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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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合肥法律王子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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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速裁10日),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形,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审结,可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继续办理。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一般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审结(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对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未有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 三、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办案期限从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之日起算,原则上应当在强制措施有效期内审结,不受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审查起诉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原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经过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四、需要提醒的是,决不能因为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久拖不决,应提高工作质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尽量缩短办案期限。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1、精神鉴定(刑诉法第149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刑诉法第204条)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刑诉法第206条)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调阅案卷(规则第447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5、更换辩护人(《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JC传唤可以不去吗,不去有什么后果 我们知道,JC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当事人应当接受传唤,及时到GA机关进行讯问,配合调查。那么,JC传唤可以不去吗,不去有什么后果呢? 一、传唤可以不去吗,不去有什么后果 1、传唤必须去,如果不去的话,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2、强制传唤,是GA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GA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强制传唤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GA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JC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GA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GA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GA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JC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GA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kao、Jing绳等约束性警械。 GA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GA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JC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嫌疑人,GA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0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023受Hui罪、利用影响力受Hui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Hui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2023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立案及量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附前款(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凉皮里放黄瓜丝被罚,真正的问题出在哪儿? 盛夏到来,清爽可口的凉皮成为不少人的心头之爱,撒上的一小把黄瓜丝更是开胃的灵魂。然而,凉皮里放黄瓜丝被罚5000元的新闻冲上了热搜,网友们也炸了锅:“为啥凉皮里不允许放黄瓜丝?我一直都这么吃啊……” 一、 凉皮放黄瓜丝为何会被处罚?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凉皮无需再加热,黄瓜作为可生食瓜果蔬菜,属于冷食类食品,应当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而经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热食类食品制售”,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于店内加工切配黄瓜丝作为凉皮配菜,在店内及某外卖平台经营含有配菜黄瓜丝的凉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罚款5000元并没收119元。 二、 未经许可制售凉菜有何后果? 未取得相应制售许可,私自制售凉菜已涉嫌违法。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 如果消费者因购买食用了此种凉菜受到损害,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制售凉菜的商家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因私自制售凉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20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2023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023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Huilu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Huilu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Huilu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一、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2023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 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拘禁他人,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其次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量刑标准: 《刑法》有关非法拘禁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2023倒卖文物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02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023挪用公款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3危险驾驶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随着越来越多的车辆进入公共交通领域,醉酒驾驶、超载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交通事故频发,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早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而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对这一罪名增设了两个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设定,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表现为一个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从轻罪到重罪的相互衔接的制裁层次。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区别 一、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似乎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其实则不然。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违章驾驶行为(如闯红灯、超速驾驶、酒后驾车等)和致人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行为人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只能持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驾驶便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驶行为,可见,两罪之间存有一定联系。 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竟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行Hui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行Hui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Hui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Hui的; 3.通过行Hui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Hui,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Hui,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Hui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Hui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Hui,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Hui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Hui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Hui,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23合同诈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变卖…22种各类执行措施一览表 一、查封、扣押、冻结 1.适用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2.共有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涉第三人财产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3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4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拍卖、变卖财产 1.拍卖、变卖的适用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卖的适用条件《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3.物权变动拍卖、变卖导致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故《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2023集资诈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刑法中的七种暴力犯罪指的是什么 以暴力或暴力胁迫为手段实现其犯罪意图的犯罪。这是以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方法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的特点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手段凶残,不计后果,往往给被害人的人身或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其社会危害性极大,通常是各国司法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 一、刑法修正案中的七种暴力犯罪指的是哪些?