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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就是诡辩法
作者:吴大江
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有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换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大规律,其中占基础位置和核心位置的是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规律。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即马克死主义理论教科书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现象和运动的内部都包含着相互排斥、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就是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是事物发展运动的动力;对立统一规律要求我们不能用孤立、静止、片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而必须用普遍、联系、发展、全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即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过渡。”
2014年01月21日 10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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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诡辩主要也就表现在所谓的对立统一规律方面。诡辩是一种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为谬误的观点作掩饰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说辩证法是诡辩法,就是说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与逻辑中的排中律是相对立的。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论证的过程中,当问题非此即彼不存在第三种可能的情况下,两个相互矛盾判断之间的非此即彼的界线是绝对分明、固定不变的,必须对此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例如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与“太阳是围绕着地球转的”就是两个相互矛盾,中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可能的判断,在这两个判断之间,排中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
形式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存在着第三种可能,即存在着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就不适用于排中律,因为这两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并非是真正的矛盾,即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但都是不全面的。例如鸭嘴兽是卵生的哺乳动物,介于爬虫类动物与哺乳类动物之间,因此“鸭嘴兽是爬虫类动物”与“鸭嘴兽是哺乳类动物”这两个判断就不是真正的相互矛盾的判断,这两个判断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又都是不全面的。在同一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判断的内容是因果关系的内容,那么这两个判断之间就不存在着真正的矛盾,因此这两个判断所判断的内容也就并非是真正的因果关系。例如在“先有鸡,是鸡决定蛋的存在”与“先有蛋,是蛋决定鸡的存在”这两个判断面前,由于鸡生蛋,蛋出鸡是个循环的过程,鸡和蛋之间是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因此鸡和蛋之间就并不存在谁先谁后,谁决定谁的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就不是真正相互矛盾的判断,不存在谁先于谁,谁决定谁的问题。
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不存在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就是肯定的,固定的,绝对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按排中律的要求在这两个判断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否则就会被诡辩所欺骗或滑入诡辩的泥潭。
