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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县域内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开征集相关违法线索,欢迎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积极提供问题线索。一、举报范围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酸、废机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或跨区域非法转移、填埋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或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倾倒,或通过渗坑、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无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或闲置,通过暗管、直排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
(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如劣质散煤),或利用流动车辆隐蔽销售散煤的;
(七)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植被、非法占用土地,产生烟尘及有害气体直排的;
(九)非法利用废机油、废轮胎、原油等进行土法炼油,通过渗坑、渗井排放废液,污染土壤和水体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具体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图片、视频等)及相关证据。三、举报奖励与法律责任
(一)举报奖励,举报线索经县生态环境分局或者属地乡镇政府调查属实的,将按规定给予最先举报人(首次举报人)相应奖励。
(二)严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全部举报材料、举报反映问题、相关线索内容实行全程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泄露,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严禁以调查、核实、沟通为由,向被举报人、关联人员透露举报来源、举报人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一方处置;工作人员存在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行为的,依规给予政务处分、党纪处分。
(四)对恐吓、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举报人应对所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319-7721365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柏乡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30日
2026年07月30日 14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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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酸、废机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或跨区域非法转移、填埋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或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倾倒,或通过渗坑、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无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或闲置,通过暗管、直排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
(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如劣质散煤),或利用流动车辆隐蔽销售散煤的;
(七)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植被、非法占用土地,产生烟尘及有害气体直排的;
(九)非法利用废机油、废轮胎、原油等进行土法炼油,通过渗坑、渗井排放废液,污染土壤和水体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具体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图片、视频等)及相关证据。三、举报奖励与法律责任
(一)举报奖励,举报线索经县生态环境分局或者属地乡镇政府调查属实的,将按规定给予最先举报人(首次举报人)相应奖励。
(二)严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全部举报材料、举报反映问题、相关线索内容实行全程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泄露,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严禁以调查、核实、沟通为由,向被举报人、关联人员透露举报来源、举报人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一方处置;工作人员存在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行为的,依规给予政务处分、党纪处分。
(四)对恐吓、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举报人应对所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319-7721365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柏乡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