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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民之“车”甚于防川   有些事不得不做,有些事做了比不做更糟。以前是限小,现在更把枪口对准所有私家车了,要打击一大片!--"我们既不控制私家车的发展,也不限制私家车的发展,但要抑制私家车的发展。"前不久,北京市环保局在第六届公共交通国际联会亚太区会议上表示,"抑制小汽车发展,主要是为了保护北京的空气质量。"看有关方面的辩解,是抑制不是限制,也不是控制。但这三个词是近义词,都有个"制",词典中的解释:控制,掌握住对象不使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限制,不让超过的界限;抑制,约束、压制。请问,到底是不是限制?--防民之"车"甚于防川,北京要把私家车"堵"到底了。当然,其他地区也好不到哪里去,有资料显示,全国各地对以私家车为主的小排量车采取限制的大中型城市竟多达80余个!  城市拥堵,难道真的是私家车的"功劳"?  我们来看一张北京某十字路口的堵车图,不难看出,造成这次堵塞的原因是在十字路口中心的那一团车,那么这些是些什么车呢?粗略数一下,堵作一团的20余辆车中,有长条大块头的公交车12辆,还有两辆笨重的货车,占据被堵住的70%以上,它们是绝对的堵车"主力运动员"。--看到这张图,你还认为仅仅是私家车堵了城市交通吗?必须限制私家车吗?
装修常见问题100问——解答!(转帖) 1、 问:我准备用中国黑装修厨房客厅地板,家具橱柜为黑白相间,房子整体感觉为强烈对比的黑白基调,不知怎样,还有中国黑辐射怎样?答:当然可以,如果你认为家里装修得像发廊没有问题的话。这种风格用于家居会很压抑的。2、问:中国黑是不是大理石,能不能做灶台面?答:中国黑属于花岗石,可以当灶台面。3、 问:我的卫生间水管要埋暗管,现在施工单位说用日丰的铝塑管好,绿色无毒,寿命比镀锌管长,而且因为不生锈,所以不会有水质的二次污染,现在有全面取代镀锌管的趋势;监理则说铝塑管管壁强度不如镀锌管,所以必须每隔1.2米就设置一个接头,用普通的镀锌管就行。到底谁说的对呢?我应该采纳谁的方案?另外,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价钱是镀锌管埋暗管40元一米,日丰铝塑管埋暗管80元一米,相差一倍的价钱,说是因为铝塑管贵得多。可是监理说实际上铝塑管和镀锌管的价格都差不多。这个又是谁对呢?或者,我应该用日丰铝塑管,但是要求自己去买水管,以免在价格和质量上被骗?答:1)铝塑管的管壁强度已经满足需要,不需要理会谁强谁弱的问题。 2)镀锌铁管往往因为含有沙眼,有爆水管隐患,所以建筑商基本上装镀锌铁管不敢埋暗管。如果你采用暗管的做法又采用镀锌铁管的话,简直是一种冒险行为。3)每隔1.2米装一个接头的做法是一种白痴行为,你问你的监理究竟做过工程没有?接头越多,隐患越高!所以除非是管长不够需要接驳或者转弯,否则坚决不用多加接头。4)铝塑管的价格与镀锌铁管的差价是很大。管道部分差一倍价格是可能的,单一个接头就差5倍。不过铝塑管的报价是可以适当再下降点的。简单一句,你的监理基本上是一个外行,建议你立马炒他。4、 我不打算封阳台,客厅和阳台间是房产商装好的塑钢移门,厅里要铺实木地板,请问要不要做防水?怎么做比较好? 答:需要做防水,而且要确保客厅比阳台高于至少30mm以上,分隔处需做防水,可以用花岗石。5、请问是先铺地板还是先包暖气?暖气盒子下面需要铺地板吗?答:为了美观起见,当然是需要的罗。6、请问一般地台是做离地多少公分呢? 答:50mm-150mm内为宜,地台的高度差要以两个地面的差额来算。7、请问复合木地板被砸了个小坑如何修复?答:无药可救,复合木地板不可修复。8、请问轻钢石膏结构和苯板结构的保温墙各有何特点? 答:轻钢石膏结构的安装完后,直接批灰。苯板的安装后需要批多一层水泥批烫,然后再批灰。轻钢石膏结构的表面是石膏板,接缝处处理不当会开裂,苯板采用水泥一般较难开裂。轻钢石膏结构施工快速,即装即用。苯板需要一定的工序和时间。轻钢石膏的中间是隔音棉,苯板的中间是泡沫。两者都属于轻型材料。前者如果装有隔音棉的话效果好于后者,如前者中间没有隔音棉则次于后者。9、 铺好已有半个月,还没有油漆,靠近阳台的地方最大有1.5mm,其他部位到还可以,用的是上海环亚的巴老.我的地板缝正常吗?请教各位大侠该如何处理? 答:该缝略大,理论缝隙在0.5-0.8mm左右为佳,太小太大都不好。10、 我需要在房间中作两个隔断,要求是隔音效果要好,不知道怎么做,是用水泥板还是用石膏板呢,是不是要加用隔音板呢?答:可以用轻钢龙骨石膏板,中间加隔音棉。11、昨天又和装潢公司见面了,看了他们列出来的一大串清单,头皮有点发麻。先挑自己认为比较重要的踢脚线、门窗套看了一下。他们是用密度板上面覆三夹板再加实木线条做的,为什么不直接用实木踢脚和实木线条呢?他们说那容易变形!真是这样吗? 答:实木的安装不太好办,因为它没有底板的话与墙面固定不好,是容易变形。用夹板的做法比较牢固,不容易变形。 12、我怎么才能让楼上的在厨房和阳台做防水层?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说明防水的道理,这是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如果不行,再找管理处。如果再不行,只能出了问题告对方了。
南京饮食攻略 一、【中餐】   1、金陵人 山西路37号,TEL:83328484、83324869。鼓楼区委斜对过,笋干烧鸭胗, 辣子鸡、海派醉花生。优惠:海瓜子1元/斤(每桌),生蚝3元/只。   2、张生记酒店 中山东路54号,(工人文化宫2、3、4楼),TEL:84721917,8472191 8。芦荟色拉、老鸭煲。   3、阿细小馆 王府大街109号,TEL:84202360。红烧肉诱人,小鱼茶馓煎饼香,老马 菜炖仔排不错,生炝海螺美味,只是有点贵,38元。   4、卞氏菜根香 常府街仁和店,常府街85号,TEL:84293888。麻酱莴苣、泡椒牛蛙、 墨鱼仔,鸡丝粉皮、蒜泥白肉、排骨,老坛子、剁椒鱼头、菜根香排骨、半汤桂鱼。价格 不便宜,口味香醇,辣得过瘾。   5、艳阳天 江苏路上珞珈路18号,TEL:83724024。环境优雅。   6、巴国布衣 川味酒楼,龙蟠中路211号,月星家具城斜对过,TEL:84608801。钟水 饺3元,野菜粑12元,川北凉粉10元,泡椒脆肠48元,绿色担担面3元。   