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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合法,要叫停也应追责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epaper.xxsb.com%3A8000%2Fhtml%2F2018-02%2F09%2Fcontent_728814.htm&urlrefer=6e22915066f9298e630c0ea4d670dfa7 “红头文件”不合法,要叫停也应追责 热点观察 最高法2月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诉解释》),提出,“民告官”案中,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一并请求对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法院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可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北京青年报》2月8日)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重大突破之一就是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可一并请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一制度有助于遏制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审查程度、审理范围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此次公布的《行诉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不合法后如何处理等,这必然有助于指导各级法院的审查工作。不过,还应看到,司法建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存在强制力。因此,不能排除一些行政部门在接到法院建议后依然我行我素;此外,即便叫停了文件,而不涉及对于制定机关和责任人的追究,难保其他不合法文件再次出炉。 复婚不准操办酒席、食堂饭菜肉太少被通报、政法委建议法院做有罪判决……近年来,一些地方曝出的奇葩“红头文件”令人咋舌。应该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红头文件”的出台已有了明确的约束。但是一些部门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考虑,回避相关程序,发布“红头文件”,有的文件作出的规定甚至突破了法律规定。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性文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少数不合法“红头文件”,既损害了法律权威,也影响了行政部门形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的,“如果对确有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会造成比单一的被诉行政行为更为负面的效果”。为此,有关部门应建立响应机制,在接到司法建议后,第一时间启动纠错问责程序,确保法院的司法建议落到实处,避免“叫而不停”。 前些年,广东、甘肃等地先后出台规定,对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要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这种非常值得肯定,不过在具体操作中,不合法的“红头文件”究竟造成哪些损害往往难以认定。其实,不管有没有实质性损害,制定机关都应为自己的失职行为埋单,造成损害的,则要从重问责。如此才能强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治思维,从而以法治方式进行决策。 ◎张淳艺 公务员
