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小强 乌拉小强
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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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老板,给我来一碗泪流满面。 谁写的,太有才了! “小二,来杯寂寞。”“对不起!客官,本店只剩下空虚了。” “那来杯开心”。“不好意思!客官,卖完了, 要不在给您来杯平时您经常喝的孤独?”。“不用了,我都喝了五年那玩意了,今天想换个口味。 那快乐也没有么?”“有,不过是水货。” “那真心有么?”“昨天有个买虚情假意的,买一送一搭给他了。 您也知道,这年头真心不值钱了,没办法只能当赠品了。” “算了,那来份真爱。”“客官,你别为难我了,你也知道市面上根本没这东西了,已经缺货好多年了,不过听说黑市上出现过这玩意,价格很高。” “唉………好多年没喝过那玩意了,都忘了是什么味道了。” “客官,我劝您还是别喝那玩意,那玩意味道不错,但是容易给人留下后遗症。” “你怎么知道?你喝过?”“我宁愿喝三鹿也不愿意喝那玩意,我只是听别的客官说的。 客官,不行你就来杯无情,最近这个卖的不错,很多客官都喜欢喝这个。” “呵呵!是吗?前一阵子他们不是爱喝狼心狗肺么?怎么又换口味了。” “最近市面流行这个。”“哦!算了,我不好那口,情人有么?”“有。”“来一个,给我多加点诺言。”“现在诺言都是假的。 “那知己怎么卖?”“这个可贵了,一缘一份。”“来一份,哦!对了,在来份爱情,打包我带回家喂猪。”
送给那些渐行渐远的老朋友 (原创) 偶然间想起老朋友,就习惯性的打开空间,然而上面显示:“抱歉,该空间仅对主人指定的人开放”我顿时愣了!随后,却又淡然了。   有些人,总是会慢慢的淡出你的世界,慢慢的在你的记忆里模糊…   因为时间,因为距离,因为没有联系…QQ上,清一色的手机挂着,我隐身着,你看不见,你隐身着,我亦看不见,很多人宁愿找些陌生人或者不熟悉的人聊天,也不愿意和以前的好朋友聊天。   不知道要聊什么,也不知道从何聊起…时间长了,渐渐的,疏远了,陌生了…   虽然曾经彼此之间很熟悉,但是现在却多了一层隔阂,QQ上见面只剩下一个简单的“最近好吗?”“恩,还好,就那样”,没有下文了…   很多时候都是开着QQ,看着那么多的朋友在线,却只会对着屏幕发呆,因为不知道说什么…   多长时间没和朋友们发短信了?多长时间没和朋友们打电话了?又多长时间没约上几个好友出来聚聚了?   偶尔发条短信息,也是逢年过节的时候,问候一下,祝福一下。   有些人,我们彼此相遇,相识,相知,一起哭过笑过,然而还是不能逃过离别的结果。这些人,是我们心底真真正正承认的朋友,然而,离别之后,还是会逐渐联系减少。或说君子之交淡如水,可是,若是曾经习惯了腻在一起,这,岂不又是渐行渐远?   然而更多的人,注定就是相遇,相识,在欲知未知的状态下就擦肩而过啦,尽管会在同学录上记下彼此的各种信息,还会写下“一辈子的朋友”“友谊长青”等字眼,可是,当若干年后,翻起相册,似乎还是会挖空心思的想这个人是谁啊,能想起或想不起,似乎当相册合上,她,还是与自己的生活无关。   而能够坚持长期联系下去且感觉不变的,便是不可多得的人生知己。   回忆自己记事以来的十年,似乎心底,还总是有那小学时最好的朋友的影子,她,是我那时心中确定的唯一的“人生知己”,可是,她,与我,似早已无关。我已早不是当初的我,性格完全不同……有时还需要不确定的问一句:你是xxx吗?初中。高中。都有这样的她或他。是什么?让大家越来越疏远了。   是什么?让大家越来越淡漠了?   是什么?让曾经彼此之间很要好的朋友,如今即使见了面也没有什么话说了…   时间、距离、没有联系…是感情最可怕的敌人!   时间久了,感情会变淡。距离长了,感情会疏远!这是真真切切的…   还记得曾经的好友吗?   他们现在还好吗?这些年来,过得顺畅吗?   工作怎样了?找到另一半了吗?   改变成什么样子了?还有着以前那些爱好吗?   还是像以前那样喜欢这喜欢那吗?   对于他的这些,你都知道吗?   这一切,只怕已经离你很远了吧!是不是要随着年月的流逝然后一个个的渐行远去,才会发现身边早已没有他们的踪迹。到那时是不是会难过,原来我把朋友丢了。抑或风轻云淡的一笑抑或满脸无谓的接着过自己的生活,为自己的以后着急。   亲爱的朋友们,我们曾说天长地久。原来誓言是可以轻易的忘记的,原来感情是会淡的,原来我们也被冲散了。原来我们走着走着就丢了彼此,都落在了岁月的洪荒中人的一生,将会认识多少人啊!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工作,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似乎陪我们走过的总不是同一群人。   一直知道自己是个怀旧的人,可是自己却总是让身边的某些人越走越远。偶然翻起电话本,听到她的声音,我竟一时有种想哭的感觉,曾经几时,我们已没有想起彼此,所幸我们一直都记着彼此。   友谊长存,不会因时间距离而变化。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好久好久没联系的老朋友们,我们都有自己的生活,或许我们也好久没有想起彼此了,但是,我们都要记得曾经的美好时光,并相信,在今后渐行渐远的路上,还会有更多的人与我们由陌生到相知,一起度过更多的美好时光。虽然还是会有离别,但希望大家,想起彼此的时候,再给自己会心一笑。   渐行渐远的老朋友们,谢谢你们曾经陪我走过,我曾经很幸福,希望你们在以后的道路上能够顺利的走下去。   ———送给那些渐渐远离的朋友
