人来说,这一推测是完全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蔡集众多标有日期的组诗中,一般都在日期后配上具体情事,如《十三日吉祥院探花》《十三日出赵园看花》等,这些确可反映他的行迹。然而,蔡襄更是一位大书法家,他的许多书法作品也署有日期,这些纯粹日期只能反映当时书法的时间,并不等同于行迹,也不能等同于所书诗歌皆为个人原创。所以,对其所标日期应区别对待。王十朋等后人为他编集时应是将同类书法作品编排在一起。蔡集中纯以日期为题者仅两首,即《正月四日》《十二日晩》。《正月四日》有可能是蔡襄书曾巩之祖曾易占的诗⑥,《十二日晩》一首就是保存至今的蔡氏书帖名作,是否为十二日晩书张旭诗而忘了诗题?为何不在日期后配上具体情事?是原诗题与自己当时行迹不合而省去?我们不能排除蔡氏在特定游览情境下书写一两首唐诗。其五,蔡襄书法真迹经过鉴定与《桃花溪》诗的作者之间无必然联系。莫文引蔡襄书法《山堂书帖》真迹后附有元末明初大书法家倪瓒等人题鉴,即认定帖中二诗(即《十二日晚》《十三日吉祥院探花》)“肯定是出于蔡襄之手”,从而推论《桃花溪》(即《度南涧》)的著作权也当属于蔡襄。这在逻辑上属于典型的偷梁换柱。蔡襄书法作品经后代权威人士鉴定,只能证明帖中字迹“肯定是出于蔡襄之手”,并不能证明帖中诗歌著作权也一定属于蔡襄,也就是说,蔡襄书法真迹经过鉴定与其所书之诗的作者无必然联系,更不能以此为前提推断与此帖无关的《桃花溪》的著作权归属。按照莫文逻辑,岂不是所有古人书帖,只要经鉴定为真迹,帖中诗文的著作权就一定属于书者?就算这一逻辑成立,又怎么能进一步证明《桃花溪》一诗著作权也属于蔡襄?莫文全文多项论证的最终目的就是证明《桃花溪》一诗著作权属于蔡襄。但这一项论证的逻辑起点(书法真迹经鉴定)与终点(《桃花溪》著作权属蔡)之间的链接实在难以服人。其六,对《升庵诗话》中于自己论点不利的铁证不能轻描淡写。明朝中期大学问家杨慎的《升庵集》里有一条铁证,可以证明张旭的著作权不虚。莫文对此却轻描淡写,顾左右而言他。《升庵集》卷五十四《张旭诗》条:张旭以能书名世,人罕见其诗。近日吴中人有收其《春草帖》一诗,陆子渊为余诵之,所谓“春草青青万里余,边城落日见离居。情知海上三年别,不寄云间一纸书。”可谓绝唱。余又见崔鸿胪所藏有旭书石刻三诗,其一《桃花矶》云“隐隐飞桥隔墅烟,石矶西畔问渔船。桃花尽日随流水,洞在青溪何处边?”其二《山行留客》云“山光物态弄春辉,莫为轻阴便拟归。纵使晴明无雨色,入云深处亦沾衣。”其三《春游值雨》云“欲寻轩槛列清樽,江上烟云向晚昏。须倩东风吹散雨,明朝却待入华园。”字画奇怪,摆云捩风,而诗亦清逸可爱。好事者模为四卷悬之。杨慎亲见崔鸿胪家藏张旭“石刻三诗”,属于历史文物,也即《桃花矶》《山行留客》《春游值雨》三诗,既不像《春草帖》诗那样从友人口诵而来,也不是抄自其它书籍,而是亲自目睹“石刻”录下来的,且描绘张旭字体“字画奇怪,摆云捩风”,可谓铁证如山,毋庸置疑。而莫文仍以“诗题和本文都和《万首唐人绝句》所载者毫无二致”,怀疑杨慎是抄自洪迈《万首唐人绝句》。言下之意,杨慎睁着眼睛说瞎话,撒了个弥天大谎。杨慎是公认的明代知识最广、著作最多的王牌学者,不太擅长理论,却最擅长考辨,其理论观点时有瑕疵,但文献上很少出问题。何况“张旭诗”是杨氏亲睹文物,毋须考辨的!若能起大学者杨慎于九泉,必不能容忍莫文观点。试想,明朝人能看到的文物,难道宋朝人却一定看不到吗?“诗题和本文都和《万首唐人绝句》所载者毫无二致”,不正可说明宋人洪迈也看到过张旭石刻真迹吗?
2007年12月26日 05点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