我们等待的结局就是敷衍! 我们等待的结局就是敷衍! 白头翁ing 蓝湾小艇 初春的昆明中院萧瑟无比,与之对应的是稀稀落落的维权者,似乎5年之后,追讨血汗钱已不是受害者生活的全部。 这样的结局是庙堂之上早就预料到的。 即便如此,仍有6名受害者早早来到中院门口寻找希望。有人说,受害者自己不着急、不生气就是对某人的纵容,在这6个人看来,的确如此。 ta 3.17昆明中院维权 昆明中院程序化的接待,早已按部就班,哪怕天大的事情到了这,受害者也会有力使不上。果然,按照“程序”,受害者代表仅仅得到2个电话,这次连办案法官都见不到了。 tb 我们的问题并不复杂,而答案也更简单。 “什么时候会退赔了?” “马上了,方案还没通过,一切等公告!” 这就是我们心心念念的“追赃挽损”、“两个坚决”! 5年了,我们等来了什么? 有人说,无论FY、e租宝还是更多的P2P受害群体,人数众多,相信某人不会无视。但你们是否经历过在此次金灾之前的一些群体事件,在和谐的声音淹没后,无论是当事者还是旁人,都会忘记曾经发生的一切,而这些已经成为某人引以为傲的“本事”。 在某人看来,多大的事情都不是事,时间可以消磨一切意志力。 哪怕是自认条件最好的FY. 的确,FY受害者手中的红头证明文件确实已经说明了监管和责任的关系,但在综合实力面前,22万张信用卡只是纸面的数字,具体到真正的碰撞,顶多是2辆大巴就足以解决战斗。 更何况每次跑在前面的都是白发苍苍的难友。 如果还有什么能唤起更多年富力强难友的战斗力,在我看来仅存尊严二字。但当下的生存,有多少不是靠这两个字换来的。所以按照性价比,FY的还不够高! 如果是这样,那庙堂的高瞻远瞩真的是顶级的。早料到*民的秉性,好了伤疤忘了疼。换个马甲,新的FY又会开张。 所以,真正能决定血汗钱是否还能拿回来的,不是某人,而是我们自己。拿回自己的血汗钱不仅仅是我们的义务,更是责任! 这份责任决定了我们的生活已经改变,不可能再回到过去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温馨,没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勇气,靠别人施舍的希望自我安慰,这样的维权注定没有前途。
当下“非吸罪”实际是“保护罪犯”而把“金灾”受害人打入“死牢 当下“非吸罪”实际是“保护了罪犯”而把“金灾”受害人打入“死牢” 聚义讨贼 02-21 02:42 【数据统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数据,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2016年起诉14745人 2017年起诉15282人 2018年起诉15302人 对于集资诈骗罪案件: 2016年起诉1661人 2017年起诉1862人 2018年起诉1962人 在2016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8.8倍,2017年为8.2倍,2018年则为7.8倍。现在2020年,2019年数据还未完全出来,统计好会补充进文章! 但是从目前的掌握的2019年的数据来看!大约是翻倍!!而且还有很多仍然在侦查,未立案的平台,也有很多提交受理但是未开审的一大批案件。案件数量太多是否影响某些人的Z治绩效我们不做讨论。 【数据结论】通过上面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在我G“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在扩张化适用,特别是它已经成为打击非法集资的“口袋罪”。“口袋罪”是一个带有一定贬义又非常形象的称谓:说它带有贬义,是因为在罪刑法定的观念深入人心之后,一个罪名被冠以“口袋罪”的称谓,则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尊重保障人权相冲突;说它形象,是由于一个罪名可以将违法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都囊括进去。具体分析,一个罪名之所以会成为“口袋罪”,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条文的模糊性规定,二是司法实践中的曲解。为何?各个地方对于法理应用和实际执行差别很大!弹性大!面对拥有超强律师团队的高智商犯罪平台来做无罪辩护甚至可以做到无罪!当然信不信随你,你们自己去思考是否如此!这里不细说。 【非吸VS集资诈骗】说回来,从近期我国打击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的问题看,GA机关在总体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立案,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于绝对多数的比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2016年至2018年间对于P2P刑事案件进行判决的罪名进行分析统计,发现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占到P2P总案件数的88%以上。 至于“集资诈骗”认定标准是需要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各单位取证困难,是否会因为困难就不取证,我们不得而至。而且在判定是否“想非法占有”这个问题的判断争议也很大!