可是恩格斯却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中介。”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太阳围绕着地球转”与“地球围绕着太阳转”这两个判断也是可以相互过渡的,“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但在适当的地方“太阳也会围绕着地球转”--这不明显是荒唐的吗?其实,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在论证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还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还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还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这些判断中使用的就是这种荒唐的手段。他们在肯定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同时又说什么“社会意识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社会存在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又说什么“上层建筑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同时又说什么“在一定的情况下生产关系会对生产力起反作用”。这里的“反作用”一词与“决定”一词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其意思都是一样的。如果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中确实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具有“决定”和“反作用”的情况,那么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矛盾,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了。事实上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并不存在第三种即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所以,我们在这些判断中必须做出肯定的、固定的绝对的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另一为假,不能用什么“反作用”之类的词来模棱两可。
辩证法的另一大荒谬就在于把现象当本质,把矛盾当成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发展中的矛盾是指事物发展的动性因素和惰性因素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是事物发展的本身和过程,并不是指事物发展的动力。我们都知道,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如果有人说“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与车之间的矛盾”,那显然是模糊不清的,不对的,可是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却是这么说的。我国的哲学教科书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在这方面的谬误具体表现在论述社会发展的动力方面。我国的哲学教科书由于否定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因此在阐述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就无法正视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时就不得不借助“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来搪塞和自圆其说,把社会发展的动力说成是什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和阶级的矛盾”等等。
“辩证法”这一术语在哲学史上曾经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过。中世纪的早期,辩证法的含义与逻辑的含义是相同的。后来,一些经院哲学家将自己的一些烦琐的、荒唐的提问和诡辩称之为辩证法。十五世纪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哲学家们很少使用辩证法一词,并将其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目前我国哲学教科书中的辩证法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了圆马克思主义的明显错误而成立的,是与逻辑中的一些规则是相悖的,而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的辩证法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014年01月21日 10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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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一种走向穷途末路的思维方法】
