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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fan
楼主
尊敬的领导:
我叫袁俊美,女,51岁,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西关村人。
2012年3月26日(农历三月初五)20点15分左右,我爱人王福堂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走到建安路西关村委会西侧,被一辆无牌无证的黑色五羊125-7摩托车从后面追尾撞成重伤,在邯郸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的肇事者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依职权应当制定侦破方案,采取侦破手段,寻找线索,尽快破案,将肇事者绳之于法,给无辜的死者和家属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可是肥乡交警队不是这样做的。案发以后既没有成立专案组,也没有制定破案方案和计划。案发至今一年半,只有几份简单的材料。目击者、证人、嫌疑人、嫌疑车都是我们家属提供的。更可恨的是,交警队受到了县检察院纪检书记赞红革的说情,没有深入审问,就以嫌疑人不承认为由将其排除嫌疑并释放。嫌疑车辆无牌无证至今未查到车主。人命关天。肥乡交警队破案不去找线索,有线索不去深入细致调查核实,却只听信嫌疑人的一面之词,最终以嫌疑人不承认、没证据案件无法侦破而告终。
肥乡交警队严重渎职的表现是:
1、案发后第一时间,交警队一直无人查看监控视频,(交警队给出的理由是交警队人力和设备跟不上,没有电脑,而且事故多,顾不上处理)直到案发十五天后,才在监控视频中第一次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身影(此时看到视频的电脑是由我们被害人提供的),此时由于交警队摄像头不清楚,看不到嫌疑人的面目特征,但犯罪嫌疑人的途经地有好多个KTV跟街边门市上都装有摄像头,由于距案发时间过长,导致视频都被更新了,无法查看案发当晚的视频,耽误了破案的关键时间。
2、城区当时安装的监控是聋子的耳朵——摆设,真正用到的时候画面非常模糊,根本看不到嫌疑人的特征。
3、对证人不保密,画像的时候很多无关人员在场,让证人顾虑重重,不敢做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侦破此案失去了最佳的取证机会。
4、对无牌无证摩托车管控不到位,导致破案进度停滞不前。
5、2012年9月29日,我们在肥乡县东方城建筑工地上发现了一辆无牌无证的黑色五羊125-7嫌疑摩托车,并及时通知了肥乡县交警队。其发动机号为:07524496,WY156FMI-4,大架号为:LWYPCJ70X76090990,制造年月:2007年12月。摩托车尾部按有“献平摩托专卖”的黑色胶皮垫,胶垫上贴有肥乡县交警队扣车罚款单。至今未查明车主身份。
6、对于重大嫌疑人未依法让目击者进行辨认就轻易给予排除。
7、事故案发后未在重点区域内寻找目击者。
8、有侦破逃逸事故职责,有破案能力就不破案。
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如此严重渎职的交警,实在是可气可恨,让我和家人心寒。
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加大督办力度,让肥乡交警队尽快破案,将肇事者绳之于法,依法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给我们家人一个交代,让我爱人在天之灵也能安息。
2013年11月10日
2014年03月11日 16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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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袁俊美,女,51岁,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西关村人。
2012年3月26日(农历三月初五)20点15分左右,我爱人王福堂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走到建安路西关村委会西侧,被一辆无牌无证的黑色五羊125-7摩托车从后面追尾撞成重伤,在邯郸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的肇事者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依职权应当制定侦破方案,采取侦破手段,寻找线索,尽快破案,将肇事者绳之于法,给无辜的死者和家属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可是肥乡交警队不是这样做的。案发以后既没有成立专案组,也没有制定破案方案和计划。案发至今一年半,只有几份简单的材料。目击者、证人、嫌疑人、嫌疑车都是我们家属提供的。更可恨的是,交警队受到了县检察院纪检书记赞红革的说情,没有深入审问,就以嫌疑人不承认为由将其排除嫌疑并释放。嫌疑车辆无牌无证至今未查到车主。人命关天。肥乡交警队破案不去找线索,有线索不去深入细致调查核实,却只听信嫌疑人的一面之词,最终以嫌疑人不承认、没证据案件无法侦破而告终。
肥乡交警队严重渎职的表现是:
1、案发后第一时间,交警队一直无人查看监控视频,(交警队给出的理由是交警队人力和设备跟不上,没有电脑,而且事故多,顾不上处理)直到案发十五天后,才在监控视频中第一次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身影(此时看到视频的电脑是由我们被害人提供的),此时由于交警队摄像头不清楚,看不到嫌疑人的面目特征,但犯罪嫌疑人的途经地有好多个KTV跟街边门市上都装有摄像头,由于距案发时间过长,导致视频都被更新了,无法查看案发当晚的视频,耽误了破案的关键时间。
2、城区当时安装的监控是聋子的耳朵——摆设,真正用到的时候画面非常模糊,根本看不到嫌疑人的特征。
3、对证人不保密,画像的时候很多无关人员在场,让证人顾虑重重,不敢做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侦破此案失去了最佳的取证机会。
4、对无牌无证摩托车管控不到位,导致破案进度停滞不前。
5、2012年9月29日,我们在肥乡县东方城建筑工地上发现了一辆无牌无证的黑色五羊125-7嫌疑摩托车,并及时通知了肥乡县交警队。其发动机号为:07524496,WY156FMI-4,大架号为:LWYPCJ70X76090990,制造年月:2007年12月。摩托车尾部按有“献平摩托专卖”的黑色胶皮垫,胶垫上贴有肥乡县交警队扣车罚款单。至今未查明车主身份。
6、对于重大嫌疑人未依法让目击者进行辨认就轻易给予排除。
7、事故案发后未在重点区域内寻找目击者。
8、有侦破逃逸事故职责,有破案能力就不破案。
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如此严重渎职的交警,实在是可气可恨,让我和家人心寒。
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加大督办力度,让肥乡交警队尽快破案,将肇事者绳之于法,依法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给我们家人一个交代,让我爱人在天之灵也能安息。
201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