所以从简来说“非吸”更加简便,当然也可能是为了满足快速定罪量刑的需求,这样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很多可能存在的集资诈骗也进入非吸这个口袋罪的行列中去。因为我个人认为需要JZ全心全意去深挖调查是很难的,很难非常难。 【问题影响】从2018年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全G公A机关立案非法集资案件共计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的金额约计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平均案值达20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2019年更是达到了一个历史的最高峰值!2020是否还会更高!还是一个问号!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涉众性犯罪。当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损失的同时还戴上“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帽子,则会引发聚众上F、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自S等恶性事件,从而给社会W定衍生出沉重的负担。 【相关条例】值得指出的是,2017年8月,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经向社会征求了意见。该条例拟以专门法的形式,界定了非法集资的含义和非法集资相关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到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手段和方法。但是正式的文件至今仍未出台。 【反思困境】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遇见一个难题:对于民间集资行为,很多是在当地ZF的长期默许和同意下进行的,帮助平台宣传站台,甚至屡屡发文件鼓励民间融资,从而导致集资行为的泛滥。当集资行为“崩盘”之后,为了推卸自己的监管失职行为,当地ZF的官员往往不对非法集资的性质予以认定,甚至竭力推托或者拖延,从而导致非法集资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追究程序,或者进入后遥遥无期,没有结果,或者结果让人压根无法理解和接受,又再延伸引出新的问题和质疑声,对于受害人来说真是困难重重,如同唐僧取经般困难。值得一提的是还存在“木偶人式办A”“朋友圈式办A”,权大于F的奇葩故事。 【总结】显然“金灾”问题已经非常的严峻,制定出一个合适的更为准确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非吸数十亿!几百亿只需要判十年!?坐牢致富啊!坐牢致富!犯罪份子为自身安全投案自首以求自保!剩下千万受害家庭分崩离析,惶惶不可终日。还有对于如何处置处理非法集资问题,办案链的所有相关人员都需要做加强培训和再学习。对于追赃挽损上更加需要“快狠准”不然都被挥霍隐匿转移,就无形中给自己增加难度!当然他们可以选择性偷懒而不全力追,我们仍然不知道。最后需要一提的是受害同胞是否需要学习和研究相关条文,各平台受害人是否应该相互帮助、借鉴学习经验方法都看自己。只是闭目塞听,固步自封,怨天尤人的话,我个人觉得不是特别妥当。 又该被捂住嘴巴了,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中国不缺法官,缺的是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负责的法官! 高院院长:“中国不缺法官,缺的是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负责的法官! 法政之家 2020-03-27 今日,在贵州举行的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许多律界同行前去交流、学习,可谓是律师界的又一次盛宴。 会上,贵州高院孙潮院长说:“中国不缺法官,缺的是向法律负责,向事实负责,向天下负责的法官!没有律师参与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不健全的,没有律师参与的庭审只能是形式化,作为律师在刑事领域必须誓死捍卫人权、在民事领域敢于保护产权、在行政领域勇于制约公权!”。 孙潮院长的一席话,深入人心,赢得很多律师同称赞。 李芳律师说:为他的话点赞。 王朝译说:去美国读过书和讲过学的学者型官员是不一样,可惜在这种体制下,这样的人也难有所作为。 