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俩男子先后加害同一人致轻伤 检方决定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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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4日11:16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王海锋
两个不相识的人前后“加害”同一人,构成轻伤,此案如何定性?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马志全   事件:两人“同时”致人轻伤   7月21日夜,贾宏飞与朋友在县城一洗浴中心喝酒唱歌,晚上11时35分,因停车问题与洗浴中心保安杜辉发生纠纷。冲突中,贾宏飞从车内拿出一根钢管将杜辉打昏在地,随后扬长而去。   几年前,沈俊因事与杜辉结下恩怨。晚上11时40分,沈俊从此路过,见杜辉昏倒在地,认为报仇机会来了,便取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杜辉的头部划伤后匆匆离开。**机关立案后将贾宏飞、沈俊抓获。经法医鉴定,杜辉的损伤构成轻伤。   **:二人涉嫌故意伤害   7月25日,西峡县**局以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贾宏飞和沈俊。西峡县**局认为,贾宏飞、沈俊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原因主要为:贾宏飞、沈俊故意伤害杜辉身体,共同造成其轻伤的结果,其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8月2日,西峡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研究后,一致认为:虽然贾宏飞、沈俊的行为造成杜辉轻伤的结果,但二人只是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贾宏飞、沈俊在共同伤害杜辉时,没有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彼此联络,不具备相互配合的意思,也就是说二人没有进行意思联络,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他们只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但贾宏飞、沈俊单独的伤害行为均没有造成杜辉轻伤的结果,因此贾宏飞、沈俊的行为不需要对杜辉轻伤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8月8日,西峡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贾宏飞、沈俊二人不予批准逮捕。
2012年08月14日 08点08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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