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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的最早概念和提出者是法国人博丹。其目的是为了反对封建割制,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因此,他讲主权这一权力的拥有者给予了君王。但是后来霍布斯、洛克也都提出“主权”的不同论断。霍坚持认为主权在君,而洛克则认为主权在议会.然而,洛克的主权在议会的思想毕竟没有完全反映出主权的根源,尤其是近代意义的“主权”,因此,卢梭则提出“主权在民”,既“人民主权”。他指出人民主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国家的建立是人民共同的意愿之上,而支撑国家的是社会,支撑社会的是人民。所以人民即社会上每个公民即应该有权利又应该有义务。权力机关的权力是基于人民的而产生的,权力机关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而不是根本的拥有者。 人权的实际范围是包括人权和公民权两种。人权是先于国家或高于国家;公民权是后于国家或基于国家,与政治共同体紧密相连的。根据“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权和公民权是天经地义的,是任何一个政府不可剥夺的。它的存在直接保护着人民在社会中的利益,保护人民在参与到政治生活中不被迫害,从而更加促进民主化的进程。否则,如果国家藐视人权,那么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也就当然无存在的实际内容了。使国家的政权存在变成了军队的暴政,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也就变成暴力的过程。 就其说,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来说。我们普遍采取近代的民主制国家的意义。主权基于人权,人权是根本。一国只有以人权为主,其主权才可以维持,国家运转才可以成良性发展。
2005年07月25日 07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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