毫无疑问,孙潮院长讲的是真话,满满的干货,说出了现实的尴尬境遇,身为律师,为有这样的良心院长点赞,是的,中国不缺法官,但缺的是良心法官,缺的是对法律、对事实、对天下负责的好法官。 他也说出了律师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律师参与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不健全的,没有律师参与的庭审只能是形式化。律师从来不是社会的“重点保护对象”,更不是什么“特殊人群”,而是一群怀揣法治梦想,践行中国法律的法律人,是遵守法律的人,而不是破坏法律的人,是治国安邦、法治进步的助手,而不是有不良企图的人。 同时,孙潮院长也对律师寄予了厚望,他说,作为律师,在刑事领域必须誓死捍卫人权、在民事领域敢于保护产权、在行政领域勇于制约公权。身为律师,看完孙潮院长一席话,深感身上责任重大,做律师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做一个有担当的律师,更不是一件易事,对于孙潮院长的话,我理解为,在刑事案件中不向强权妥协,誓死捍卫人权;在民事案件中不去勾兑法官,尽力保护委托人的私权;在行政案件中不畏惧公权,敢于向违法对象说不。而这样的律师,才是社会需要的良心律师。 在今天,孙潮院长的一席话,像一股清流,滋润了无数法律人干涸的内心,相信,在未来,律师必定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就像有篇文章说:未来的领袖一定会在律师中产生。
P2P的一系列反常现象——出借人参与了非法集资? P2P的一系列反常现象——出借人参与了非法集资? 食住玩 03-22 17:06 优质原创作者 谨以此文揭示互联网金融——P2P的一系列反常现象。希望有关部门关注广大出借人的真实情况,不要忽视民众的生活疾苦和感受。 "互联网金融",这一词汇是财经词汇,在15年之前也只是少见,因为15年之前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并不多见,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2015年度出现频率最高,而后几年也一度成为热门词汇。 15年以来,中国经济"硬着陆"、互联网金融之中最主要的P2P网贷平台,不管规模的大小,也都纷纷开始了扩张之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很多小平台终于被大浪淘沙,而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选择了“借鸡生蛋”、“投机取巧”、“无中生有”等等方式方法维持生存和发展。 这些还能发展经营的P2P平台之中,有的或进行融资、招股,有的选择与大P2P平台进行强强联合,也有找到担保企业、国资背景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存管维护的做法。不得不提的是诈骗行为里最严重的“伪P2P”,伪P2P就是“庞氏骗局”。 离谱的是这些伪P2P竟然能合法经营这么多年而不被取缔,他们还有形形色色的国资企业为之担保、上市和风投公司合力融资、保险公司和银行存管系统为平台资金做保护。 T1 P2P暴雷潮后出借人参与非法集资? 虽然伪P2P平台在暴雷潮来临之际,选择跑路、立案,这些光环与背景纷纷忙着甩责。但是,你们不觉得太晚了吗?之前平台经营那么多年,你们怎么不发布和平台没关系、是平台冒你们的声明呢? P2P作为这些年互联网金融中最红的玩意儿,几年来暴增达到差不多七千家,是何其辉煌壮观啊!而暴雷潮之后,能够确保完全没有问题的几乎只剩下一百家不到了。 我国P2P行业的发展,以多年成就非凡、最终惨败收场?恐怕难以收场,因为广大出借人的存款被诈骗迟迟未返还。 请有关部门有所改变,停止用旧法的方式去办新案。尤其是这种新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与很早的“庞氏诈骗”更为不同,平台实控人诈骗的金额数目巨大、影响也是十分的恶劣。用以前的法律,怎么能处理好新型犯罪呢?处理互联网金融、P2P自融诈骗广大出借人的存款,可不能墨守成规。应当尽快出新法,推陈出新、更好地解决新金融问题。 有问题的策略向导、监管、发证机关、媒体与明星代言宣传、站台单位及个人、国资背景、银行存管、保险公司与担保企业,P2P平台实控人、股东与其他相关责任人,都应当按责任比例承担受害出借人受到的损失金额。 引申热文——反对一味指责互联网金融受害者,P2P出借人不接受 广大出借人有合法的出借合同,即使合同有假、那也是诈骗企业与其帮凶联合造假。出借人从来就不是什么投资人,没有那么多光环罩着,出借人哪里肯把自己辛苦赚到的钱存到P2P平台上呢? 至于什么“非法集资参与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人”,更是无稽之谈。对存款到P2P平台的出借人,本来就应该重新定义、还要认真保护好广大出借人的权益,广大出借人也是合法的公民、纳税人,公民的财产神圣、不容侵犯和诈骗。 