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放行失窃家电 业主拒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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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 (记者王秋实)物业公司没有核实就为出门者开具了放行条,结果导致业主王女士家电丢失。王女士气愤之下,不但拒交物业费,并且反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家电损失。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东升法庭认为物业公司负有一定责任,判决王女士可以少交物业费。
  从2001年到去年,王女士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她起诉到法院。接到起诉书后王女士称,自己曾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租约到期后,刘某的女友将房屋中除空调外的其他物品全部拉走,而物业公司在没有与王女士核实的情况下,就为刘某的女友开具了出门条,导致这些家电全部丢失。王女士因此拒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未尽到审核义务为他人开具了放行条,造成业主家中物品丢失,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判决王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218元及生活垃圾消纳费115元。
  (王秋实)

2011年11月21日 23点1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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