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员1号Ω solodrac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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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说别人法盲,是不是该原地自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女方陪嫁的钱,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指明仅赠与女方的除外;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女方亲属给予女方的嫁妆,则是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个被法盲认为法盲的, 其实图上,也没说错只是说的粗糙了点,没细说 如果结婚了,共同生活了,彩礼也没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比如借债,贷款给的彩礼),不属于骗婚等等因素。 彩礼基本判定为婚前赠予,不返还,也就是女方婚前财产。 嫁妆,属于女方父母赠予女方的婚前财产。 除非女方父母,给的房子车子存款,明确表示是小两口的不是口头说说。房产证,车辆,都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存款折或者卡等等是双方名字。 不知这么说,算不算法盲?
青云联华,品牌侵权案 今天在青云购物中心门口,遇到的事。 大概意思是上海联华,起诉,新泰青云联华(加盟店),品牌侵权索赔。 一下,三方,分别,称为,新泰青云,上海联华,新泰当地加盟店。 这一锅浆糊大概是这样的 2005年,新泰青云与上海联华合作,推进新泰当地加盟。 后新泰青云,跟上海联华合同期结束,青云联华改回青云。 加盟店,未得到具体的结束告知,稀里糊涂的继续使用“青云联华”,造成侵权事实。 现被上海联化起诉侵权并索赔。 先分析: 第一:找出当年的加盟合同等等文件,看清楚,甲乙方,各方违约责任,以及加盟起止时间。 找到新泰青云与上海联华的合同,以及授权管理地方区域加盟店的文件。 第二:明确,新泰当地加盟店的管理方,到底是上海联华,还是新泰青云。 第三: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招牌,收银系统,供应链系统等等带有“联华”字样的事实依据 第四:侵权是如何造成的,管理方是否有责任? 第五:新泰当地加盟店,是否跟新泰青云,在合同期结束后,继续合作?新泰青云是否继续供应加盟店货物?期间,这些往来文件货物单据,结算单据等等是否带有“青云”,“联华”等等字样? ………… 大概就先准备这些吧 坑很大,如何避免掉坑。 明确加盟期间管理方是上海联华,或者新泰青云。 管理方未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比如,收取加盟费,签约续约,告知合同到期后,如不续期,造成侵权,以及及时终止侵权,要求新泰加盟店,更换招牌,以及各种带“青云”,带“联华”字样的宣传页册海报,价目牌,结算小票,等等。 而不是等很多年后,这边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不纠结,直接以侵权,索赔。 承认错误,道歉,都行,避免被索赔,索赔数额还挺大,这个尽量能不赔不赔,能降低降低吧。 先写到这,比较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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