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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警方依据什么解除对孙维的嫌疑 -- 麻子大 警方依据什么解除对孙维的嫌疑 在孙维的声明中有这样一句话"98年8月,公安14处宣布解除对我的嫌疑,他们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和朱令中毒有关",朱令律师对警方宣布解除对孙维嫌疑的解释是,解除嫌疑是指强制措施到期限后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姑且不论这种解释找不到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只有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没有解除嫌疑的规定),只是一种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我们现在就按照这个解释进行来推测,看看有什么样的结论。孙维在1997年4月2日曾经被警方讯问,如果这次讯问是采取了拘传或者刑事拘留,根据讯问的情况,只有两种情况产生:1.解除强制措施;2.改为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如果是解除强制措施,那么警方1998年8月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嫌疑就不是朱令律师说的什么解除强制措施,同一个强制措施不需要两次宣布解除,除非警方在1997年7月以后又对孙维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警方在1997年7月以后对孙维采取过什么行动,根据孙维声明的说法,警方甚至连找都没有找过她。如果是改为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那么警方必须在1998年4月就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强制措施,而不是等到8月。综合这两种情况分析,1997年4月对孙维采取的行动要么根本就不是强制措施,要么就没有再改为采用其他强制措施。那么警方1998年8月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嫌疑的依据是什么呢,推测起来只有两种情况:1.警方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孙维和朱令中毒有关,比如没有在朱令的生活用品、食品、饮料或者饮用水中找到铊盐的残留物;朱令由于中毒后遗症没能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现有的检验技术和条件无法确定朱令毛等发样品中铊盐的种类以及和清华实验室铊盐是否同源,指控孙维下毒的动机没有任何证据和说服力。这种情况就是案件走入了一个死胡同,警方不得不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嫌疑。2.警方找到了铊盐的残留物,但经过检测发现朱令中毒的铊盐和清华实验室的铊盐不是同一种种类,孙维没有接触这种铊盐的可能。但由于案件没有最后侦破,不能向外公布情况,所以警方宣布解除对孙维的嫌疑。根据朱令发病到确诊的时间,以及高层对此案"秉公办理"的批示,我个人认为第1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麻子大
(转贴)朱令案件分析之证据篇 朱令案件分析之证据篇麻子大 to 水木奇案ZL吧曾经有人暴料说:公安局几次把朱令这个案件移送检察院都被退回来,这件事情市局的人都知道。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这个说法,如果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只可能有三种:1.提起公诉;2.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见《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3. 不予起诉。显然这个案件目前并没有提起公诉,只存在第2和第3种可能性。如果检察院做出的决定是不予起诉,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由于朱令案件有受害人,检察院必须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检察院必须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如果上一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显然朱家并没有收到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说明检察院没有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做出的决定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按照这个规定,警方必须在两个月内补充侦察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那就是又回到了我们一开始分析的起点了。所以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ZL吧暴的是假料,案件并没有移送检察院。(未完待续)铊案迷踪 to 水木奇案如果公安局都已经移送检察院了,据当时的爆料还说曾经在被检察院退回的情况下多次坚持移交,听起来14处真是锲而不舍刚正不阿啊,可是怎么又把投毒犯给放回家了呢?明明在公安局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可以延长拘留时间的(如果一开始给孙维办的是拘留)或执行拘留(如果一开始对孙维是传唤或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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