辩证逻辑:一种走向穷途末路的思维方法
——与天长地久先生的讨论
杨润根
作为辩证逻辑的正确性的例证,天长地久先生认为“祸包含福”、“福包含祸”。我认为天长地久先生使用“包含”这个词是错误的,因为这违背了形式逻辑——但是,也许辩证逻辑正是一种与形式逻辑直接对立的错误逻辑。
我昨天做了一件
正确的
事,今天做了一件错误的事,这正确的事仍然是正确的事,这错误的事仍然是错误的事,而不能说我昨天所做的正确的事之中包含了我今天所做的错误的事。
一个军事指挥官在第一个战役之中大获全胜,在第二个战役中一败涂地。也许有人会说,第一个战役的胜利使得这位指挥官得意忘形,这是他在第二个战役中一败涂地的根本原因,因此是他在第一个战役中的巨大胜利孕育了他在第二个战役中的彻底失败,因此辩证逻辑在这里是正确的。事实上,这只是一种牵强附会。事实上,他在第一个战役中的胜利和他在第二个战役中的失败具有各自完全不同的原因,其中包括在第一个战役中指挥官十分谨慎,在第二个战役中指挥官十分不谨慎。
同样,富不过三代,这常常被视为一条普遍规律,也常常被作为辩证逻辑的正确性的例证。但是,这个世界上也有富过五代、六代甚至七代、八代的事例。因此富不过三代并不是不可抗拒的普遍规律,而只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而已。
人们常常说,好事可以变成坏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但是在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发现坏事变成了更大的坏事,好事变成了更大的好事的现象。这说明,好事可以变成坏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也不是普遍规律。这里,取决于变与不变的是人类直接掌握的客观和主观条件,是我们直接掌握的客观和主观的条件使坏事变得更坏、使好事变得更好、使好事变成坏事,或使坏事变成好事。这一切都说明,人的自由意志的极端重要性。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在一切好事与坏事之间并不是无能为力的。这一切都说明,宿命论是没有根据的。肯定辩证逻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否定我们的自由意志,就是认定我们无能为力,就是认定宿命论。
可以说,几千年来,正是那种好事可以变成坏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的辩证逻辑使得我们陷入了善恶永恒循环不止的宿命论的观点之中,而放弃了对于永恒的进步、永恒的善、永恒的正义的追求。
事实上,只要我们努力掌握事物变化的条件,我们就可以阻止我们的生活变坏,并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只要我们努力掌握事物变化的条件,我们会就过上更富于自由、幸福、道德和正义的生活。这个条件不是别的,它就是我们的自由意志,它就是我们永远选择善而拒绝恶的自由意志。
在辩证逻辑的思维之下,人们常常错误地把有条件的变化视为必然的变化,这就使人们陷入了宿命论之中。
事实上,一切事物的变化并不是必然的,而是有条件的,而这就是人类摆脱宿命论而信仰自己的自由意志的认识论基础。
我已经说过,形式逻辑是一种常识思维方法,亚里斯多德概括出来的三条定律——同一律、排他律和非矛盾律——只是同一个意思的三种不同的表达形式,因此我们可以用一句简单的中国话来概括这三条定律,那就是“不要指鹿为马”。
我是这样来理解形式逻辑的:一切不是A即B、A既A又B、A非A的言说都是符合形式逻辑或遵循了形式逻辑规则的言说。可以说,形式逻辑是一种常识性的语言方式和思维方式。那种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形式逻辑的观点,只是人们不真正理解形式逻辑而十分不明智地将它神秘化的结果。
只有汉代以来的经典解释理论才是没有形式逻辑或者完全违背形式逻辑规则的理论。不难理解,表音的文字理论就是A即B的理论,假借理论就是A既A又B的理论,虚词理论就是A非A的理论,而考据理论则兼具这三者。
可以这样说,在汉代以来的经典解释之中才不存在形式逻辑,大量的训诂学著作之中才不存在形式逻辑。不仅如此,它们是公然地违背形式逻辑规则的。在那里处处都是指鹿为马,指A为B,指A既A又B,指A非A。
可以说,汉代以来,中国流行的是一种反形式逻辑。如果我们可以把形式逻辑的三条原则概括为指鹿为鹿的话,那么这种反形式逻辑的实质就是指鹿为马。
不难理解,我认为老子的每一句话都遵循着形式逻辑规则。
我所理解的形式逻辑和一般人是一致的,但是与教科书的理解确实十分不一致,特别是教科书把亚里士多德的非矛盾律错误地翻译为非矛盾律。我所说的“A即B、A既A又B、A非A”,指的是一种与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排他律和非矛盾律相对立的情况,即一种反形式逻辑的语言和思维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这样为两者配对:
同一律:A即A,它的对立面就是A即B,
排他律:A非既A又B,它的对立面就是A既A又B,
非矛盾律:A非非A,他的对立面就是A非A。
至于辩证法的内容,我们可以用一个“变”字来概括。辩证法常常通过“变”这一概念而使自己陷入A即B、A既A又B、A非A的诡辩之中。事实上,我们可以说A事物会变成B事物,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说,A事物不会变成B事物,这里变与不变都不是关键之点,关键之点是变的具体条件。当我们一旦深入探讨变的具体条件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辩证法把“变”作为一个重要的决定性的概念来使用是完全错误的。
总之,变不是关键的,变的具体条件才是关键的。理解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辩证逻辑的迷误。
