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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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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沭阳县耿圩镇周庙村拆迁户无家可归的反映材料 反映人:余兴国,男,汉族,52岁,住沭阳县耿圩镇周庙村 电话:18251003998 反映事实:我是宿迁市沭阳县耿圩镇周庙村村民余兴国,2012年为了响应县委、县政府“2158”厂房,按照当时乡党委袁书记在动员会上宣传:在建设“2158”厂房的过程中需要拆居民房屋、占有宅基地的,拆一户就可建设两户房屋。为响应政府的号召,我于2012年12月5日在乡政府副镇长汪锐的见证下与村书记汪国维、代建人员余兴陆签订了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对安置做出了详细约定,并且乡政府对上述协议的内容进行见证。协议签订后,我将我的唯一住房交予代建人拆除,我暂住在他人房屋里,后“2158”厂房一直稳中进行。2014年1月份,乡政府口头通知代建人员暂停施工,后我村拆迁户人找到乡政府,乡政府在拆迁户的压力下松口恢复工程施工,但前提是需开发单位提供10万元保证金方可继续施工,后开发人员于2014年7月14日缴纳了了上述款项。但乡政府于2014年8月14日仍发出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让拆迁户无家可归! 综上,我是响应政府的号召,在乡政府见证下与代建人员签订了相关协议,完全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做的,现乡镇党委、政府政府出尔反尔,朝令夕改,我一直无安身之处,现冬天将至,能让我们拆迁户能过一个暖冬,请求领导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维护公道,维护权力的公信力,维护我们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反映人:余兴国 2014年8月25日EndFragment
关于沭阳县桑墟惠民财富广场开发单位拒不交房的反映材料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反映人 :于康霞,女,汉族, 1959 年 9 月 16 日出生,住沭阳县华冲镇经堂村 18 组 电话: 18561319868 反映事实 : 2011 年 5 月 3 日,我与桑墟镇惠民财富广场(位于桑墟中学对面,桑高路北侧)的开发单位江苏傲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位于财富广场 8 号楼 101 室的房屋一套,面积为 49.76 平方米,单价为 3888 元每平米,合同总价款为 178000 元,房屋交付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30 日。合同签订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2 年 5 月 30 日,我到开发单位去办理相关的房屋交付手续并实地看了一下房屋的实际情况,发现该房屋已被不明身份的所占并且该房屋结构与开发单位事先承诺的不一致(房屋的东面少开一扇门),后我找到开发单位的售楼处理论,开发单位承诺从中协调该套房屋并及时采取措施更改房屋结构。后我多次找到开发单位要求交付房屋,但开发单位一直推脱,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并且交付时间遥遥无期。 现请求领导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及时处理纠纷,责令开发单位我房屋。 反映人:于康霞 201 4 年 3 月 23 日 附开发单位为江苏傲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阳城大厦 11 楼 负责人:殷军 电话 :15996738688
关于沭阳县桑墟惠民财富广场开发单位拒付的反映材料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反映人 :于康霞,女,汉族, 1959 年 9 月 16 日出生,住沭阳县华冲镇经堂村 18 组 电话: 18561319868 反映事实 : 2011 年 5 月 3 日,我与桑墟镇惠民财富广场(位于桑墟中学对面,桑高路北侧)的开发单位江苏傲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位于财富广场 8 号楼 101 室的房屋一套,面积为 49.76 平方米,单价为 3888 元每平米,合同总价款为 178000 元,房屋交付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30 日。合同签订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2 年 5 月 30 日,我到开发单位去办理相关的房屋交付手续并实地看了一下房屋的实际情况,发现该房屋已被不明身份的所占并且该房屋结构与开发单位事先承诺的不一致(房屋的东面少开一扇门),后我找到开发单位的售楼处理论,开发单位承诺从中协调该套房屋并及时采取措施更改房屋结构。后我多次找到开发单位要求交付房屋,但开发单位一直推脱,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并且交付时间遥遥无期。 现请求领导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及时处理纠纷,责令开发单位我房屋。 反映人:于康霞 201 4 年 3 月 23 日 附开发单位为江苏傲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阳城大厦 11 楼 负责人:殷军 电话 :15996738688
