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王湖 唐王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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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读:时间面前,一切终将释怀 昨,因工资的事纠结一夜。 今早,在朋友圈看到这篇文章,分享给朋友们。 常想时间是一味良药,能让人自渡,再难忘的人或事,在时间面前终将释怀。 光阴的巷口,谁没有过年少唇红齿白的时光,谁不曾走过青春的迷茫,谁没有过年少轻狂,谁没有经过命运的起起落落? 生命中,总有那么一个人陪你看过风景,总有一双手温暖你前行的路,总有一首歌让你听着就泪流满面,总有一段文字让你不忍触碰,埋藏在心底。 当有一天,站在岁月的彼岸回望,那些纯真的年月,那些沧桑的磨砺,都变成泛黄的记忆,终是感动了时光,也感动了自己。 季节辗转,总有过起风的晨,也有绚丽的黄昏,一路走来,能让你驻足的,是温暖,离开的,是懂得,念与不念,舍与不舍,都变成照亮前行的路上的灯光。 总有一天,你会发现,曾经想牢牢抓住的,慢慢的就放下了,曾经痛过的,慢慢地伤口就结疤了,不是不痛了,也不是遗忘了,只是释怀了。 岁月一声不响,带我们品尝过聚散离合的伤感,走过高高低低的沉浮,却分分秒秒不停留。当开始和结束, 变成一种途径,不得不感叹时光的强大。 罗西说:“与失去的时间相比,所有的失去都是一种赠与,无怨无悔。” 人生有笑有泪,再浓烈的事情在时间的磨合下都会慢慢的变淡,岁月流逝,会带你看更好的风景,让你遇见更好的人,更好的事。 一只杯子,只有倒空了,才可以重新容纳水,生活,删繁就简才能更好地前行,我们没必要一味的停留在从前。 生命走的再远也要回归原点,往事是用来回味的,今天是用来珍惜的,明天是用来期许的,人生路上,或交集,或擦肩,不曾改变的曾经牵过手的温暖。 时光磨练人的心性,人到中年,于岁月已经隔着几重山水,终于明白,淡然的才是生命的最终归宿。 人生不能彩排,每个清晨,都是一个新的开始,每一个黄昏,都是一个终结,忘掉昨天的不快乐,做一株向日葵,向着明媚微笑前行。 无论生活如何的让你满面风尘,守心自暖,心若不动,风又奈何,你若不伤,岁月无恙。终有一天你会学会不争不抢,不远不近,脚步走的不急不缓,从容不迫。 从前的车马很慢,慢的一生只能爱一个人,现在的时光很快,快的都来不及看清楚身边的风景,虽然时光可以苍老容颜,而心却可以依然年轻,毕竟岁月未曾饶过我们,我们也未曾饶过岁月。 一花一世界,一笑一尘缘,人生有相遇就有别离,花开花谢,缘起缘落,所有浮沉,有一天都会变成午后的那一窗风清云淡,而阳光依旧温暖,时间面前,一切终将释怀。
善待你所在的单位!(牢骚过后还是正能量) 单位 善待你所在的单位!(牢骚过后还是正能量) 单位是你显示自己存在的舞台。单位是你美好家庭的后台,是你在家庭和社会上的话语权。 在单位要学会珍惜 一、是珍惜工作。工作就是职责,职责就是担当,担当就是价值。感谢那些让你独挡一面的人,感谢那些给你压担子的人,感谢给你平台的人。因为那是机会,那是信任,那是平台,那是发言权。 二、是珍惜关系。单位的各种关系一定要珍惜,宁可自己受委屈也尽量不争高低。一个人只有能够处理好和自己有工作关系的关系才叫能力。没有工作关系的关系,只是吃吃喝喝、玩玩耍耍,那不属于单位关系。 三、是珍惜已有的。在单位你已经拥有的,一定要珍惜。也许时间久了,你会感到厌烦。但那只是你的心理出了问题。要学会及时调整自己,使自己在枯燥无味的工作面前,有一种常新的感觉和姿势。你已经拥有的,一旦丧失,你就会知道他的价值。 在单位最忌讳三点 一、是把工作推给别人。工作是你的职责,也是你的权力,也是你的义务,更是你立足单位的基础。把属于自己的工作推给别人,不是聪明,而是愚蠢,除非你的能力太小了,不能胜任它。推诿工作是一种逃避,是一种不负责任,更是一种无能,他会让别人从内心深处瞧不起你。 二、是愚弄他人。愚弄别人是一种真正的愚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是一种下三滥。尤其是对那些信任你的人,依靠你,倚重你的人,万万不可耍小聪明,你会得不偿失的。长期在一起共事,你的诚恳会让同事感动,相反,会使领导和同事恶心。你也许不知道,比你高一个级别的人,在研究你的能力和为人时,大家竟然看得那么准,那么透,那么一致。 三、是沉不下心来。沉不下心来是在单位工作的大忌。单位不是走马观花,不是住旅店,不是旅游。单位很有可能是一生的根据地,是你一辈子存在的证明。要沉下心慢慢干。有机会上进了也不要得意忘形。没有机会或者错过了一个机会也不要患得患失。相信最后的赢家是那些慢慢走过来的人。 在单位老年人有老年人的优势,年轻人有年轻人的优势。万万不可以互相轻视。在单位千万不要破坏单位的规则。那样就是拆一把手的台,就是拆自己直接领导的台,就是拆自己的台,就是和这个团队过不去。 一定要把属于私人的事限制在私人的空间。否则,关键时刻,没有人认可你。 在单位永远不要说大话,没有人害怕你的大话,大家只会瞧不起你。 维护自己的单位,维护自己的工作,维护自己的职业。单位离开谁都能运转,但你离不开单位,你要努力证明,你在单位很重要。
