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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要认定帅英是否构成诈骗,首先看其行为有没符合保险诈骗的构成要件。“保险诈骗”要求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所谓虚构保险标的,就是以无中生有事务作为保险标的。人生保险以人的个体作为保险对象,本案中帅英的老母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体,投保时,很现实的存在于世界上。所以,帅英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保险诈骗”也就无从谈起。不够成诈骗,也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此案只能作为民事保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此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并应该支付保险费。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我国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此保险合同也不在可撤销合同范围之内。所以怎么看保险公司都应该支付保险金,投保人是无罪的。法院最多判定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使合同对保险公司不公平,从而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帅英将27万保险金返还保险公司。此案是一个很明显的有罪推定的处理方式,说白了甚至是一起冤案。因为我国立法中规定,处理案件时,是以无罪推定为原则的。而公安机关一经有人举报,未经检察院进行罪行审定就逮捕当事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案件正常处理程序。这是今年春天《南方周末》(大概是4、5月间的一期)上的一个案例。
2005年07月14日 13点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