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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号井已成功挖通至漂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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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对昆山宝马案的看法 转发一位刑警的话,我觉得很有道理。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们肯定会说防卫过当了,他们会说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是防卫过当。作为一个老刑警,以我的处理过的案例和经验,我认为是正当防卫。大家都知道,从生理上讲,我们人类的行为是受大脑控制,大脑根据外界信号释放刺激神经的物质来控制我们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被宝马男欺负以后,首先他体内会释放大量的肾上腺素,他被攻击得程度越大,肾上腺素释放得越强烈,而宝马男在攻击他人时他体内的激素并不一定完全是肾上腺素,可能有多巴胺成分,因为他会在殴打他人的过程中获得快感,因此在行为人在肾上腺素积累到临界点后,他会突然爆发变得勇敢,甚至身上的疼痛感也会消失,他的身体由于肾上腺素的作用让他无法停止攻击行为,这是一个身体正常的男性本能的反应,所以行为人随后的攻击行为在当时是不受他本人意识有效控制的,只有在他的攻击行为结束后,大脑接受到外界危险已经消失的信号后,释放停止攻击的物质,身体的攻击行为才停得下来。这些是动物耐以生存的本能行为,和法律意识及受教育程度无关,每个人体质不一样,表现程度也不一样。所以,我从生理上认为,他不是防卫过当,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另外,我认为行为人在追砍宝马男时其主观应该可以理解为宝马男可能上车再次拿刀,拿枪,危险还没有完全消除,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可能还会遭到伤害甚至死亡,因此不继续攻击不足以消除危险,宝马男的行为在当时至少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已经是犯罪行为。所以在法理上,我认为可以考虑是正当防卫。最后我在想,行为人经济上可能不富裕,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当天就这么不明不白的被杀了,对于他的家庭来说简直就是灾难,芝麻大点事,宝马男就要取人性命,如果当时心慈手软,后果肯定不堪设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杀我,我必博之!这是中国在面对列强时的态度,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精髓。所以在道义上,我认为行为人采取的是对等攻击行为,不过分,就是正当防卫。我敢打赌,几乎所有的警察,特别是刑警,都希望行为人最后无罪释放。警察最看不惯,最想冲上去狠狠揍一顿的,就是这种作威作福,装模作样,欺压群众的人渣。肯定有人会指责我作为刑警在胡说八道,我先把话撂在这:”宝马男在现场失去抵抗力了吗?你敢肯定他的战术性撤退不是跑到车上或后备箱里拿刀枪吗?他的同伙不会参与攻击吗?你有证据证明现实的危险真正解除了吗?宝马男年轻力壮,又还是混过社会的人物,会在现场轻易罢休放过行为人吗?一旦行为人停止攻击,宝马男及同伙至少有一百种现场报复他的手段,宝马男要是开车碾压怎么办?这些可能的情况在当时万分危机的前提下,试问你判别得了不?犯罪构成要件重要一条就是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故意,客观方面有放任后果发生或积极追求的行为吗?在那危机时刻你能把握得了吗??除非行为人亲口讲他就要杀死他,否则一个犯罪要件都不完整的案子怎么能判定有罪,知道疑罪从无吗?还有,我相信一定有一大帮有高水平的律师已经在为行为人辩护而跃跃欲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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