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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g78403652
楼主
「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或证人传唤,却仅在判决书中说明」
【这个行为在法律上评价为严重的程序违法。法律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尤其是复议权。】
违反了法定的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如果认为没有必要而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同样,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如果准许,也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这个“告知”或“送达通知书”的动作,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将决定写在最终的判决书里,属于“事后告知”,并不能弥补程序上的缺失。
【侵害了当事人的复议权:设置“送达通知书”这个程序,最关键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复议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准许的通知书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法院仅仅在判决书中一笔带过,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甚至不知道法院的决定,复议权也就被实质性地剥夺了。】
可能导致判决被撤销:这种程序违法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如果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这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成为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而法院未予准许的,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原判决被依法撤销或改判。
2026年06月22日 03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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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行为在法律上评价为严重的程序违法。法律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尤其是复议权。】
违反了法定的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如果认为没有必要而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同样,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如果准许,也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这个“告知”或“送达通知书”的动作,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将决定写在最终的判决书里,属于“事后告知”,并不能弥补程序上的缺失。
【侵害了当事人的复议权:设置“送达通知书”这个程序,最关键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复议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准许的通知书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法院仅仅在判决书中一笔带过,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甚至不知道法院的决定,复议权也就被实质性地剥夺了。】
可能导致判决被撤销:这种程序违法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如果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这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成为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而法院未予准许的,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原判决被依法撤销或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