为何对广大出借人的问题和案情进展,总是那么缓慢、很多事情还不公开。广大出借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公布诈骗自己的伪P2P平台的真实性情况,如有真实P2P平台的、更应公示逾期不还的老赖和借款人的名单。 出借人更有权要求经侦透露他们与借款人、平台实控人及相关诈骗者沟通过程和结果。P2P爆雷潮都已经快过三年了,如有案情进展不太顺利的平台,经侦更应该将现有资金情况按比例进行兑付给广大出借人。很明显难友们在这个春节后会更加缺钱,毕竟那么久没能正常工作,如果自身还有贷款的出借人、会更艰难。 T2 暴雷潮过去了这么长时间,不能让出借人的存款就这么不了了之。众所周知,“P2P暴雷潮引发出借人维权,成为“国家安全十大事件”之首!”在2020年初虽然被排在第55项备选事件里的“大量P2P平台爆雷引发出借人维权”,票数却远远超过了所有其他事件98.7%。 引申热文——P2P暴雷潮引发出借人维权,成为“国家安全十大事件”之首! P2P暴雷潮在2020年“国家安全十大事件”调查中,当时都已经排在第一位了,绝对是社会焦点事件。可惜在农历春节期间,出现了一直更加影响国家安全、经济、民生的问题——“新冠肺炎”疫情。 如果不是疫情的影响,这个2020年春节结束后,广大出借人应该能得到更多的帮助和保护。大家被诈骗的存款,或许能更快从平台实控人转移至海外的账户那儿追回来。 那么,广大出借人的生活越来越困难了,有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对受害人先行垫付补足出借人被诈骗的存款。然后,平台诈骗的再继续慢慢追偿,追偿所得就和出借人无关了。尤其是有些平台的出借人没读过多少书、连出借合同都没及时保存的,有关部门能否重新开启平台的服务器,让这些出借人下载他们的存款出借合同。 这样的话,也有利于他们配合有关部门的登记、追偿等工作。要肯定、严厉的态度去惩治那些欲盖弥彰、还恶意让平台暴雷的实控人,他们甚至还美其名曰自己是自首,其实早就将广大出借人的存款转移到海外账户。 除了伪P2P诈骗平台之外,那些真实P2P暴雷了的,也应该由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借款人,不应让借款人混淆视听、企图逃避还款。而办新金融案件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把催收债务、保全资产、兑付广大出借人的存款,视为办案子最重要的出发点。 当然,从根本上维护出借人利益,也是维护了广大公民的权益。 下面我们认真看看P2P的一系列反常现象。 大家先分析我国的第一个反常现象是什么? 暴雷潮这几年来,各地省市的信访局居然总是人山人海地爆满起来,所谓民无怨、则官无忧。如果没有实实在在的事情,民众不得忙着赚钱养家去吗?哪里有空奔波于信访局,哪里有空折腾呢? 即便出现这样的异常现象,也不能说明人们喜欢跑到信访局去。我们自始至终都不会相信,人们喜欢去信访局。如果这么多人去的话,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有苦有难。 T3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居然达到3.2亿那么多?不科学吧,这么多人都不懂法吗? 到底是“人之初、性本恶”,人们生来就喜欢犯法?还是几亿人都搞不清楚什么是法律?3.2亿人都搞不清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吗?自古就有名训“孔曰成仁,孟曰取义”,难道“孔孟之道”出现了问题,造成这么多人不懂法律为何物吗? 总不能说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国民素质教育的发展却普遍降低吧?毕竟以今时今日的法治社会,肯铤而走险的人还是少数的。而铤而走险的也往往是那些要诈骗很多钱财的人,就好比P2P平台的实控人。 如果传统文化、国民素质教育都不存在问题,那么多半是政策向导、监管不力的问题,新型案件也不该以旧法处置。毕竟诈骗平台的老板是有预谋的,他们早就算准了自己诈骗几亿、几十亿的出借人存款,也受不到太大的处罚。法律就该量刑,能减刑、也应当加刑。 只有更合适的新法,才能更好地解决新金融政策管理失误、才能更好地解决广大出借人存款被诈骗的问题。在对广大出借人权益保护这件事上,有关部门更应小心妥善处置,不可以敷衍了之、决不出现冤假错案。 引申热文——互联网金融——不该让出借人承担后果、他们没错 广大出借人怎么可能是“非吸者”、“非集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饱读诗书、四书五经的饱学之士。少部分出借人,更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勤勤恳恳的农民工,还有不少学生。 广大出借人不可能与生俱来地喜欢违法,他们竟然不知不觉地成为非吸、非集参与人了。如果不是政策倡导、号召,媒体煽动、明星代言站台,以及各种背景、光环,谁敢存款到看不见摸不着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呢? 