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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
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
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2012年11月30日 04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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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是反腐败的终端机制。腐败者如果滥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到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在这些利益中,个人财产总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同时也是其所有利益中最具有实在性,因而是可以得到明确验证的部分。因此,从个人财产这个“终端”出发来控制腐败,一方面可以准确地和最大限度地揭露各种隐藏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政府对个人的各种不必要的精神强制降到最低限度。换个视角来说,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用看得见的数据工具对官员的不明和非法财产、收入来源进行有力的监督,使腐败行为无处逃遁和说项;对官员来说,也是一种持久、自觉而无形的压力,通过这一制度减少权力不正当运行的主客观动力源,并自我加压预防各种诱惑和寻租行为。正如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编写的《反腐败实际措施手册》所指出的,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对反腐败有两方面的作用:第一,它可以起到早期警报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符合即应要求本人作出解释,或对其进行认真观察。第二,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的资产,但拿不到明确证据时,这也可以作为起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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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
英国议会通过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1978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之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受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1985年又通过《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对众议员及雇员的家庭财产的申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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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为了打击以权谋私,防止官员滥用职权,于1981年颁布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国家法令》,规定公职人员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财产和债务,以及申报人应得的与夫妻或其他人共有财产中的部分,都须按规定如实申报。
墨西哥的《财产申报法》规定,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从科长到总统的各级官员都要定期主动地向监察部门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对因工作性质而易于产生腐败的
海关、
移民、税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也要进行登记。为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墨西哥于2002年6月10日通过《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以杜绝腐败现象。墨西哥国家审计局为此在互联网上开通了专门的网站,供国家公务员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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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朝廷对官员有定期的考核,有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有监察制度,有皇帝直接派出的监听耳目,甚至还有特务机构。所以说,古代官员大体的财产状况,是基本被皇帝掌握的。明朝时,不仅仅有锦衣卫,还设了东厂,这两个情报机构,其实也负有一个很大的使命就是监察百官财产情况,以向皇帝报告。那么,古代政治的经验教训也清楚地告诉我们,仅仅由上级(例如皇帝)掌控和知道官员的财产状况,是反不了腐败的。最大的作用是只是帮助皇帝加强了控制。掌握了官员的情况,就等于官员的灰色收入和一些不能声张的短处被抓住,什么时候整你,整不整你,全看上面高兴不高兴了。有的时候,特别聪明的皇帝往往还会有意无意透一点风声给这个官员。暗示他的情况我已经知道了。不用说,这样话,这个官员对皇帝自然死心塌地,死忠到底。只有在这样情况下,才会出现王亚南先生所说的,皇帝以腐败换取忠诚。但是,这种腐败下的皇朝,从来不能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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