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3
一举到底
楼主
尊敬的有关机关、单位:
本人举报:深圳宝安区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9547号、深圳中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申113号等判决,机械审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和理由如下:

因深圳法院推诿、扯皮、甩锅、捂盖子、敷衍了事导致其申诉多年无果。

一、本案中,举报人(下称劳动者)于2008年入职用人单位工作,并持续工作到2022年,深圳法院仅确认双方自2008年至2014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错误的将2014年至2022年期间定性双方为劳务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一、劳动者退休年龄之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有关,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二、劳动者诉用人单位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首先,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工作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违反了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直接削弱了国家社保基金支撑能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益。 然而,深圳中院仅仅依据劳动者年龄作唯一标准的形式审查,机械套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一刀切是明显错误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按照该规定劳动者退休后,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表明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退休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法》第15条规定,只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法律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作禁止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纳至满十五年…按照该规定达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的人员,仍符合法律、法规主体资格。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即…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第12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
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并非替代关系。具体适用上述哪一条规定取决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其二,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此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为维护国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本案应参考《全国总工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案例一、[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 裁判观点: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之后,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有关,人民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





综上,本案应依法应当适用《劳动法》第73条第1款、《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应依法应当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至2022年。
根据综上所述,司法为民 有错必纠,恳请有关机关、单位依法查处并责令深圳中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纠正错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6年10月04日 04点10分
1
本人举报:深圳宝安区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9547号、深圳中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申113号等判决,机械审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和理由如下:

因深圳法院推诿、扯皮、甩锅、捂盖子、敷衍了事导致其申诉多年无果。
一、本案中,举报人(下称劳动者)于2008年入职用人单位工作,并持续工作到2022年,深圳法院仅确认双方自2008年至2014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错误的将2014年至2022年期间定性双方为劳务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一、劳动者退休年龄之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有关,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二、劳动者诉用人单位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首先,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工作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违反了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直接削弱了国家社保基金支撑能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益。 然而,深圳中院仅仅依据劳动者年龄作唯一标准的形式审查,机械套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一刀切是明显错误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按照该规定劳动者退休后,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表明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退休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法》第15条规定,只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法律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作禁止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纳至满十五年…按照该规定达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的人员,仍符合法律、法规主体资格。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即…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第12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
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并非替代关系。具体适用上述哪一条规定取决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其二,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此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为维护国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本案应参考《全国总工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案例一、[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 裁判观点: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之后,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有关,人民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





综上,本案应依法应当适用《劳动法》第73条第1款、《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应依法应当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至2022年。根据综上所述,司法为民 有错必纠,恳请有关机关、单位依法查处并责令深圳中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纠正错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