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刑法上的七种暴力犯罪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范围 (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J罪、强制WX、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L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Y、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y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KB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Z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丨圣运律师走进社区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1、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频频发生,诈骗手段花样百出,令人防不胜防。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执法部门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生活中还是要注意提高自己的防骗意识,提升自己的预防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各类诈骗。 2、为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切实推进“一居一所”工作开展,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让居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5月19日上午,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走进三里庵街道杏林社区开展以“电信诈骗——谨防新型网络犯罪”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3、宣讲活动中,圣运律师主要从“什么是电信诈骗?”“新形势下电信诈骗的演变”“常见的诈骗手法及防范措施”“老年人常见诈骗案例”“老年人防骗指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认真分析解读不法分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的常见手法和典型特点,深入浅出地向社区居民介绍了简单、实用的防诈知识,劝导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对陌生人的花言巧语“不信、不听、不汇款”,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并引导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通过此次宣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辖区居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居民识别新型诈骗手段的能力,营造了社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圣运律师耐心细致的讲解展现了优秀的职业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为建设平安社区、法治社区贡献了力量。
圣运普法丨私自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私自录音并不是随便一录就可以被当作证据,如果录音的方式有误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违反法律规定。 那么,私自录音作为证据,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呢? 首先录音的方式要合法,所谓合法就是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侵犯对方的隐私权,更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来获取证据,比如采用窃听、偷拍等方式。 这些不仅不会被当作证据,反而让自己违反了法律,并且录音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注意录音的内容,录音内容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加工。 录音内容要与案件事实相符合,才能被当作证据予以采纳,最后录音是对方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真实表达。在谈话过程当中,不能有胁迫、强迫等情况出现,这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总的来说,私自录音需要我们在合理合法的方式下进行,这样才能起到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否则的话则会适得其反,甚至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权益。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开设d场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开设d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d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d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d场者给参d者提供d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db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d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d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d场者给参d者提供d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db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上述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圣运案例丨用虚拟货币清偿金钱债务,无效! 一、案情 2022年5月,赵某因购置车辆资金短缺向赵先生借钱,赵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汇款140000元,且双方口头约定该笔借款的还款时间。但赵某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全部借款,之后,赵先生通过多种途径多次催告赵某尽快还款,赵某在催促之下,陆续归还借款51000元。下剩89000元经多次催要仍未予返还。 二、接受委托 赵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所接受委托,指派刘海川、孔小雨律师为本案诉讼期间的代理人,诉请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剩余89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在接到案件后,圣运律师立即投入工作,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详细询问案件细节,仔细查阅相关材料、数据。根据进一步了解,我方当事人赵先生和赵某自2019年初共同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由赵某为赵先生操作“出金”等事宜,并支付赵先生一定的佣金,期间双方一直因上述投资发生资金往来。 三、争议点 因虚拟货币平台无法兑换货币,双方就案涉款项发生争议。赵某应诉辩称,其不欠赵先生钱,相反是赵先生欠他六万多块钱。至于赵先生提及的140000元其早已还清,有聊天记为证,并由对方明确认同欠其钱的事实。称赵先生断章取义,之前所提归还51000元实际上并不是归还,而是借赵先生周转。对赵先生提出虚拟货币不认可,认为赵先生应返还出金虚拟货币相对应的人民币数额。 四、剖析 有双方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电话聊天记录、还款凭证及当事人赵先生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圣运律师认为: 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赵某因购车资金周转困难在微信中向赵先生提出借款十几万,赵先生通过转账方式交付140000元款项,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 五、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对赵某已经以虚拟货币清偿了案涉债务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赵先生借款本金89000元及逾期利息。 2、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参与虚拟货币投咨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赵某以虚拟货币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②、③法释〔2021〕8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④法释〔2021〕8号,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⑤法释〔2021〕8号,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法释〔2021〕8号,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一条“实施第一款规定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指导意见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7日印发 法发〔2021〕21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刑事案件家属十问解答 嫌疑人被抓后,家属想知道的情况有哪些?有哪些疑问? 一、先去派出所还是先找律师处理? 答:为了节省时间,尽快帮助嫌疑人,应尽快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由于家属的身份,在嫌疑人被拘留、关押后,基于案件侦查的需要,不会和家属透露案件的情况信息,有碍案件侦查。而律师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家属授权委托之后,就可以介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要被关多久才可以放出来? 刑事拘留期要视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而定,一般情况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至30天。到期之后对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需要逮捕的必须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拘留期30天加上批准逮捕期7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案件“黄金37天”。 三、能否把人保出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四、刑事案件的流程时间? 1、刑事拘留期:30天,从被关押第一天开始计算; 2、批准逮捕期:7天,刑事拘留期满后,提前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会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答复; 3、公安机关侦查期,一般情况是2个月,在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出具批准逮捕通知书,公安机关有2个月的侦查期,所以正常情况,案件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阶段时间长为:30天+7天+2个月; 4、检查起诉时间段:1-1.5个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时将起诉书一并提交给法院。审判阶段一审公诉案件时间为:2-3个月; 6、所以,一般的刑事诉讼流程是:30天+7天+2个月+1.5个月+3个月,大概是7-8个月才会有结果; 五、公、检、法指的是什么机关部门,各是负责什么的? 1、公是指“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是负责:立案、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的; 2、检是指“检察院”。检察院是负责检察、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的; 3、法是指“法院”。法院是负责案件的审判的; 三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 六、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介入案件,帮助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七、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八、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5、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九、什么情形下,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十、律师会见有什么作用? 1、通过会见,了解涉案罪名,口供情况,和嫌疑人了解案情,行为情况,具体的情节等,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 2、了解办案人员有无刑事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违法收集证据。是否侵犯嫌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有可以代其提出申诉、控告; 3、了解嫌疑人被关押情况,传递给家属。嫌疑人被关押后最想见到的十律师和家属,由于法律规定家属见不到嫌疑人,而律师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稳定嫌疑人情绪,提供法律帮助,应对接下来的办案流程; 4、申请取保
最新监视居住规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最新监视居住规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2、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二、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4、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协助组织my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 在组织my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 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my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my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xingb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my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my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my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然要注意,协助组织my如果情节严重一般可能就不只是单纯的协助。 而很有可能会变成组织my罪,将面临更多的刑事处罚。
