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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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我事实,就可以给你法律。                       ——拉丁格言
2006年07月01日 11点07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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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结果是,法律生产的比较社会史和关于这种生产的法律话语的比较社会史一方面系统地阐明了在符号争斗中这些位置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系统地阐明了在司法劳动的分工中这些位置之间的关系。倾向于强调法律的句法结构,毋宁是法律理论家或教授们的特征,而关注法律的实用方面,更可能是法官的特征。但是,社会史同样也应当考虑导致司法工作两极化趋向的相对权力的种种变化之间的关系,这些变化取决于地点和历史时刻,同时也应当考虑导致司法场域的权力结构内的两个群体的相对权力的种种变化之间的关系。          司法体的形式本身,特别是其形式化和常规化的程度,似乎特别取决于在特定的具体时刻,“法律理论家”与“法律实务者”、法律教授与法官、法律注释家与法律专家在司法场域权力结构中的力量对比关系;也取决于他们各自的施加其法律观和法律解释观的能力。不同法律群体施加其特定的法律观的相对权力的种种变化,有助于说明区分国家法律传统(特别是在所谓的罗马日耳曼法律传统与英美法律传统之间所作的主要划分)的系统性差异。          在德国和法国的传统中,法律,尤其是民法,似乎是一种真正的“教授的法律”,她强调法律教条高于程序,并且高于有关举证和执行判决的所有事情。这种学术的支配地位再生产出并强化了高级法律官(high magistracy)对法官的支配,前者是与法律院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后者毕业于普通大学。比起在“工作中”接受法律训练律师,他们更倾向于承认官员解释法律的合法性。相比之下,在英美传统中,法律是法理学的(判例法),几乎无一例外地基于法院的判决和先例规则,其法典化程度很底。这样的法律制度优先考虑程序,程序必须是公正的(“公正审判”)。这种法律首先是在实践中掌握的,或者是通过教育技巧掌握的,这种教育技巧的目的是尽可能地模仿职业操作中遇到的条件,比如,英美法学院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在此,法律规则并不主张建立在道德理论或理性科学上,其目标仅仅是解决一个法律诉讼,她故意将自己置于关于具体适用法律辩论的层次上。只要人们认识到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起决定作用的法律家(jurist)是处于法律实务者的等级序列中的法官,那么就可以理解这种规则的地位了。
2006年07月01日 11点07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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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学者的这些工作在历史中发挥了巨大的效力,这些工作由于变成其研究对象的一部分,从而成为研究对象发生转型的首要因素,对此我们怎么说都不过分。但是,我们不应当被法学理论家们关于司法活动的那些洋洋得意的表述而搞的误入歧途。26无论谁,只要不马上接受作为法律场域之运作基础的这些前提假定,就很难相信法律学者的纯粹建构,还有少数普通法官的判决,是按照使所有这些职业法律家们的获得荣誉的精神支点——演绎逻辑——进行的。就象“法律现实主义者”证明的那样,要发展出一种完美的理性的的司法方法论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将某一个法律规则适用于一个特定的案件是一些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相遇,法官必须在这些权利之间进行选择。从先前的案件中引申出的“规则”从来都不可能完全地、简单地适用到一个新的案件中,因为从来都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因为法官必须确定适用于前一个案件中的规则是否能够以这样的方式延伸到后一个案件中。27一句话,法官远远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执行者,他的角色并不是从法律中推演出那些可以适用于眼前案件的结论,相反,他享有一定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无疑成为衡量他在法律权威这一特定资本的分配结构中所处位置的最佳尺度。28    法官的判决基于逻辑和价值体系,这种价值非常接近于他必须做出解释的法律文本的价值。确实,法官的判决具有发明的功能。尽管成文规则的存在无疑会减少行为的可变性,尽管法律行动者的行为多少会严格地参照和服从法律的要求,而与此同时,法律判决中以及先于判决并预先决定判决的行动中,诸如警察机关关于逮捕的决定,依然有任意的成分。这些任意性可以归结为组织性的变量,诸如决定机关的组成或当事人的认定。       六       法律解释通过将法律渊源适用于新的环境,通过在这些新的环境中发现新的可能性,通过消除那些已经被取代的规则或过时的规则,导致了规范的历史化。假使规范文本极其富有弹性,它可以完全变成不确定的或含糊不清的,那么裁判(declaratio)中对规范文本进行阐释将会从这种极度自由中受益无穷。法律作为一种听话的、可以适应不同情况的、柔顺的工具,被迫接受判决(在这些判决中,法律并没有起什么作用)的溯及既往的理性化,这并没什么稀罕的。法学家和法官都有权随心所欲地利用法律原理的多重含义或含糊不清之处,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他们的手段就是诉诸这样一种修辞装置,这种装置作为restrictio(狭义解释)是这样一道程序:必然要避免适用按字面意思应当适用的法律;作为extensio(广义解释)是这样一道程序:允许适用按照字面意思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此外,他们的手段还包括一整套的技术,诸如类推、区分字面意思与立法精神,这些技术趋向于实现法律弹性的最大化,甚至使法律的矛盾、含混和空隙实现最大化。29          事实上,法律解释决不仅仅是法官考虑为判决提供法律基础的单独行为,判决至少就其起源而言,与法律和理性无关。法官既不是作为一个小心翼翼地、忠实地适用规则的解释者来行事(如同加达默尔相信的那样),也不是作为受“具体化的方法”的严格演绎所束缚的逻辑学家来行事(如同Motulsky宣称的那样),法律显示在判决中的   
2006年07月01日 11点07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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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章是自己写的么
2007年07月07日 12点07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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