7、万家灯火大酒店 中山东路147号,TEL:84526666。   8、四川酒家 太平南路171号,TEL:86645141。宫爆鸡丁、鱼香肉丝、麻辣豆腐。   9、鸡鸣寺斋菜 一品藕圆、素十锦。   10、大红巷秋生家常菜馆 汉府美食广场,木桶润腰片,腰片经过特别的酱制加工,在 木桶里的热油中涮着吃,十分鲜嫩;通城一绝,是厨师自创的一道南通菜,用鱼片裹着肉 馅烹制而成,特别鲜美。   11、雪雷大酒店 汉府美食广场,TEL:84517957;洪武路店,洪武路271号,TEL:84 571506。特色菜是红缨鱼头、闽南千里香即状元猪手、秘制水煮鳝片和雪雷五福缸。优惠 :吃50元送老鸭煲一只,过生日寿星可获赠小电视一台。   12、府中府美食楼 汉府美食广场,江宁新东新分店,以骨头汤、鱼头鱼圆、红烧老鹅 闻名。   13、东北乡菜馆 汉府美食广场,以炖菜为主,品种有二十多种,其中小鸡炖蘑菇、川 白肉和酱大骨最为有名。   14、狮王府 狮子桥美食街上,TEL:83306700。环境幽雅,菜肴属淮扬菜系,其中王 府狮子头、王府鸡包翅、盐水皇鸽等颇受好评,价贵。   15、湘菜馆 湘菜在南京有好几家。毛家饭庄 狮子桥23号,TEL:83311978,其中毛氏 红烧肉、腊味合蒸等很有名,也有人说口味一般; 毛家饭店 在王府大街上,菜已改良, 不太辣;湘海楼 在后宰门,海军指挥学院附近,酱椒鱼头28元,剁椒蒸芋头10元,腊味合 蒸20多元,白辣椒大蒜炒鸡杂、干锅茶树菌。口味地道,“湘”气浓郁; 菩提树湘菜馆 汉府美食广场,TEL:84517863。主营湘、粤、川菜,招牌菜是干戈秘制水鱼、雨花牛肉、 黄金鱼头。 湘村发现 小卫街16号,3幢-8,TEL:84302095。煎烤香辣鲫鱼18元、君山豆 腐8元、煎烤糍粑鱼18元、铁板乳牛肝菌20元。   16、东北炖 狮子桥2号中华民肴食街,TEL:83241880,经营东北风味菜肴,餐馆窗户 上贴着:喝东北酒,听二人转;店主言:东北菜实,东北人直,东北酒醇,东北饼香。小 鸡炖蘑菇28元、猪肉炖粉条20元、酱大骨20元。   17、全鱼馆 王府大街36号,锅巴贴鱼、泉水鱼、玉米烙。   18、胶东庄户村 金丝利大酒店后面巷子里,石鼓路230号,TEL:86515658。老醋蛰头 、胶东鸡焖鱼、酱爆杏螺、大辣蛏子。   19、向阳渔港 苜蓿园大街79号,紫金华联店旁,TEL:84272888、84277777;江东北 路189号,TEL:86551111、86557777。特色菜,彩丝大澳龙、蚝皇南非鲍、刺身拼盘、椒 盐大王蛇、红烧大鲍翅,好吃,就是太贵。   20、红泥大酒店 洪武路23号,TEL:86899111、86899333、86899777。   21、百姓人家 有多家分店,招牌菜是老鸭煲。大桥南路店,大桥南路4号,TEL:834 00010;山西路店,中山北路103号,TEL:83242282;新大都店,常府街85号,新大都广场 三、四楼,TEL:84293822;大厂店,新华路528号,TEL:57021861;扬州店,扬州市文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 --------------------------------------------------------------------------------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它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原则等方面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新的变化,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争论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不一,本文试图作点肤浅的分析阐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条款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1、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 第三,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了一个崭新的责任体系,它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过于概念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制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对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同理解 --------------------------------------------------------------------------------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对该规定最直接的理解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的限额的部分,由受害人和侵权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予以分担。至于说保险公司在赔偿案件中所处的诉讼地位以及对受害人请求是否能够抗辩等问题则不予考虑。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用语不严谨。  保险责任的承担基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并由约定保险事由的发生而产生。虽说保险合同的订立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适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但就合同的性质来讲,保险合同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意定的民事合同,必须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意为要件。