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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政策性保险据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被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并由保监会负责起草。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应的立法保障是确保农业保险获得确定性补贴的重要依据。“有了立法保障,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将纳入各级财政的预算,由过去的‘不确定性补贴’变为将来的‘法定的确定补贴’,这将是农业保险立法的最重要意义所在。”
2007年08月08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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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对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保监会统计,仅2006年由保监会承办的人大、政协关于农业保险的议案、提案,占承办全部议案、提案总数的30%。2007年保监会承办的关于农业保险立法的议案,也占到全部议案总数的33%。
2007年08月08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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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08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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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原则性规定以外,我国农业保险至今仍未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法规体系,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并尽快提交国务院。考虑到各地差异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多样性等因素,该条例仅对农业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多种组织形式广泛开展农业保险预留了一定空间。
2007年08月08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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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 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通常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是农民均自愿投保,农民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捐农作物保险公司相当数额的资本股份(例如,美国政府认捐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资本股份是5亿美元),并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其资本、存款、收人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保险互助会也都可以在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作物一切险。在美国,政府鼓励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承保或代理农作物一切保险和再保险,对他们承担的这部分业务,政府也同样补贴保险费和经营管理费。1980年后,除美国、加拿大外,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也基本采用这种模式。但瑞典自1986年后,对农作物一切险,改自愿投保为依法强制投保。
2007年08月08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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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采用政府支持下相互社模式的主要是日本。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早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经济型作物)和宠物实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主要是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三是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主要责任有三个方面:其一是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二是通过官方(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其三是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这两项补贴比较大,据统计,1947年—1977年30年间累计补贴额约占总保费收入的59%。
2007年08月08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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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模式。虽然政府垄断模式是一种在前苏联解体之后近乎消失的模式,但并非没有现实意义。前苏联从1933年就开始发展农作物一切保险,在将近60年的实践中,他们创造出了一种比较独特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对无论国有、集体农业企业、个体农民的主要财产——农作物、饲养动物、建筑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产品、原料等,统统实行强制保险。但也开办自愿保险项目,以弥补强制保险承保面的不足。这种农业保险是政策性的,不赢利,政府为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提供一笔基金,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考虑到经营中的高风险,他们把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的其他业务放在一起核算,以便险种间的盈亏互补。保费收入全部免税也不上缴财政,支付赔款和防灾费用及少部分管理费后全部留存作为准备金积累,以应付巨灾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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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以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斯里兰卡、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为代表,也包括中、南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拿马、巴西等国。这些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特点大致如下: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和小麦(泰国和印度也有棉花),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有的国家(如斯里兰卡)规定,凡种植被保险的粮食作物都要依法投保;泰国、菲律宾、印度只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实行依法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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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发展历程。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已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上世纪20年代的小范围内试办、50年代农业保险的兴起和停办、肋年代前期的恢复和试办、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
2007年08月08日 02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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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后期至今的多元化发展与逐步萎缩,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方式渐露缺陷。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因此,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对政府而言,农业保险的亏损补贴需要划清范围,加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方针。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它的业务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属强制保险,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的更名改制农业保险实行商业运作,业务也呈下滑的趋势。1991年和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扶持”的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减轻农业保险的亏损,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开展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它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这些试点模式,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因为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等多种原因,大部分经营模式的试验都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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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能足够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中资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农业保险业务量呈逐年负增长,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因此,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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