可是这场暴雷潮过去了那么久,为何却一直以来没什么进展,那么多的P2P平台案件也仍然是悬疑未决。P2P暴雷潮引发出借人维权,不是都已经成为“国家安全十大事件”调查之首了吗? 为何还没有归还广大出借人的存款?为何P2P平台诈骗案件迟迟未有满意结果? 某些地区纷纷宣布取缔P2P平台、甚至封禁整个P2P行业,这就算完了吗? 某些地区如此的做法,只是遏制P2P行业的发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伪P2P诈骗平台已经诈骗了出借人存款的这个事情。 亿万人参加“非吸和非集”,根本上就是在开国际玩笑。虽然P2P相关话题被过滤的比较多,但广大出借人的权益,总是要维护的啊。广大出借人,也要生活、也要生存,没有存款、欠房贷和车贷,借钱生活,何其艰难! 出借人渴望有关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财产、存款。删帖、封群封号,是没有意义的,不需要这样做,人人有权为合法权益发声。 古往今来,历史总是由后人书写。P2P诈骗事件,在不久的将来,总会有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 给这么多人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确实应该妥善处理和善后。如果当初早些年监管得力些,何至于这几年暴雷潮发生经营那么多年的P2P平台暴雷的事情? T4 请多听听广大民众的声音,为他们解决好他们的问题和麻烦,尤其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租宝,不是什么P2P平台,是以虚假项目招标、吸收公众存款形式的诈骗。但其案件的最终判决,却发生了出借人不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的现象。最终E租宝投资人上诉成功、至今还在回款之中,也算是善始善终了。 E租宝才算是投资,才能说得上投资人的说法。而P2P平台自始至终都只有出借人、借款人,出借合同和借款合同。两者的共同点:投资人、出借人都从来没有违法,也不打算违法,被诈骗就是被诈骗。不是什么参与“非法集资”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 诈骗犯固然可恶,但更可恨的是监管不力、各种光环的帮衬,也是无可辩驳的事实,都是所有人有目共睹的。 第二个反常现象:守法的广大出借人,不敢告诉别人自己到P2P存过款、不敢告诉别人自己被P2P平台诈骗了。 广大出借人明明没有错,跟着政策引导、到互联网金融平台存款,助力了个体户和个人办公司发展或借钱应急。广大出借人也并没有说要什么贡献,也和普通人一样,不是做慈善的。 谁借钱给陌生人,不要点好处吗?平台公开承诺保本保息,那么多光环背景下,出借人只是赚点存款利息,有错?出借合同上,明明借款人利息并不高,谁知道平台出事之后,却发生阴阳合同(借款人利息翻倍或加高,和出借合同不一致)。 但出借人哪看得到阴阳合同,他们都和借款人一样被P2P平台诈骗了。可是几年来,广大借款人指责P2P平台诈骗者的并不多,积极活跃地评论、指责出借人的倒是数不胜数,这还不够反常吗? 引申热文——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P2P出借人“聘请律师”面对? 纵观五千年历史,我国发展到今时今日的大国地位,也确实不易。但广大出借人都是普通人,存点存款有多难,谁了解他们的疾苦?他们也很爱国,但是也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大“家”是由一个个小家庭组成的。如果没有小家庭的安居乐业,大“家”也难以壮大吧? 民以食为天,人民是国家之本。社会的稳定,自然需要一个个小家庭能够乐得其所、自然要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鱼塘里有几条鱼死,那是鱼自身的问题,整塘鱼都肚子漂白了,还能说鱼塘的管理没有出现问题吗? 这几年来的六千几百家P2P平台暴雷,如果只办案不追赃的话,谁来承担出借人的损失? 出借人不能被戴上个“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帽子,就算完了。 T5 某些地区、某些人“事后诸葛亮”的做法,实在让人匪夷所思。你们现在说P2P平台不该经营这么多年,现在一刀切,那已经被诈骗的广大出借人怎么办?他们的存款怎么办? 一旦诈骗犯被轻判,就会发生P2P平台异常现象中最奇葩的现象——“坐牢致富”,厉害吧!即使坐最长15年的牢出来后,转移几亿、几十亿甚至百亿资金的P2P平台老板拿着那么多钱,生活得要多滋润、就有多滋润。 而诈骗平台老板挥霍广大出借人存款的无耻行为,对于广大出借人而言,就是莫大的侮辱和伤害! 如果旧法有问题,不足以惩治新型犯罪,那么为何不针对符合我国发展和能适应时代潮流进步去立新法。