2023强迫卖y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强迫他人卖y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y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y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y的; 4.造成被强迫卖y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y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y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y“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y、强迫卖y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y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y“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y“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窝藏、转移、隐瞒dp、毒赃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挪用资金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相同)。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对股东本人的挪用行为不宜认定为本罪。 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圣运合肥律师走进安徽省女子戒毒所开展普法讲座 为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有效满足社会各界的法律服务需求,4月20日上午,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走进安徽省女子戒毒所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陈峥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贴近生活的真实案例,引导大家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以合理合法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还向广大学员普及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学员识别黑恶势力和防范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通过本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学员宣传了法律知识,提升了她们回归社会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也增强了她们的防范意识及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下一步,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全区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圣运案例丨贩卖、运输dp罪的有效辩护,二审改判!无期改为有期 一、案情回顾 宋某因涉嫌贩卖dp罪于2017年7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经jcy批准逮捕,当日经ga机关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贩卖、运输dp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经当事人宋某同意,指派李时雨、刘晨煜律师担任其二审上诉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经依法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宋某,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全案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找到有利辩护点。庭前庭后多次与检察官、法官进行充分沟通。 三、辩护思路 1、案件定性部分:对于宋某为涉案人员王某代购部分,虽有帮忙代购dp,但未获利也不知王某是否用于贩卖,此种行为,鉴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应当认定为贩卖dp罪。 宋某为王某代购的行为不是有偿转让,也不是以贩卖为目的的非法收买。 2、案件事实部分:一审认定宋某运输、贩卖氯胺酮1157.5g,MDMA粉末935.5g,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案件量刑部分:宋某系初犯,具有坦白的情形;宋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被告人宋某的陈述是定案的主要依据。 综上,原判认定宋某贩卖dp的数量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宋某为王某购买dp的行为,因没有谋取好处,不应当认定构成贩卖dp罪,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在有期徒刑范围内予以量刑。 四、办案结果 根据二审查明宋某的dp犯罪数量,原判对其量刑偏重。对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对宋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宋某犯贩卖、运输dp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m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m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dp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dp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圣运案例丨盗窃罪的有效辩护,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一、案件经过 案情回顾:吴先生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5月、2017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1月,吴先生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3年7月,经法院决定,对吴先生执行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 接受委托: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吴先生委托,指派马从兵律师、刘晨煜律师为其辩护人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在接受委托后,马从兵律师、刘晨煜律师依法会见了吴先生,并询问了相关案件情况,通过吴先生的自述及阅卷,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掌握和了解。 案件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两位辩护人在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客观事实及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为吴先生做无罪辩护意见,向法院及检察院递交无罪辩护建议书,就无罪意见充分发表看法。 1、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以开锁技术打开涉案房屋,然后入室盗窃。 2、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进入涉案房屋的主观目的是盗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盗窃的客观表现。 3、虽然被告人有前科,但经过四年多,并未有过新的犯罪,足以说明被告人积极改正,公诉机关以此来推断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明显是违反类推解释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梳理案件全过程,无论从犯罪构成,还是客观事实及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均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本案中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损失。圣运律师认为吴先生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结果 圣运律师运用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结果。一审法院对吴先生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在法律规范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洗钱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dp犯罪、hsh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洗钱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院 ga部关于ga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dp犯罪、hsh性质的组织犯罪、kb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失火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诱、容留、介绍卖y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刑法第359条第一款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y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y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y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y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y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y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y,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y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y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y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劳动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无罪辩护难吗?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对于有关机关针对行为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指控,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辩护策略与方法。 生命和自由是人的一生中十分珍贵的东西。如果行为人符合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无可厚非。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遇到刑事案件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qj、抢劫、贩卖du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4、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 6、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案件要做无罪辩护,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考察,辩护律师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办案人员的沟通能力,与当事人沟通讲明无罪辩护有利点及不利点的能力。 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做无罪辩护会更为谨慎,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找到专业靠谱、认真负责的律师非常重要。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来电或私信咨询。
