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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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6981314 楼主
2012年04月15日 02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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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6981314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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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5日 02点04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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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6981314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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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5日 02点04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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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6981314 楼主
迟夙生代表的具体建议是这样的:
删除《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但保留对“强迫他人卖淫”者的处罚;修改第三百五十九条,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加上“未经许可”四字。亦即,在卖淫合法化之后,只有“未经许可”的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才是犯罪。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增加“未持有效健康证或不在指定场所卖淫、嫖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12年04月15日 02点04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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