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倾城6月21日】看看这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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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丁 楼主
我觉得采访的那位律师说的有些道理大家觉得呢? 原告该以“商业欺诈”重新起诉?  文/本报记者 吕媛  “中国首例短信投票官司”为何还没审理就被驳回?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律师分析该案得出的结论是:“此案被驳回原因是告错了方向,组织者内定选秀结果应属商业欺诈。”  我认为法院有保护被告方的倾向  青年周末(以下简称“青周”):粉丝告光线,消费侵权是否起诉错误?  张起淮(以下简称“张”):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来讲,这个短信投票是稍微有点超出范围,但是法院不应该轻易驳回起诉,这显然有保护被告方的倾向。因为,法院不光是审查案件和负责审理案件的国家机构,还有义务指导老百姓调整诉讼请求,比如,你明明知道他告的不应该是这个理由,而是那个理由,你就可以让他调整,怎么能轻易驳回?  要是按原来的诉讼理由上诉成功率小  青周:如果原告还希望起诉光线传媒的话,以什么理由上诉更合理?  张:我认为,这个案件上诉的成功率比较小,这个诉讼在案由上有瑕疵。“消费欺诈”的起诉理由就算不对,法院也完全可以指导原告改诉讼理由。但是目前法院既然这么裁定了,所以能看出些倾向性,你如果再上诉,恐怕只能挫伤你的诉讼积极性。  原告应该撤诉,然后选择一个更好的案由重新起诉。我认为这个胜诉的把握更大,大概在60%-80%,如果确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话。很显然,这属于商业欺诈。而且也涉嫌合同欺诈,就像“红楼选秀”节目一样,主办方公布赛程条件时,规定了最受欢迎歌手由歌迷投票数量决定,那这种公开性质的投票流程和方案都是一种“要约”,歌迷们相信这个要约才参加投票过程的。  只要当初主办方公布那些程序和条件,他违背了就是违约。如果主办方最终没有根据票数决定歌手,那么就属于违约。“商业活动”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主办方不能光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你要按照观众的投票来认真地操作这个程序,否则就是“合同欺诈”。  粉丝要抓住机会杀一杀利用选秀来赚钱的市场  青周:粉丝们怎么才能获取有力的证据?  张:在案件起诉以后,你可以要求法院调取证据。因为他们所得的利益和猫腻儿我们不得而知,可以“举证规则倒置”,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很明显的错误,法院按照常理很容易推断出来,光线传媒为什么到后期不公示票数了?按理讲,这种投票过程整个都应该是公示的。粉丝们毫不吝啬地用无数的手机短信支持他们喜欢的偶像,而最后的结果却是在浪费自己的感情和短信费……我不知道粉丝们这次的决心怎样,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杀一杀利用选秀来赚钱的市场。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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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丁 楼主
全文的网址不知怎么回事帖不出来大家自己搜一搜吧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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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呢/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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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呢/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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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丁 楼主
粉丝们要将此案打到底  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是否合理?“在我们增加的诉讼理由里写得很清楚,我们提出的光线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来告光线很合理。” 栾律师接着说,“短信投票欺诈,在当今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其涉及人数之多,涉及资金之大,对社会公正信心摧毁之严重,均可称为近几年新出现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次开庭粉丝们都纷纷要求出庭作证,他们要把这个案子打到底。”  粉丝: 官司没打就被驳回,太冤了  尚文婕的粉丝“真的很爱三”在得知官司还没打就被法院驳回后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太冤了!对于这个案子的结果我们无法接受!之前主办方光线传媒在他们的官方网站上登出凭借短信支持率选出最受欢迎女歌手奖,我们用短信查的尚雯婕是第一,票数是90多万,但最后公布结果却是李宇春,可李宇春当时的票数结果应该是排名第三。而且在颁奖现场还没有公布票数,这让我们无法接受。”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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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丁 楼主