关于沭阳县桑墟惠民财富广场开发单位拒不交房的反映材料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反映人 :于康霞,女,汉族, 1959 年 9 月 16 日出生,住沭阳县华冲镇经堂村 18 组 电话: 18561319868 反映事实 : 2011 年 5 月 3 日,我与桑墟镇惠民财富广场(位于桑墟中学对面,桑高路北侧)的开发单位江苏傲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位于财富广场 8 号楼 101 室的房屋一套,面积为 49.76 平方米,单价为 3888 元每平米,合同总价款为 178000 元,房屋交付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30 日。合同签订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2 年 5 月 30 日,我到开发单位去办理相关的房屋交付手续并实地看了一下房屋的实际情况,发现该房屋已被不明身份的所占并且该房屋结构与开发单位事先承诺的不一致(房屋的东面少开一扇门),后我找到开发单位的售楼处理论,开发单位承诺从中协调该套房屋并及时采取措施更改房屋结构。后我多次找到开发单位要求交付房屋,但开发单位一直推脱,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并且交付时间遥遥无期。 现请求领导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及时处理纠纷,责令开发单位我房屋。 反映人:于康霞 201 4 年 3 月 23 日 附开发单位为江苏傲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阳城大厦 11 楼 负责人:殷军 电话 :15996738688
关于沭阳县桑墟惠民财富广场开发单位拒不交房的反映材料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反映人 :于康霞,女,汉族, 1959 年 9 月 16 日出生,住沭阳县华冲镇经堂村 18 组 电话: 18561319868 反映事实 : 2011 年 5 月 3 日,我与桑墟镇惠民财富广场(位于桑墟中学对面,桑高路北侧)的开发单位江苏傲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位于财富广场 8 号楼 101 室的房屋一套,面积为 49.76 平方米,单价为 3888 元每平米,合同总价款为 178000 元,房屋交付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30 日。合同签订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2 年 5 月 30 日,我到开发单位去办理相关的房屋交付手续并实地看了一下房屋的实际情况,发现该房屋已被不明身份的所占并且该房屋结构与开发单位事先承诺的不一致(房屋的东面少开一扇门),后我找到开发单位的售楼处理论,开发单位承诺从中协调该套房屋并及时采取措施更改房屋结构。后我多次找到开发单位要求交付房屋,但开发单位一直推脱,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并且交付时间遥遥无期。 现请求领导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及时处理纠纷,责令开发单位我房屋。 反映人:于康霞 201 4 年 3 月 23 日 附开发单位为江苏傲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阳城大厦 11 楼 负责人:殷军 电话 :15996738688
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曝光公告 <?xml:namespace prefix="span style="font-size"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xml:namespace="">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span style="font-size:。现督促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相关征信系统黑名单、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同时,请社会公众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如有其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相关线索的,请与我院联系。举报电话:0527-83519110。</span style="font-size: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我院会将其信息从曝光名单中删除。曝 光 名 单</?xml:namespace> 序号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 行 依 据 未履行标的(不包括迟履行金或利息) 1 周业兵 沭阳县沭城镇信安花园15-1-302 320823195910196651 (2012)沭民初字第2717号 95075元 2 乔文如 沭阳县颖都家园24幢二单元602室 32132219830910741X (2010)沭民初字第0674号 144300元 3 陈尚峰 沭阳县李恒镇曙红村王西组 320823198102025313 (2011)郯刑初字第73号 653517.5元 4 郇树超 沭阳县桑墟镇条河村七组 320823197512163239 (2011)沭华民初1096号 16000元 5 叶进 沭阳县沭城镇美好家园95号楼1单元301室 320823198008130037 (2011)沭民初字第0973号 返还原物及5475元 6 巢德亮 沭阳县沭城镇南京路新华书店家属区4-401 320823195704020057 2013沭民调初字第107号 20150元 7 方国华 沭城镇文化新村5幢3单元406 320823195912060010 (2012)沭民初字2269号 350000元 8 殷国俊 沭城镇仁慈医院综合楼 320107196711234236 (2011)沭民初字0187号 500000元 9 郇树超 沭阳县桑墟镇条河村七组 320823197512163239 (2011)沭华民初1096号 16000元 10 汤井松 沭阳万匹镇松源木业制品厂内 321322196908203412 (2012)沭民初字第3825号 102300元 <?xml:namespace prefix = 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autospace />
