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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严肃整治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等4个发生在群众身边的...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既要向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定期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又要及时公布整治结果,面向社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通知指出,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单位要对照中央部署的专项整治项目及其重点内容清单,深化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新建滥建楼堂馆所,"三公"经费开支过大,"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7个方面问题,坚决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培训中心的腐败浪费,奢华浪费建设,"裸官"问题,干部"走读","吃空饷",收"红包"及购物卡,党员干部参赌涉赌,领导干部参加天价培训,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等10个问题.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单位在第一批整治任务基础上,增加严肃整治群众办事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等4个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专项整治情况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每个整治项目的计划,目标要求,牵头单位,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和推进措施落实到位.要通过巡查抽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落实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项整治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站.监督举报电话:010—12380,监督举报网站网址:www.12380.gov.cn,从2014年8月15日起受理,受理的主要内容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对中央部署的21项专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以及对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等,将按规定由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认真处理. 严肃整治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等4个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有些地方光说不练各项工作华而不实,流于形式;"坚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成为...来自: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bbs1.people.com.cn%2FpostDetail.do%3Fid%3D142359079%26bsh_bid%3D509623903&urlrefer=61b234ef0e33975c0b456afc0b924f5c
受贿违纪取证要点解析 受贿违纪取证要点解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06-19 15:58   受贿违纪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认定受贿违纪行为时,应重点审核行为人主体上是否具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观上是否具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否收受或者索取了他人财物,是否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办案实践中,常常存在取证疏漏,影响违纪认定。   收集主体要件证据的疏漏   主体要件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符合违纪主体身份的事实或材料,主要包括干部档案、干部任免文件、班子会议记录。此外,还包括其他能反映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身份的相关资料。比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出具的委任书、聘用书,违纪主体的行政职级、职务证明材料,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证明材料,与违纪主体职务有关的职权分工方面的规定,证明公司、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材料等。   实践中,收集主体要件证据的疏漏,通常表现为调取证据不规范、不全面,导致证据缺乏证明力。有时,违纪主体不是国家正式干部,其档案或干部履历表(简历)可能反映不出其主体身份,此时便需要通过任命文件来证明其是被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一些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常常只调取干部档案或干部履历表(简历)而不调取任免文件,或者只调取任免文件而不调取干部档案或干部履历表(简历)。   还有的情况,一些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管理不规范,在任命干部时,只是通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而无任命文件,导致其工作人员的档案资料不齐全。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既调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又调取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但是,有的办案人员往往忽视对任命研究记录的收集。   此外,还应注意审查违纪主体担任某项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特别是这一时间与其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是否一致。如果行为人用“谋取利益在前,收受财物时已退休”来辩解其不构成受贿,还应注意查实其退休的时间。   收集主观方面证据的疏漏   主观方面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的事实或材料。   实践中,办案人员通常将取证重点放在行为人是否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忽视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以致当收受财物的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认定其受贿会比较困难。因为行为人可能会辩称自己无“权钱交易”的行为,也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调查人员应当调取关于行为人具体职权的证据,或者行为人参加某一与具体公共事务相关的会议的记录,以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如果认定为受贿,一般应有行为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约定待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证据。对此类案件,调查疏漏通常表现为,对“是否存在事后收送财物的约定”、“行为人是否知晓事后收受的小额礼品中包藏大额财物”等重视不够。所以,当行为人以“不知收受的香烟、茶叶中有贵重物品”辩解时,案件调查往往会陷入僵局。对此,应收集贿赂双方约定事后行受贿的证据、行贿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关于行贿经过的详细介绍,以及行为人知晓小额礼品中含有贵重物品的证据。   收集客观方面证据的疏漏   受贿违纪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二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三是行为人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   在证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面,取证不到位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不调取能够证明行为人职责范围的制度规定,不调取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相关职权或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纪要、会议记录、批文等证据。如在某局集资建房盖家属楼过程中,分管财务和后勤基建工作的副局长王某,收受开发商巨额财物,为开发商谋取利益。但调查组在取证过程中,未调取能够证明王某分管基建工作的会议纪要、党组分工文件等材料,导致无法得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结论,需要补充调查。   在证实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方面,取证存在的漏洞较多,突出表现为过于依赖口供,对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收集不够;关于行为人收受财物过程的证据粗糙,导致收受、给予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财物的价值、包装等细节存在矛盾或者疑点;在第三人或者行贿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对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不求甚解。   在证实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取证存在的缺陷通常表现为,只调取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对行为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细节、实现情况等关注不够。   受贿违纪行为客观方面证据的调取不到位,容易导致行为人翻供,由“承认收受”变为“没有收受”、“已经退还”、“为他所用”、“只收未受”等。比如,有的行为人在明知受贿事实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在收受财物的用途、去向上做文章,辩解财物花在替请托人办事上面或者用于公务支出,而没有占为己有。又如,承认自己收到请托人的财物,却辩称等待合适的时机退还请托人或上交组织。对此,应紧紧围绕受贿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关注细节,扎实取证,夯实证据链条,不给行为人翻供留下可乘之机。(刘飞 杨红梅)
法官行为规范【节选】 七、涉诉信访处理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 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 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 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 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 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七十一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 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 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七十二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 优先接待;   (二) 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 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七十三条 集体来访   (一) 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 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 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一) 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 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   (二)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 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法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 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 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 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 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 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详细说明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九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 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使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 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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