连接帖不出来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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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丁 楼主
这么说的请不要发表含有不适当内容的留言请不要发表广告贴很奇怪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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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丁 楼主
原告该以“商业欺诈”重新起诉?  文/本报记者 吕媛  “中国首例短信投票官司”为何还没审理就被驳回?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律师分析该案得出的结论是:“此案被驳回原因是告错了方向,组织者内定选秀结果应属商业欺诈。”  我认为法院有保护被告方的倾向  青年周末(以下简称“青周”):粉丝告光线,消费侵权是否起诉错误?  张起淮(以下简称“张”):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来讲,这个短信投票是稍微有点超出范围,但是法院不应该轻易驳回起诉,这显然有保护被告方的倾向。因为,法院不光是审查案件和负责审理案件的国家机构,还有义务指导老百姓调整诉讼请求,比如,你明明知道他告的不应该是这个理由,而是那个理由,你就可以让他调整,怎么能轻易驳回?  要是按原来的诉讼理由上诉成功率小  青周:如果原告还希望起诉光线传媒的话,以什么理由上诉更合理?  张:我认为,这个案件上诉的成功率比较小,这个诉讼在案由上有瑕疵。“消费欺诈”的起诉理由就算不对,法院也完全可以指导原告改诉讼理由。但是目前法院既然这么裁定了,所以能看出些倾向性,你如果再上诉,恐怕只能挫伤你的诉讼积极性。  原告应该撤诉,然后选择一个更好的案由重新起诉。我认为这个胜诉的把握更大,大概在60%-80%,如果确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话。很显然,这属于商业欺诈。而且也涉嫌合同欺诈,就像“红楼选秀”节目一样,主办方公布赛程条件时,规定了最受欢迎歌手由歌迷投票数量决定,那这种公开性质的投票流程和方案都是一种“要约”,歌迷们相信这个要约才参加投票过程的。  只要当初主办方公布那些程序和条件,他违背了就是违约。如果主办方最终没有根据票数决定歌手,那么就属于违约。“商业活动”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主办方不能光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你要按照观众的投票来认真地操作这个程序,否则就是“合同欺诈”。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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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丁 楼主
粉丝要抓住机会杀一杀利用选秀来赚钱的市场  青周:粉丝们怎么才能获取有力的证据?  张:在案件起诉以后,你可以要求法院调取证据。因为他们所得的利益和猫腻儿我们不得而知,可以“举证规则倒置”,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很明显的错误,法院按照常理很容易推断出来,光线传媒为什么到后期不公示票数了?按理讲,这种投票过程整个都应该是公示的。粉丝们毫不吝啬地用无数的手机短信支持他们喜欢的偶像,而最后的结果却是在浪费自己的感情和短信费……我不知道粉丝们这次的决心怎样,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杀一杀利用选秀来赚钱的市场。  “红楼选秀”和“音乐风云榜”组织者都是为了赚钱  青周:商业欺诈和消费欺诈是一回事吗?有什么不同?  张: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果你的消费过程中带有欺诈性质话,需要双倍价格返还顾客。商业欺诈是用准备好的虚假程序来得出事先预计的结果,利用合同或者虚构事实骗人,这就属于商业欺诈。商业欺诈比消费欺诈更严重。比如在商业活动中,一开始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而且也准备好了结果。如果只是为了骗取钱财,一味地虚构事实,这就属于诈骗行为。  青周:这件事和“红楼选秀”有什么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张:相同的地方是,所有主办方和组织者都抱定了一个想法,就是“为了赚钱,而且人选早已内定”。不同的是,“红楼选秀”时间很长,近10个多月,而音乐风云榜时间短。另外,“红楼选秀”的“忽悠”过程不仅仅是短信投票一个环节,而且包括现场评委点评等等。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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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们顺手投时尚偶像票,领先不多了 http://in.
neta
ndtv.com/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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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13
level 7
看了,其实要以欺诈罪起诉那是肯定能赢,他们都没办法耍赖了不过怕影响雯婕,这个罪还是比较狠的
2007年06月21日 13点06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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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丁 楼主
看了,其实要以欺诈罪起诉那是肯定能赢,他们都没办法耍赖了 不过怕影响雯婕,这个罪还是比较狠的 作者: 等待的无边海 2007-6-21 21:41   回复此发言 为什么会影响呢?怎么 “比较狠”?
2007年06月21日 14点06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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