关于沭阳县桑墟惠民财富广场开发单位延期交房的反映材料 反映人:于康霞,女,汉族,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沭阳县华冲镇经堂村18组 电话:18561319868 反映事实:2011年5月3日,我与桑墟镇惠民财富广场(位于桑墟中学对面,桑高路北侧)的开发单位江苏傲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位于财富广场8号楼101室的房屋一套,面积为49.76平方米,单价为3888元每平米,合同总价款为178000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合同签订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2年5月30日,我到开发单位去办理相关的房屋交付手续并实地看了一下房屋的实际情况,发现该房屋已被不明身份的所占并且该房屋结构与开发单位事先承诺的不一致(房屋的东面少开一扇门),后我找到开发单位的售楼处理论,开发单位承诺从中协调该套房屋并及时采取措施更改房屋结构。后我多次找到开发单位要求交付房屋,但开发单位一直推脱,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并且交付时间遥遥无期。 现请求领导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及时处理纠纷,责令开发单位我房屋。 反映人:于康霞 2013年3月23日 附开发单位为江苏傲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阳城大厦11楼 负责人:殷军 电话:15996738688 反映人:于康霞,女,汉族,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沭阳县华冲镇经堂村18组 电话:18561319868 反映事实:2011年5月3日,我与桑墟镇惠民财富广场(位于桑墟中学对面,桑高路北侧)的开发单位江苏傲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位于财富广场8号楼101室的房屋一套,面积为49.76平方米,单价为3888元每平米,合同总价款为178000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合同签订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2年5月30日,我到开发单位去办理相关的房屋交付手续并实地看了一下房屋的实际情况,发现该房屋已被不明身份的所占并且该房屋结构与开发单位事先承诺的不一致(房屋的东面少开一扇门),后我找到开发单位的售楼处理论,开发单位承诺从中协调该套房屋并及时采取措施更改房屋结构。后我多次找到开发单位要求交付房屋,但开发单位一直推脱,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并且交付时间遥遥无期。 现请求领导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及时处理纠纷,责令开发单位我房屋。 反映人:于康霞 2013年3月23日 附开发单位为江苏傲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阳城大厦11楼 负责人:殷军 电话:15996738688
关于沭阳闸堤防管理所不给付劳务费的反映材料 反映材料 反映人:左兆连,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沭阳县耿圩镇周庙村左东组 电话:15896319591 反映要求:责令相关单位或人员给付7000元。 反映事实:我是淮沭河西岸周庙村段河堤护林员,自上次砍伐时候2003年左右起至2013年元月止,反映人一直守护该段树木,并对该段树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是该段河堤的管理单位,承诺树木砍伐时候给付护林人员费用为砍伐树木价值的20%作为劳务费用。2013年元旦,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对该段树木进行砍伐,经结算反映人所管理的周庙村段的树木价值为3万余元,依据当时的约定,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应当支付给反映人7000元左右的看护管理费用。 后反映人于2013年7月25日找到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该单位以该款已被刘步芝领走。后我找到刘步芝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相关的款项。 综上,我为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种植的树木进行看护工作,当时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承诺给付20%的提成作为劳务费用,但该单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款项给予他人,而他人又拒绝给付我该款项,现向贵领导反映该事实,请领导及时处理该事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反映人:左兆连 2013年7月28日
关于沭阳闸堤防管理所不给付看护劳务费的反映材料 反映人:左兆连,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沭阳县耿圩镇周庙村左东组 电话:15896319591 反映要求:责令相关单位或人员给付7000元。 反映事实:我是淮沭河西岸周庙村段河堤护林员,自上次砍伐时候2003年左右起至2013年元月止,反映人一直守护该段树木,并对该段树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是该段河堤的管理单位,承诺树木砍伐时候给付护林人员费用为砍伐树木价值的20%作为劳务费用。2013年元旦,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对该段树木进行砍伐,经结算反映人所管理的周庙村段的树木价值为3万余元,依据当时的约定,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应当支付给反映人7000元左右的看护管理费用。 后反映人于2013年7月25日找到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该单位以该款已被刘步芝领走。后我找到刘步芝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相关的款项。 综上,我为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种植的树木进行看护工作,当时沭阳县沭阳闸堤防管理所承诺给付20%的提成作为劳务费用,但该单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款项给予他人,而他人又拒绝给付我该款项,现向贵领导反映该事实,请领导及时处理该事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反映人:左兆连 201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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