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翔:十余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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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东莞大二女生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遭对方杀害,东莞市中院日前判处被告人敖翔死缓引起网上质疑。其中,据死者父亲称,宣判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判完才拿到判决书。另外法院回应敖翔杀人手段残忍时称,被害人激烈反抗才导致被杀。
敖翔笑了,听到法官在看守所秘密宣判结果的时候,他的笑发自内心。虽然他的脸上有着苍白的血色,有过听到死刑两字的意识空白,但随急传来缓期的声音,让他明白终于有还的机会。面对威仪的法官,他脸上充满了忏悔的虔诚,但在内心却不由得高呼,我,活下来了;我,死不了了;几年之后我还是一条好汉。
看来自首的情节真是活命的基础,即便猥亵再多的女孩,即便让一条鲜活的生灵失去活力,但在满足**之下,诚然自首是不错的活命选择。更何况,法官的那一声“敖翔之所以杀人,是缘于被猥亵少女的反抗”,已经把少女之死的根本性原因归结于少女不顺从敖翔**的结果。而那位律师的辩护词也说了,不就死了一个人,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够恶劣,所以不足以判死嘛。更何况,自首的牌匾足可以让罪恶的灵魂找到一处安歇地。
敖翔知道自己死不了了,嘴角掠过的那一丝轻蔑笑意,无疑是对法律所谓威严的冷笑,当然也有着对法官的嘲笑,也包含了对律师大人的讥笑,这些SB,为了钱为了所谓的法律尊严,照样被我玩弄于股掌之间。只要在庭上流那么几滴泪,只要面对法庭装的痛苦一些悲伤一些,罪恶都可以成为人生的辉煌起点。
或许此刻的敖翔在瓣着手指,数着死缓需要多少年才能有自由的可能,电视中的正播放着云南张永明的杀人案侦破事件。张永明,1979年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1997年出狱,而到了2008年又连做大案。敖翔屈指一算,人家也就呆了18年,出来后照样生龙活虎,还要还搞上了人肉包餐。奶奶滴,什么法不法的,只要有活命机会,照样可以喝香的吃辣的,往后在猥亵女人的时候非得下狠手不可。
法官不是说的好嘛。凶手杀人皆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这应该称之为激情杀人了。以往有听说过戴套不算强奸的,现在从敖翔开始也有了猥亵女性遭反抗被杀是缘于被害人不顺从的原因。也就是告诉全天下的女人,在遭受不法的性侵犯时,你得乖乖地解开你的裤带子,脱下你的裤兜子,要不然遭犯罪分子灭口,可是你自个儿的错。这个结论也是告诉广大的女性朋友们,遭遇性侵犯时,抱着你爽我爽大家爽的心态,就可以保住一条命了。否则都是女人的错了。
当然这样逻辑的存在是情有可缘的,不是在以前有一个判决叫做“如果你未曾撞倒对方,你就不可能将她扶起来”的说法嘛。看来今天关于敖翔奸杀少女案的判决依据也继承了这一风格,少女被杀皆因不顺从犯罪分子的原因。也就难怪那个自愿献血48次但在患病时无法得到救治的令人悲伤事件,献血是你自个儿的事,进院看病是规定的事;但是这些人再也成不了好汉,这些人在伸手出手的一刻会被人誉以“烈女”“活雷锋”,但在倒下的时候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去撑他们行为的存在。有人哀叹整个社会世风世下,道德沦陷,但谁才是造成这个社会不良风气的凶手呢?
我们无法理解“未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法理成因在何处,我们只知道那个付不起搀扶费的判决之后,看到跌倒的人宁愿退避三舍;我们不知道猥亵七名女学生而又将一名女杀奸杀致死,在犯罪分子未落网前女生的惶惶心态算不算恶劣影响;我们不知道云南晋宁那些失踪的生命,是否经历了彷徨和困惑,居住于此的民众是否夜不敢出、独不敢走的地步;我们不知道见义勇为者同犯罪分子殊死博斗时候,旁观的人群麻木站立的身影,是对见义勇为赞曲的最高褒奖?
或许我们看到过“少杀慎杀”是对生命尊崇的法制与民主建设进步的讴歌,但如何认定法律与民意相悖时恪守维护民众的最根本权益;民主宪政的标志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对于那种屡屡犯案、心性残忍者是否依然可以广开一面?这个时候,对于那些活着但危险时刻存在于身边的人民而言,何来活着的幸福与尊严可言?
笑着的敖翔是因为有自首的情节,是因为被害人的激烈反抗,是因为社会影响不太恶劣,那么那些被猥亵在心里造成终生阴影的人、对那位在敖翔魔爪之下失去生命的女孩,可曾有过公平的昭示?
但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官那一句“因为遭受猥亵的女孩反抗才导致凶手杀人”,才是本案的最亮点。亮点这下,是犯罪者敖翔那灿烂的笑脸,老子十余年后又将是一条好汉!
2013年01月11日 09点0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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