只不过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采取的是一种格式条款的规定。根据我国保险合同的性质和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不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只不过是在机动车的年检过程中,由于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必须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方可以检车,第三者责任险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且不说《交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在事实上进一步确立了保险公司的行业垄断地位(因为确定了机动车年检必须要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尽管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法调整的一种自愿选择的险种),单就从专业术语来看,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交安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存在,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二、原则不规范。  根据《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侵权人和受害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确定,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无论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只有超出限额的部分,受害人才可以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到底是为了保护受害人还是放纵了受害人?根据我国侵权赔偿的通说,行为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贯彻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两项规定即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交安法》第七十六条一个很明显的缺陷就是,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完全取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同样的事故损失,同样的过错程度,如果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高,超出了事故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则不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底,低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则需要承担民事责。受害人是否对损害承担责任要看他的运气如何,取决于侵权机动车是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保险金额高低。《交安法》确定的是由侵权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事实上的严格责任原则(虽然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是基于与侵权人的保险合同关系而承担的一种转承责任)。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来说,《交安法》所确立的这种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来确定受害人是否对损失承担责任而不是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受害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与我国民事侵权法律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相违背。同时,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一般法律。《民法通则》由全国人大制定,《交安法》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论从民事侵权法律归责原则还是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说,《交安法》第七十六条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实属立法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 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修改后会对消费者带来什么影响?“保险代理”欺骗投保人将受严惩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骗保”将会自食其果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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