破坏生产经营罪既遂的2023量刑标准 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条所列的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聚众yl罪的立案以及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聚众yl罪 罪名认定 聚众yl,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多人纠集在起进行yl活动。 (一)”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 (二)”yl”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bt性行为。 (三)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yl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yl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yl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yl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yl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yl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yl罪】聚众进行yl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yl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yl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为被羁押的亲属申请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这五种强制措施均是办案机关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性、预防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 在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上不同的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属于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相比刑事拘留和逮捕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鉴于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和刑罚逐渐轻缓化,我国目前实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很多轻罪刑事案件都能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二、谁能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都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将办案机关采取的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其中“法定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辩护人是指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三、在什么时间申请取保候审 1.黄金救援期 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会在拘留期限内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刑事拘留可羁押10天(3天+7天,7天为检察院批捕的期限),特殊情况可羁押14天(7天+7天,7天为检察院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最多可羁押37天(30天+7天,7天为检察院批捕的期限)。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将可能增加两个月以上的羁押期限,因此在检察院批捕前的37天被业界称为“黄金救援期”。在“黄金救援期”,辩护律师有两次机会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帮助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一是在刑事拘留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二是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捕后,在审查逮捕期间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对于刑事拘留期限为10天或14天的案件,辩护律师及近亲属应当在报捕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如果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报捕,辩护律师应当立即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 对于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的案件,则不宜过早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因为此类案件案情复杂,公安机关在短期内难以对案件作出全面调查,而过早解除羁押措施不利于案件的侦查,所以公安机关往往会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2.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刑诉法及高检规则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已无羁押必要性的,仍能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实践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在批准逮捕一个月后向检察院递交材料为宜。
拘役与拘留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1.性质不同 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又称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其中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 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 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一、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是数额较大。 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二、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f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相关规定 一、侦查期限 1、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2、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最长37日;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的,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2、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7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报请最高院批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认定应注意的4个要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依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而且认定责任程度。 然而,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以下简称为道交法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也因为如此,确定道交法责任,并不完全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所以,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 第一,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分析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是否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 交通肇事罪中的危害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第二,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判断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换言之,即使违章行为造成了伤亡结果,且行为人负有道交法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没有过失的,也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行为人的多项违章行为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判断各项违章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与作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了难计其数的违章行为,行为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越多,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行为人的诸多违章行为,并非都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并非都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行为人对多项违章行为的结果,也不一定都具有刑法上的过失。 第四,交通管理部门基于推定所认定的道交法责任,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换言之,在刑法上,虽然可以基于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认识,但只能基于证据认定存在某种客观事实,而不应推定存在某种客观事实。 总结 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仅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事实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的责任,只能对刑事司法机关认定交通肇事罪起参考作用。 刑事司法机关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避免直接将道交法责任转移为刑事责任。
重婚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重婚行为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以及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情形不会构成“诈骗罪”? “诈骗”一词大家并不陌生,时下骗子们层出不穷的手段,让众人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被骗;也有很多人是被骗的受害人,举报”骗子”后,那些所谓的“骗子”却未被认定为“诈骗罪”不予判罚!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就给大家讲讲,那些情形不会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定义 法律规定《刑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即为刑事责任能力人;当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实施骗取他人财物、资金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会被相关部门予以批捕,以诈骗罪进行刑罚的判处。 二、哪些情形不会构成“诈骗罪”? 1、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未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行为人不存在“引诱、误导、编构事实、隐瞒”等行为,使被骗人产生错误认知,被骗人系明知错误的情况下依然自愿给付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存在欺骗行为,但是受骗人未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的,或者被骗金额未达到入罪标准的(大于等于3000元),不构成“诈骗罪”。 双方基于信任,受害人明知可能“存在风险”但基于信任对方或其他原因,仍自愿给付相关财产的;或,受害人洞悉了行为人的施骗行为,还是给付对方财产的;后因种种原因未能获利找行为索偿未果,报案称自己被诈骗的;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故意诈骗 此情形有很多人不是非常明白,极易容易与经济纠纷、民事欺诈混为一谈,其实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诈骗罪犯罪嫌疑人除了符合诈骗行为外,还须满足故意诈骗,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方可定为“诈骗罪”,反之则不成立。此部分如果大家还是不能理解的话,请留言或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四、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个就不做过多阐述说明了,只要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论是检察院还是侦查机关都无法继续以“诈骗罪”定性,其结果就是侦查机关撤诉,检察院不予批捕。简单来说就是“无罪”。
故意伤害罪量刑立案标准(2023年) 一、立案标准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 3、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量刑标准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一)立案标准: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4 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 3 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偷越国(边)境行为定罪、量刑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2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原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非法采矿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都会被定义为“非法采矿罪”。 二、量刑标准 1、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采矿价值或者破坏的资源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 在重要、特定的矿区采矿,采矿价值或者破坏的资源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有以下情形属于情形特别严重,处3至7年有期徒刑: (1) 数额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5倍以上的; (2)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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