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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峰百福院重建佛殿記復刻碑文字勘誤
摘要
浙江省安吉縣靈峰寺現存復刻北宋治平四年(1067年)《靈峰百福院重建佛殿記》石碑,是研究五代至北宋佛教史、地方史及建築史的重要文獻。本文通過對碑文的細緻校勘,發現復刻碑文中存在兩處明顯訛誤:一是將宋代官職「朝散大夫」顛倒刻為「散朝大夫」;二是紀年計算失誤,將始建與重建的時間間隔誤記為一百五十九年,實為一百五十七年。本文對兩處訛誤進行考證,並提出相應的校勘建議,以還原歷史文獻的準確性,為相關研究提供可靠的文本依據。
關鍵詞
靈峰百福院;佛殿記;復刻碑;文字勘誤;宋代
一、引言
靈峰百福院位於浙江省安吉縣靈峰,始建於五代後梁開平丁卯年(907年),由高僧義璘創建,初名「靈峰長興院」;北宋治平元年(1064年)改賜今額,治平元年至二年(1064-1065年)重建佛殿,治平四年(1067年)由孔叔詹撰文立碑記其事。原碑已殘毀,現寺院大雄寶殿前存有復刻碑。該碑文詳細記載了寺院的建置、沿革及重建過程,具有重要的歷史、佛教與文學價值。然而,復刻碑文在傳抄鐫刻過程中存在兩處明顯訛誤,影響了文獻的準確性,亟需加以校勘糾正。
二、碑文主要訛誤及考證
(一)「朝散大夫」誤作「散朝大夫」
復刻碑文開篇云:「宋散朝大夫、守光祿卿、知懷州軍州事、兼管內勸農使、上輕車都尉、賜紫金魚袋 :孔叔詹立石。」其中「散朝大夫」一職,實為「朝散大夫」之顛倒訛誤。
考證依據如下:
甲、宋代官職制度:「朝散大夫」是北宋時期的文散官階,隸屬於從五品上階,為文官體系中的標準官職名稱,主要用於表示官員的資歷與級別,在《宋史·職官志》中有明確記載:「文散官……從五品上曰朝散大夫。」(脫脫等:《宋史》卷一百六十九《職官志九》,中華書局,1977年,第4032頁)而「散朝大夫」並非宋代官職,在宋代職官史料中無任何記載,屬於明顯的鐫刻顛倒錯誤。
乙、同期碑刻文獻佐證:北宋時期的碑刻文獻中,「朝散大夫」的表述極為常見,如《范文正公集》附《范文正公神道碑》載:「朝散大夫、尚書吏部郎中、知制誥、充史館修撰歐陽修撰」;《歐陽文忠公文集》卷六十《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誌銘》載:「朝散大夫、右諫議大夫、知制誥、判流內銓、兼史館修撰、上護軍、賜紫金魚袋歐陽修撰」。上述碑刻均以「朝散大夫」為正確表述,可佐證復刻碑「散朝大夫」之誤。
(二)紀年計算失誤:157年誤作159年
復刻碑文第二段云:「越一百五十有九秊,實皇朝治平元年甲辰。」此處紀年計算存在明顯誤差。
考證依據如下:
甲、明確的時間節點:碑文明確記載寺院「始五代開平丁卯歲」(907年)始建,「實皇朝治平元年甲辰」(1064年)改賜今額並籌備重建,兩個時間節點均為确切的年號紀年,可準確對應公曆年份。
乙、精確的時間間隔計算:以公曆年份相減計算,1064年減去907年,結果為157年,而非碑文所記的159年,兩者相差2年。
丙、誤差原因推測:該誤差可能源於以下原因:一是碑文撰寫者在計算時的筆誤;二是復刻過程中傳抄失誤;三是宋代紀年計算中可能存在的「虛歲」習慣(即計算起始年和結束年都計入),但即便如此,907年至1064年也僅為158年(1064-907+1=158),仍與159年不符,故可確定為紀年計算失誤。
三、校勘建議
針對上述兩處明顯訛誤,為確保歷史文獻的準確性與嚴肅性,結合復刻碑的展示與研究價值,提出以下校勘建議:
甲、直接修正訛誤,附校勘說明:在未來復刻或修繕石碑時,應依據上述考證結果,將「散朝大夫」修正為「朝散大夫」,將「一百五十有九秊」修正為「一百五十有七秊」。同時,在碑文末或碑側添加小字校勘說明,注明原文訛誤及修正依據,如:「原碑『散朝大夫』應為『朝散大夫』,『一百五十有九秊』應為『一百五十有七秊』,今據《宋史》及紀年考證修正。」
乙、增設碑刻說明牌:在復刻碑旁增設說明牌,詳細介紹碑文的歷史背景、復刻情況及校勘過程,向遊客與信眾解釋訛誤的發現與修正依據,展現嚴謹的學術態度,避免誤導受眾。
四、結語
《靈峰百福院重建佛殿記》復刻碑作為承載地方歷史與佛教文化的重要載體,其文字的準確性直接影響歷史資訊的傳遞與研究的可靠性。本文通過對碑文中「朝散大夫」與紀年計算兩處明顯訛誤的考證,不僅還原了歷史文獻的真實面貌,也為古代碑刻的校勘與保護提供了實例參考。在文化傳承與文物保護工作中,唯有秉持嚴謹的學術態度,細緻校勘、及時修正訛誤,才能真正守護好歷史的真實性與文化的尊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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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仲淹. 范文正公集[M]. 四部叢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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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2日 13点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