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丁 三三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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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倾城6月21日】看看这条新闻 我觉得采访的那位律师说的有些道理大家觉得呢? 原告该以“商业欺诈”重新起诉?  文/本报记者 吕媛  “中国首例短信投票官司”为何还没审理就被驳回?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律师分析该案得出的结论是:“此案被驳回原因是告错了方向,组织者内定选秀结果应属商业欺诈。”  我认为法院有保护被告方的倾向  青年周末(以下简称“青周”):粉丝告光线,消费侵权是否起诉错误?  张起淮(以下简称“张”):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来讲,这个短信投票是稍微有点超出范围,但是法院不应该轻易驳回起诉,这显然有保护被告方的倾向。因为,法院不光是审查案件和负责审理案件的国家机构,还有义务指导老百姓调整诉讼请求,比如,你明明知道他告的不应该是这个理由,而是那个理由,你就可以让他调整,怎么能轻易驳回?  要是按原来的诉讼理由上诉成功率小  青周:如果原告还希望起诉光线传媒的话,以什么理由上诉更合理?  张:我认为,这个案件上诉的成功率比较小,这个诉讼在案由上有瑕疵。“消费欺诈”的起诉理由就算不对,法院也完全可以指导原告改诉讼理由。但是目前法院既然这么裁定了,所以能看出些倾向性,你如果再上诉,恐怕只能挫伤你的诉讼积极性。  原告应该撤诉,然后选择一个更好的案由重新起诉。我认为这个胜诉的把握更大,大概在60%-80%,如果确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话。很显然,这属于商业欺诈。而且也涉嫌合同欺诈,就像“红楼选秀”节目一样,主办方公布赛程条件时,规定了最受欢迎歌手由歌迷投票数量决定,那这种公开性质的投票流程和方案都是一种“要约”,歌迷们相信这个要约才参加投票过程的。  只要当初主办方公布那些程序和条件,他违背了就是违约。如果主办方最终没有根据票数决定歌手,那么就属于违约。“商业活动”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主办方不能光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你要按照观众的投票来认真地操作这个程序,否则就是“合同欺诈”。  粉丝要抓住机会杀一杀利用选秀来赚钱的市场  青周:粉丝们怎么才能获取有力的证据?  张:在案件起诉以后,你可以要求法院调取证据。因为他们所得的利益和猫腻儿我们不得而知,可以“举证规则倒置”,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很明显的错误,法院按照常理很容易推断出来,光线传媒为什么到后期不公示票数了?按理讲,这种投票过程整个都应该是公示的。粉丝们毫不吝啬地用无数的手机短信支持他们喜欢的偶像,而最后的结果却是在浪费自己的感情和短信费……我不知道粉丝们这次的决心怎样,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杀一杀利用选秀来赚钱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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