司机撞死行人逃至山林 #车鸣笛敲山震出“虎” 2012年08月08日08:02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王海锋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丁俊良马志全)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国道山路上撞死了一名路边行人,吓得躲进山林藏匿起来。孰料,接#而至的#车不停地在其逃跑的山林中穿梭鸣笛,迫于压力,肇事者只好主动到**大队投案自首。 8月5日,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西峡县JCY依法批准逮捕。 7月20日14时许,西峡县**交#大队事故中队接到西峡县GA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311国道西峡县双龙镇后湖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撞到一行人,行人当场死亡,小轿车往西峡县城方向逃跑。接到指令后,事故中队值班民#陈晓勇、张刘许迅速赶赴311国道天宝水泥厂门前,准备对从北山双龙镇下行来的所有小轿车进行盘查。西峡县GA交#大队副大队长程文寅接到#情报告后也在最短的时间内,带领另一班事故**赶到天宝水泥厂门前增援查车,并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取有关物证。   这时,查车组民#得到一条线索,有一过路司机反映,其驾车在双龙镇交通事故地点下边不远处见到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轿车前挡风玻璃碎了,车牌为豫R46××0,现躲进附近一个山村里。获悉这一信息后,两组民#迅速赶到事故地点会合,因司机提供的地方比较模糊,民#决定兵分两路,以事故地点为中心点,向四周辐射7公里的范围内所有地方查找豫R46××0小轿车。第一次查找未果,民#又进行了第二次查找,但仍没有结果。民#并不气馁,第三次查找时,一路民#在山林小路上驾驶#车鸣#笛,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迫使嫌疑人露面;另一 路民#则守住双龙镇通往县城的交通要塞,防止该车逃出双龙镇。   当天下午,西峡县GA交#大队又组织#力,通过上网对豫R46××0小轿车进行查询得知,豫R46××0小轿车最早登记的车主已不在西峡县,车辆已转卖多次。为尽快破获肇事逃逸案,民#在县城对豫R46××0小车买卖情况进行调查,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现在的车主。办案民#在与时间比赛,时间越长,嫌疑车越难找。   天渐渐黑了,搜捕民#们也已是筋疲力尽,因为在头天夜里,值班事故民#连续处理几起事故,已经一天一夜没合眼。为及早找到肇事逃逸者,民#们强打起精神,来回在事故地点附近的山林里继续寻找。   当日19时许,西峡县GA局110指挥中心终于传来一条好消息:刚才有人打110报#电话要投案,自称驾车在双龙镇撞死一人。事故民#迅速将投案人刘某传唤到交#大队进行调查。当天夜里,刘某主动交代了开车撞死行人逃逸的犯罪事实。   经审讯查明,7月20日下午,家住西峡县回车镇的刘某驾驶豫R46××0黑色桑塔纳小轿车沿311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行至双龙镇后湖村路段,将路边一名行人撞倒在地。刘某停车后发现被撞行人已死亡,便驾车往西峡县城方向逃逸。因为车前玻璃已碎,害怕被人发现,更怕路上被交#查获,他将车调头向北行驶,经过事故地点后不远后,到附近山村一个地方后将车藏起来。一直到天黑,刘某见附近山林里的#察还鸣着#笛来回巡逻,感到逃跑无望,在重重压力下,只好拿起手机拨打110报#电话投案自首。
西峡俩男子先后加害同一人致轻伤 检方决定不予逮捕 2012年08月14日11:16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王海锋 两个不相识的人前后“加害”同一人,构成轻伤,此案如何定性?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马志全   事件:两人“同时”致人轻伤   7月21日夜,贾宏飞与朋友在县城一洗浴中心喝酒唱歌,晚上11时35分,因停车问题与洗浴中心保安杜辉发生纠纷。冲突中,贾宏飞从车内拿出一根钢管将杜辉打昏在地,随后扬长而去。   几年前,沈俊因事与杜辉结下恩怨。晚上11时40分,沈俊从此路过,见杜辉昏倒在地,认为报仇机会来了,便取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杜辉的头部划伤后匆匆离开。**机关立案后将贾宏飞、沈俊抓获。经法医鉴定,杜辉的损伤构成轻伤。   **:二人涉嫌故意伤害   7月25日,西峡县**局以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贾宏飞和沈俊。西峡县**局认为,贾宏飞、沈俊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原因主要为:贾宏飞、沈俊故意伤害杜辉身体,共同造成其轻伤的结果,其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8月2日,西峡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研究后,一致认为:虽然贾宏飞、沈俊的行为造成杜辉轻伤的结果,但二人只是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贾宏飞、沈俊在共同伤害杜辉时,没有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彼此联络,不具备相互配合的意思,也就是说二人没有进行意思联络,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他们只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但贾宏飞、沈俊单独的伤害行为均没有造成杜辉轻伤的结果,因此贾宏飞、沈俊的行为不需要对杜辉轻伤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8月8日,西峡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贾宏飞、沈俊二人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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