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警方依据什么解除对孙维的嫌疑 -- 麻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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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据什么解除对孙维的嫌疑 在孙维的声明中有这样一句话"98年8月,公安14处宣布解除对我的嫌疑,他们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和朱令中毒有关",朱令律师对警方宣布解除对孙维嫌疑的解释是,解除嫌疑是指强制措施到期限后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姑且不论这种解释找不到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只有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没有解除嫌疑的规定),只是一种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我们现在就按照这个解释进行来推测,看看有什么样的结论。孙维在1997年4月2日曾经被警方讯问,如果这次讯问是采取了拘传或者刑事拘留,根据讯问的情况,只有两种情况产生:1.解除强制措施;2.改为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如果是解除强制措施,那么警方1998年8月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嫌疑就不是朱令律师说的什么解除强制措施,同一个强制措施不需要两次宣布解除,除非警方在1997年7月以后又对孙维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警方在1997年7月以后对孙维采取过什么行动,根据孙维声明的说法,警方甚至连找都没有找过她。如果是改为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那么警方必须在1998年4月就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强制措施,而不是等到8月。综合这两种情况分析,1997年4月对孙维采取的行动要么根本就不是强制措施,要么就没有再改为采用其他强制措施。那么警方1998年8月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嫌疑的依据是什么呢,推测起来只有两种情况:1.警方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孙维和朱令中毒有关,比如没有在朱令的生活用品、食品、饮料或者饮用水中找到铊盐的残留物;朱令由于中毒后遗症没能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现有的检验技术和条件无法确定朱令毛等发样品中铊盐的种类以及和清华实验室铊盐是否同源,指控孙维下毒的动机没有任何证据和说服力。这种情况就是案件走入了一个死胡同,警方不得不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嫌疑。2.警方找到了铊盐的残留物,但经过检测发现朱令中毒的铊盐和清华实验室的铊盐不是同一种种类,孙维没有接触这种铊盐的可能。但由于案件没有最后侦破,不能向外公布情况,所以警方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嫌疑。根据朱令发病到确诊的时间,以及高层对此案"秉公办理"的批示,我个人认为第1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麻子大
2006年08月16日 01点08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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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没有宣布过解除孙维的嫌疑,而是孙维/孙释颜以堂伯的关系,使减查院不立案,从而过了法定追诉期而自动解除的。凶手可耻!
2006年08月17日 21点08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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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法定追诉期从立案之日起,直至警方调查出真相并向公众公布为止.本案从不存在过期的问题!!!
2006年08月18日 00点08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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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对我说,麻子在国内曾经做过律师,我说从他以前的发言理我可以断定他没有任何刑事律师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但是也证明不了他的确不是,这篇短文可以完全证明他没有刑事律师的知识和经验了。做没做别的律师就不知道了
2006年08月18日 19点08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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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到的作者:秋色芙蓉 回复日期:2006-1-14 14:20:09  根据当年一位物化二班同学提供的资料,与朱令、孙维同一个宿舍的女生一位是王琪,此人是物化二班班干部 潘峰的老婆,另一位可能是李含琳。此人是物化二班支书 薛刚的老婆。作者:化学系的 回复日期:2006-1-14 12:28:46  我也是化学系的,不是物化二的。因为和他们班人打交道比较多, 所以对物化二的情况还了解一些。 听说潘峰的老婆王琪 也是物化二的。好像和孙维,朱令是同屋 本人在此事上中立, 只是提供一些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作者:化学系的 回复日期:2006-1-14 12:39:04  顺便再说一点, 薛刚的老婆李含琳也是物化二的。
2006年08月18日 22点08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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