老子所说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并不等于祸是福,福是祸。老子的这两句话意思是在人类的生活领域里,福常常紧紧地依附在祸的旁边,而祸也常常潜伏在福的后面,因此在一种不自觉的状态之下,福有可能变成祸,祸有可能变成福。这种变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将老子的这两句话作为辩证逻辑的证明,是不正确的。
2014年01月21日 10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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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将可能偷换为不可避免的必然,将过程偷换为结果,将具体的有条件的变偷换为普遍的无条件的变,这样辩证逻辑也就走向了一条与形式逻辑完全相反的指鹿为马的道路。
同一律A是A的另一种说法说是非矛盾律A非非A,同样,同一律A是A的另一种说法就是排他律:要么肯定A,要么否定A,要么是A,要么不是A,它不可能既是A又不是A,或者说,它不可能既是A,又是B。
形式逻辑三规律可以这样互推:
因为,A是A,
所以,A不是非A;
因为,A只是A,
所以,A不是既A又B。
因为,A不是非A,
所以,A只是A;
因为,A不是既A又B,
所以,A只是A。
我认为,可以肯定地说,形式逻辑不是人们在判断事物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则,而是人们在认识事物和纯粹思辨的过程中应该确立的基本前提:首先确认自己所谈论所思考所研究的对象或概念——通过经验性的观察确认对象或通过纯粹的思辨界定概念,这是确保人们在思辨的过程中不偷梁换柱和在认识的过程中不指鹿为马的基本条件。
至于辩证逻辑,它确实被人们错误地视为在认识事物的变化时应该遵循的法则,它在认识事物的变化时将矛盾的概念、对立的概念和统一的概念放在一个等量齐观的位置之上,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地说,事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立,即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这本身就是违背形式逻辑法则的。此外,辩证法把事物的变化视为矛盾和对立的结果,而不是把事物的变化视为事物的自我现实的一种途径,这样,辩证法也就完全错误地理解了变化的含意。正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人们错误地视种子与幼苗为对立,视幼苗与成株为对立,视绿叶与花朵为对立,视花朵与果实为对立,仿佛幼苗是对种子的否定,成株是对幼苗的否定,花朵是对绿叶的否定,果实是对花朵的否定。
在人类社会之中,祸福的变幻不定都是人类意志不坚、理性不强以至于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和事物的结果,并不是祸本身直接蕴藏着福的因素,福本身直接蕴藏着祸的因素。灾祸使一些人发愤图强,这不是灾祸的功劳,而是人本身的功劳,因为我们发现许多身处逆境的人比一般人更加意志消沉;幸福使一些人意志消沉,这不是幸福的过错,而是人本身的过错,因为我们发现许多享受幸福的人比一般人更加发愤图强。
辩证逻辑的对立和矛盾概念与哲学和科学方法及其目标是直接冲突的。因此,我认为,只有完全抛弃辩证逻辑,哲学家们对于宇宙万物的理解才能和现代物理学对于宇宙的理解协调一致。
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一种自我分裂、自我矛盾和自我对立的性质,并以此解释事物的变化和运动,而不是像老子那样把宇宙万物的产生、存在、延续和发展视为道的自我实现。用一个比喻来说,一颗种子从种子到幼苗、成株、开花和结果的变化是这颗种子的自我实现的具体途径。“对立统一”正是辩证法的症结之所在,说“对立统一”就像说“A是A又是非A”,这是违背常识的。事实上,对立只是假象,只有统一才是真实的本质。哲学和科学的最高目标就是寻求对于宇宙万物的统一性的理解。
形式逻辑为我们确立思维的基点——在开始认识、进行思考、作出判断之前,我们应该确定我们的对象是什么,因此,形式逻辑不是认识、思考和判断的工具,而是认识、思考和判断的前提。我们认识、思考和判断的工具是我们的感觉、观察和理性。因此种子怎么会变成幼苗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形式逻辑问题,而是一个观察问题和认识问题。作为一个形式逻辑问题,“种子”是不会变成“幼苗”的。应该理解,事物是会变的,但我们关于事物的概念永远不会变。在地球的特殊环境之中,种子确实会变成幼苗,但我们关于种子的概念却不会变成幼苗的概念。当种子是种子的时候,我们称它为种子,当种子变成幼苗的时候,我们不再称它为种子。形式逻辑要求于我们的是在开始我们的认识和思考之前确定我们的对象,而不要使我们的对象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这方面,我们拥有几千年的深刻教训:我们的每一个文字、每一个语句和每一部经典本来都是确定不移的,可是我们的经学家们和国学家们却通过表音的文字学理论、假借虚词的语言学理论和考据的文本学理论使它们变得不再确定了,因此自汉代以来,我们在解释我们的文字、语言和经典的问题上总是争论不休,其中的原因就是我们通过这套荒谬的理论使确定的东西变得不再确定了,结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依据这套理论而主观任意地否定它们、猜测它们和想象它们,这样对于我们的文字、语言和经典,我们就永远不可能具有共同一致和普遍公认的理解,我们之间的那种文字和语言层面上的肤浅而又荒谬的争论也就永远不会终结。