适用羞辱性处罚必须慎之又慎  我们经常说处罚具有威慑作用,不仅仅威慑被罚的人不要再犯,也威慑周围的人要引以为戒。所以小时候,经常被父母指着电视剧中被处罚的坏蛋教导,不要做坏事,否则就是那样的下场。这个逻辑本身并没有错,但是稍微往前再走一步就可能滑入谬误。   近日媒体报道,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安江镇禁毒办工作人员对10户家庭的房屋,喷上了“涉毒家庭”字样。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被喷漆的10户家庭均有家庭成员涉及重特大制贩毒案件,并且大部分家庭都有在逃人员。当地政府面临着沉重的禁毒压力,在经过当地村民的同意后,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震慑与教育作用。在舆论热议和批评下,当地政府意识到不妥,正在停止该种做法。   这种“一人犯错,全家担责”带有羞辱性质的惩罚,违反了法律上自负其责的原则。那么,对于一个触犯刑法的人是否可以适用一种羞辱刑的处罚呢?答案好像没那么简单。   在刑罚上,羞辱刑和名誉刑、丑辱刑经常被混在一起使用,主要指对犯罪人施加一种在道德上具有羞辱性质的处罚,这种羞辱性惩罚不仅仅针对当事人,更是扩散至对整个社会其他人的威慑。《水浒传》中林冲刺配沧州府,其中的“刺”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还有游街示众和带枷示众等。这种羞辱性质的处罚,在西方也不少见。在德国犯罪学博物馆中就展示了各种各样的羞辱刑,诸如对那些有婚外情的女人和不上教堂的信徒,会在公共场所挂上各种耻辱标志。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刑罚逐渐更注重人道和人权,认为罪犯也是人,应该受到人道的对待,而羞辱刑是一种“非人”的处罚。此外,有人认为羞辱刑中的道德谴责,在面临一个人“不要脸”的时候,似乎并无太大的效果。而且,羞辱刑的存在容易使犯罪人陷入一种道德非难中不可自拔,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结果,刑罚的矫正功能就难以实现了。   尽管羞辱刑被认为是一种不文明的处罚方式,但是通过消减名誉的方式进行处罚并没有完全消失。当现有的刑罚方式不足以真正地改造罪犯时,人们就会重新想起羞辱刑。诸如在美国,有的地方的法官会判处犯人在家门口或附近的公路旁悬挂“注意!这里住着一个暴徒,过路人需加倍小心”的警示牌,并规定展示的时间。在俄勒冈州,骚扰妇女儿童者,会被法官判处在两家报纸上刊登包括有其姓名、照片及犯罪事实的道歉广告。在我国,备受人们关注的将“老赖”的信息在电子屏上滚动播出的做法,也与此类做法有殊途同归之处。羞辱刑的难以彻底消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刑罚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道德谴责性,纯粹的监禁是否能够矫正罪犯往往容易引起疑虑,尤其在再犯率高的时候,人们会更寄希望于羞辱刑带来的道德压力和谴责。但是,人们在强调羞辱刑的道德震慑性时,往往会忽略羞辱刑发挥作用的场域限制,道德威慑力更多地发生于熟人社会或社区。   在现代社会,处罚或刑事处罚要具有基本的人道基础,单纯地寻求道德威慑的力量,不仅仅有违宪法的人权保障,也不一定会有很好的社会效果,所以羞辱性处罚的适用要慎之又慎。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山东严禁超高温露天作业 防暑降温费连发四个月新华网10小时前 山东严禁超高温露天作业 防暑降温费连发四个月 新华网10小时前 原标题:山东严禁超高温露天作业 防暑降温费连发四个月 连续多日,包括全省多地都迎来了高温高湿的“桑拿天”,多地气温连创新高,这种天气下,出个门都要下好大的决心。但在城市各个角落,随处可见高温天气下依然坚守岗位的工作人员,为切实维护高温期间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了解到,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另外,企业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增设通风降温设施,加强防暑降温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立高温作业职工工间休息室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如遇违规企业职工该咋办?记者了解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王晓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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