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李昌钰博士与辛普森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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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喂百度
2007年12月24日 13点12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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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卡桑德拉大桥》里的辛普森~
2007年12月24日 14点12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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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辛普森亮出自己的警察证,说明他追捕一个毒犯已经好几年了~
2007年12月24日 14点12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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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火车上的人感染了一种危险性极强的病毒,政府为了避免这些病毒传到火车外,决定牺牲整列火车的乘客,并派军队进入火车内部。对此,张伯伦大夫等人奉起反抗,辛普森也加入反抗的行列,冲突中,一个小女孩无意内走入了枪林弹雨的危险地带,辛普森见状奋不顾身地上前抱走小女孩,但却被军队人员射杀……~
2007年12月24日 14点12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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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剧中的辛普森悲壮地死去……(旁边握枪的不是军队人员,而是张伯伦大夫)~
2007年12月24日 14点12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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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作为主角之一的张伯伦医生,扮演者正是《哈利波特》里的那位老校长——理查德·哈里斯。看着“老校长”年轻时候硬朗富有活力的剧照,真让人感慨:岁月不饶人啊……~
2007年12月24日 14点12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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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整部片子的人物性格错综复杂,在危急时刻到来时人性的特点暴露得非常鲜明,当中很难说明谁是绝对的好人或坏人:为了“大义”而牺牲整列火车的政府人员……“舍已救人”的毒犯……还有张伯伦大夫,他是个具有良心的正面形象,但为了让火车一部分人存活下来,他断开了火车挂钩让另一部分人自生自灭……~
2007年12月24日 14点12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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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一个辛普森啊,他扮演的角色倒下时我那个惋惜啊···作者: woodylake 2007-12-24 22:11   回复此发言 ===============================================我在看这片的时候也有此感……事后回过头一想,看来在观赏一部片子时,对里边的好人与坏人以及扮演他们的演员得分开评价了……
2007年12月24日 14点12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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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的这个解释很到位。实质正义和道德观很多时候是相对性的,而且每人的标准都不太一样
2007年12月24日 14点12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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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福说自己不是私人侦探,而是自称“私人顾问侦探”,关于这个“顾问侦探”,现在还真有这种职业,顾名思义,这一类职业就是起到一个“顾问”的作用(原著中常有警方向福尔摩斯咨询和请教疑难的剧情),在当今这个职业也比过去更加地合法化、官方化很多人把侦探的范围理解得太狭窄了,其实侦探分为很多种——尤其到了刑侦部门比较发达了今天。除了顾问侦探以外,像李昌钰博士是法医专家,刑事科则有刑侦专家,还有种类五花八门的专业鉴定专家……
2007年12月27日 12点12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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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没了……………… = =
2007年12月27日 12点12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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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时代的必须,不过有时候也让人很受不了,以前看到“动匪告英雄”,让人说有多不爽就多不爽,还有老人家立遗嘱,不孝子在遗嘱上作文章抢走了养母的财产,再有是小偷去偷主人家的东西,结果发生了意外受了伤,最后告得主人家赔个精光脱裤子……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太多了。然而不爽归不爽,更多的时候,法制还是能够适应社会的……
2007年12月27日 12点12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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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你有什么样的理由,都不能成为你杀人(犯罪)的动机. ——我想这句话在一个情况下可以彻底地例外:奉“国家”之命去杀人,非但不是罪而且杀得越多越是英雄,当然,前提条件必须:你得是最后的胜利者。
2007年12月27日 12点12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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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卒在44楼举的这个案例,这个男子是有罪的,这与“见死不救”有区别“见死不救”,首先是建立在无救助义务上的,所谓无救助义务,是指半路上,一个普通人落水即将溺死,而附近有围观的人不以救助,这些是属于道德上的谴责,但本身不违法,而且他们可能不会游泳但是,案中这个男子在案发现场,他同时也有救助义务,如果他有特殊症状,不能接触水的话,那么也必须及时播打报警电话求助,而这个男子没有所以,他犯了“间接故意杀人罪”,所谓“间接”是相对于“直接”而言,直接是“主观上有意实施对方的受害结果”,“间接”则是“看到对方有受害结果,自己有能力求助,却放任不救”
2007年12月27日 12点12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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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案例,我倒可以马上举出一个。这个案子叫“冰湖疑案”,讲述了一个叫陈七的人,已有家室,后与一名女学生发生了婚外恋。这名女学生屡次要求陈七与妻子离婚,但陈七只是抱着玩玩的想法而已。情人节那天,两人开车去冰湖上玩,人烟渐渐稀少下来,突然,他们俩的车不小心驶入了薄冰处,两人陷入生命危险,陈七马上跳出车来,刚脱离危险,他回过头来想要救情人,但一想到这情人老缠着自己,总有一天会被人发现——尤其是妻子。他突然想到,见死不救是法律上是无罪,于是,他既不拉一把陷入危险的情人,也不播打报警,睁着眼看着车子陷下去,最后结果可想而知。正当陈七想以“见死不救不违法”来为自己开脱时,法院对他处以了极刑,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好像是判了11年是吧,再加上赔款什么的就不用多说了。小卒提到的这种案子恐怕还不用老福来,普通的刑侦专家就可以叫这名男子吃皇粮去了。
2007年12月27日 13点12分 48
但是貌似你这个案例和小孩那个没有可推性啊,你这个是男子的行为导致女子陷入险境的,可是他上面那个说了,男的和小孩陷入险境无关啊。
2014年01月17日 12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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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这个案例,你可以观看CCTV的《法律讲堂》,下边是相关视频http://law.cctv.com/20071206/107740.shtml
2007年12月27日 13点12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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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缺少证据的话,就难定罪了刑事杀人罪只有“杀人罪成立”和“杀人罪不成立”这两种,绝不会有存在“介于杀人与没杀人之间”的罪行
2007年12月27日 13点12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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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54楼的,正是55楼的解释,非常的正确。刑事的证据必须非常的严格才行,而民事则是突出谁的证据更为充分一些,有时候一个案件判下来,原、被告双方都能得利,只是在于谁的利益更大一些。民事有“调解”,而刑事没有,如果对方杀了人,你因神经被抽原谅了对方,想说对方无罪,那也不能就让对方无罪了。
2007年12月27日 14点12分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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