2014年01月21日 10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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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倾于这样的观点:种子变成幼苗的问题既不是形式逻辑问题,也不是辩证逻辑问题,而是一个需要观察、认识和探讨的问题。我们不应该根据辩证逻辑来认识、思考和推理,如果我们把形式逻辑概括为一种不要指鹿为马的常识,那么我就要说,我们只应该根据经验、观察和常识来认识、思考和推理。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是一句正确的废话,这就像“结婚了的人就不是单身汉”一样正确而无用。在老子看来,不是我们人类在繁衍人类,而是整个宇宙在繁衍人类,不是一棵树在生长,而是整个宇宙在生长。在老子看来,一棵树和整个人类的存在只是宇宙本质的一种反映,在这种统一和整体的思维方式之中,内因的概念和外因的概念显然是多余的。因此,“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既不符合一种普遍的和整体的哲学思考,也不符合具体的和局部的科学观察。
我更倾向于这样一种思想:在整个宇宙的统一状态之下,产生了无数的不同类的个体,个体会变化,但是,类不会变化。正像门捷列夫周期表中的已经发现和还没有发现的全部元素代表了在一种统一的宇宙条件之下产生的非生命物质的全体一样,每一种元素作为一个类是不会变化的。我认为,植物和动物(包括人类)也存在一个类似的门捷列门周期表(我希望最终的基因测定会确立这样一个表),周期表中的每一种植物和动物作为一个类也是不会变化的。正像我们不可以将门捷列夫周期表中的每一种元素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进化关系一样,我们同样没有理由把每一种植物和动物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进化关系。进化论产生于动物或植物组织之间具有广泛的相似性的主观想象,因此一切关于进化论的证明本质上都只是主观任意的牵强附会。精细的研究将会发现,种子会变成石头,石头也会发成种子,但这种变化不是通过种子变幼苗的方式。生命对矿物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依赖,因此矿物质是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我第一次深入思考辩证逻辑这一主题。如果天长地久先生不提出来,我可能会长久地遗忘它。为此,我要特别感谢你!我们的讨论也确实值得进行下去。这种讨论会促使我们将哲学史与科学史放在一起同时思考。
事实上,在古代,哲学家首先是科学家,因此在古代,哲学被称为科学,科学被称为哲学。在中国古代,哲学被称为“学”或“大学”(universal theory),科学也被称是“学”,“学”指的是一切系统性或体系性的知识,并且“学”的本意与通过算筹进行数学运算密切相关,可见中国古人是把数学放在一切知识的首位的。
爱因斯坦重新定意了牛顿的空间、时间和运动概念。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人们是可以重新定意任何概念的。
牛顿的空间是一个与时间无关的不变的空间,爱因斯坦的空间是一个随着时间而变化的空间;牛顿的空间是平直的,爱因斯坦的空间是弯曲的;牛顿的时间是一维的、平直的和绝对的,爱因斯坦的时间是多维的、弯曲的和相对的。我认为,在思维方式上,爱因斯坦的物理学所描述的宇宙与老子所描述的宇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牛顿认为物体运动的速度可以是无限的,爱因斯坦认为物体运动的速度不可能是无限的,因为空间并不是空虚的,它是一个宇宙场。老子同样把宇宙空间视为宇宙的形式,视为万物在其中不断孕育和产生的宇宙场。
我曾经反复论证过,形式逻辑问题只是一个不要指鹿为马的常识问题。因为A是A(同一律),所以A不是非A(非矛盾律);因为A只是A(同一律),所以A不是既A又B(排他律)。从这里的推论之中,我们发现,我们可以从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之中推导出排他律和非矛盾律,所以,排他律和非矛盾律可以视为同一律的不同表述。这样,我们也就完全有理由认为同一律(A是A)是形式逻辑的核心要求,这一要求与“不要指鹿为马”的要求完全是等价的。
我认为,看不到通常的逻辑学教科书的空洞性的人肯定没有学好逻辑学。真正意义上的逻辑学是把宇宙万物放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之内进行思考。因此逻辑学的问题是一个探讨宇宙万物的统一性的问题,形式逻辑只是这种探讨的一个必须前提。
我对于形式逻辑的三条定律的理解使得我一直坚信,形式逻辑只是确立了逻辑推理的基本前提,它并不主导逻辑推理的过程本身。
我对辩证逻辑的理解是这样的:它首先确立了对立、矛盾、冲突作为理解事物变化的前提。如果说,形式逻辑首先确立的是作为直接的经验对象的客观事物,那么辩证逻辑首先确立的是先入为主的观念。如果说,形式逻辑为自己确立的前提是不证自明的,那么辩证逻辑为自己确立的前提却是似是而非的。如果说,形式逻辑确立了面对实实在在的伟大自然的思考的基础,那么辩证逻辑就确立了面向虚无飘缈的卑微观念的思考的基础。因此,我对辩证逻辑是完全否定的。
我相信,我的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尽管这与流行的教科书的理解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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