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全市纳入“省直管县财政”,新一轮大发展机遇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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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接
管理县财政改革的通知
黔府发〔2012〕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2009年开始实施的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财政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省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有利于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强化县级政府责任,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有利于减少管理层级,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省级财政调控能力;有利于“三化”同步,加快推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保持既得利益不变。保障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充分调动县(市、区、特区)发展经济积极性的同时,省、市(州)财政继续加大对县(市、区、特区)财政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三)坚持权责统一。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后,省、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省、市(州)财政要加大对县(市、区、特区)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县(市、区、特区)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市(州)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市、区、特区)财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特区)财政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努力加快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原则上市辖区、自治州州府所在市不纳入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范围,市辖其余县(市、特区)、自愿纳入财政直管县范围并经自治州政府同意的所辖县(市)纳入首批改革范围。通过一至两年的实施,逐步将市辖区和自治州州府所在市以外的县(市)全部纳入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1.核定体制基数。以2011年为基期年,对改革前市(州)与省直管县(市、特区)的各类收入划分、补助(上解)、税收返还等基数,经市(州)县(市、特区)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省财政统一办理划转。改革后市(州)与所辖省直管县(市、特区)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市(州)不得集中所辖省直管县(市、特区)的收入和财力。
2.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州)、县(市、特区);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各主管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州)、县(市、特区)。
3.专项配套。以2011年为基期年,以前中央和省文件已明确由市(州)本级安排给直管县(市、特区)的各项配套资金,以市(州)县(市、特区)两级共同确认的基期年应配套数为基数,以后通过省财政实行财力划转。2012年新增专项配套按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2013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配套资金,除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州)新增对县(市、特区)级的民生项目配套资金,新增部分由省与直管县(市、特区)共同承担。
4.其他业务事项。资金调度、税收征管、债务管理、收入计划和财政结算等内容,在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文件中统一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健全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和增收奖励机制。继续强化对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支出的激励约束,对市县“三保”最低标准支出的财力缺口按照一定比例补助。整合现行“两保一挂”、“财政收入上台阶”等激励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财政收入增收奖励机制。在进一步调动县域发展经济积极性同时,加强对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等工作的考核。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县(市、特区)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县(市、特区)补助力度。修改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向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倾斜,促进民族地区同步发展。根据各市(州)、县(市、特区)财力情况逐步建立分类分档激励奖励政策,促进9个市(州)加速发展,推动县域经济实现跨越。

2012年10月17日 02点10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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