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给你权力了吗?笑!【复议权、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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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g78403652 楼主
「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或证人传唤,却仅在判决书中说明」
【这个行为在法律上评价为严重的程序违法。法律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尤其是复议权。】
违反了法定的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如果认为没有必要而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同样,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如果准许,也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这个“告知”或“送达通知书”的动作,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将决定写在最终的判决书里,属于“事后告知”,并不能弥补程序上的缺失。
【侵害了当事人的复议权:设置“送达通知书”这个程序,最关键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复议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准许的通知书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法院仅仅在判决书中一笔带过,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甚至不知道法院的决定,复议权也就被实质性地剥夺了。】
可能导致判决被撤销:这种程序违法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如果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这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成为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而法院未予准许的,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原判决被依法撤销或改判。
2026年06月22日 03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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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g78403652 楼主
当网购商家卖A发B时,法院的判案逻辑:(iPhone为例)
1、“下单那一刻不存在欺诈”:网页上明确写了‘正品iPhone’,买家也是冲着‘正品iPhone’下单的。在下单那一瞬间,买家的认知是正品,我们的邀约也是正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因此在下单建立合同的‘那一刻’,不存在任何隐瞒和欺诈。
2、“发板砖只是后期的履约违约行为”:在合同成立后的【履约阶段】出现了严重瑕疵。这属于根本违约,卖家承担民法典上的违约责任——买家把板砖退给卖家,卖家把货款退给买家(填平原则)。
3、“外部大环境提示是我们的免死金牌”:如果恰好当时有物流延迟、供应链紧张等宏观提示,商家甚至可以辩称:“当时供应链不稳定,我们本来想发iPhone的,事后发现没货了,员工为了完成系统点击不小心塞了块板砖。这只是履约手段恶劣,不属于缔约欺诈。”
——A、彻底颠覆了“主观故意”的推定规则:在法学上,一个人的(事后、)事后行为,是探知其事初真实主观意图唯一的、最核心的客观依据。
B、将《消法》第55条降格为“僵尸条款”。
C、制造了数字时代的“司法破窗效应”:
这种判决逻辑在客观上向全网无良商家释放了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只要你们在前端把合同签下来(把流量、点击率、现金流和买家隐私骗到手),后端的履约阶段你们就可以为所欲为。 即使被较真的买家告了,法院也会用“违约”的保护伞帮你们把欺诈责任挡在外面,你们付出的最大代价,不过是退款或者赔几块钱微不足道的差价。
2026年06月22日 17点06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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