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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详,则刑繁;法繁,则刑省”解 在图书馆翻张觉的《商君书校疏》,对于第78页,5.4部分注释(6)有疑问如下: 采本关于“法详,则刑繁;法繁,则刑省”的矛盾之处,张觉采王时润“法简则刑省”说,认为“繁”字涉上而误,依据为《韩非子·八说》中的“法省而民讼简”。我对此抱有疑问,因而去查询了同是张觉注的《韩非子校疏析论》(第1072页,47.8部分注释(2)),张觉认为在韩非眼中“简省”未必就是一种不足,此外在他的《韩非子译注》中,又将“书约而弟子辩”的“辩”解释为通“辨”,从而与后句契合。私以为这种解释尚有不通之处。 《韩非子·八说》中的原句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如果依张觉观点将“辩”作“辨”的通假,确实可以与第二句勉强相合,然而于第三、四句却无法说通。首先便是“圣人之书必著论”,在《世说新语》中有如下录:“何晏注《老子》未毕,见王弼自说注《老子》旨。何意多所短,不复得作声,但应诺诺。遂不复注,因作《道德论》。”“初,注《庄子》者数十家,莫能究其旨要。向秀于旧注外为解义,妙析奇致,大畅玄风。”可见“注”与“论”都是在原本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阐发,本身是倾向于繁复而不是简省。至于“明主之法必详尽事”,所谓“详尽”,若法皆从简,恐怕也难以达到“详尽”的目的。若两部时代不同的文字真的可以如此“依字比对”,那么《商君书》中的“法详,则刑繁”,也同样使得张觉的推导自相矛盾,却未见其在《商君书校疏》中对此提出修改意见。 与之同样大相矛盾的,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上所记录的秦法却极其细化详尽,如果商君的思想中确有“法简”的成分,那么后世的秦法会发展成这一倾向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即便张觉注引《盐铁论·论功》的“法约而易辨,求寡而易供,是以刑省而不犯,指麾而令从”,然而此“辨”非彼“辩”,原文亦与《韩非子》存在一定出入,不能排除他自化成词的可能性。退一万步讲,同在《盐铁论》中的《刑德》篇也依然有“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要知秦始皇同样很看重韩非的思想,而汉承秦律,本身也颇有相同的地方,如果法自商君、韩非始便已开始尚简,那么便没理由一直发展到盐铁论时依然是刑法繁重;反之,如果是实际发展使得法不得不与指导观念相冲突,那么发展到这时,也理当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符合现状的、与从前思想相悖的发展问题,所以,窃以为此种解释尚欠妥。“依字比对”对于隔代文献来说,难以兼顾古汉语在不同时代和语境下的不同涵义,实在不够严谨。 对此,我手头上的严可均校本作“法详,则刑繁;刑繁,则刑省”,倒也契合《商君书》中常见的“以刑去刑”的辩证思维,王先慎的《韩非子集解》则引顾广圹注:“‘简’当作‘萌’。”至此可两者皆合。 ------------------------------------------------------------- 呃,只是个人看法……实在不爽整个分类都被张觉一个人的书淹没,参考的都找不到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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