法律制度,从根本上上而言要严厉惩罚犯罪,而且要按社会影响程度,或轻或重处罚。 而广大出借人存款一日不返还,中国梦永远在他们的路上,可能永远是梦。他们不但从“小康”掉下来,成为贫民、还会在很长时间,无法回到小康家庭。 引申热文——P2P网贷平台半瘫中,出借人该怎么办? 人民的教育、群众的利益,都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民以食为天,应当得到保护。 “不忘初心”,应更多真诚待人; “牢记使命”,从人们的合法权益出发;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广大出借人都连续每日提交一次,都已经几年了,到底是真查还是假查;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努力让人们感到公平和公正”。 以上政策和口号,希望能做得更好。 谁要是说有关部门并不知道广大出借人的遭遇,我们只能说你选择性失明了。要知道P2P暴雷潮事件多次上过热搜,还曾成为国家安全十大事件调查民意排行榜上的第一名——“P2P暴雷潮引发出借人维权,成为“国家安全十大事件”之首!” 保护出借人的权利、促进民主和法治、促进中国司法进步,逐步使我国的法制制度更加健全,才能让造福于社会、国家和人民。有关部门应当肯定、鼓励和支持广大出借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有困难的民众。 就像疫情的传染,互联网金融P2P暴雷潮也并非天灾,是诈骗者蓄谋多年的人祸! 广大出借人还好吗?你们是否看到了有更多相同遭遇的出借人?暴雷潮过去三年多了,你们的存款返还了吗?
强烈要求全面取消非法集资,改判合同诈骗! 转发 强烈要求全面取消非法集资,改判合同诈骗! 非法集资是一个广义的提法,它包括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一是集资诈骗罪,都叫非法集资罪。 司法实践中定性为非法集资后,客户经理们按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处理,髙管以上按集资诈骗罪处理;储户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处理,即:利息退回、本金损失责任自负。 我们之所以反对将公司定性为非法集资,是因为我们交给公司的钱不是存款,而是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款或称融资款,双方并订有合法的正式的借款合同。 所以定性为非法集资与我们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负责定案的人如果不是法盲便是明显故意混淆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界限,利用“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规定,把相关部门监管失误造成民间融资危机的责任往参与民间融资的人民群众头上推,以达到掩盖监管失误甚至某些领导从中贪腐的目的。 这也是我们不能同意和应当警惕的!我们的情况依法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都是无期徒刑并全额追缴脏款,更重要的是参加合法民间融资的群众依法只能被称为“合同诈骗”受害人,而不能被称为“非法集资参与人”!依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本金和利息损失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公司赔偿。 另由群中难友发言得知,曾经有我们的难友为此请示国家信仿部门,国家信仿部门明确答复“这是合同诈骗”!因此建议大家拟定的统一思想应为:1、要求严惩合同诈骗,反对定性非法集资;并全额追缴本息!2、反对把合同诈骗案办成非法集资案!只有这样才对大家较为有利,标语口号是全体难友诉求的集中反咉,是不应该有错误的。我们应当理直气壮的告诉办案人员,我们参加的不是非法集资而是民间融资。公司的行为是在利用民间融资搞合同诈骗、集资诈骗! 另外,非法集资带有集资双方都故意逃避监管的性质,所以主管部门可能会尽量把我们定成非法集资,以减轻他们自已监管不力应负担的责任,这根本不符合参加民间融资的群众天天强烈要求盼望部门加強监管的实际,由此也证明我们不是非法集资。而担保公司利用民间融资搞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则纯属部门监管不力不到位造成的,因而与受害群众无关。当前的局面恰好就是现在这种情况,也比较切合实际。 所以我们要团结起来携手发声,依法依理努力改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相关部门严惩诈骗犯!如果你已经看完这篇文章,请你再动动手指转发出去,因为你一个小小的举动就能帮到自己和他人追回被骗的血汗钱!
强烈要求全面取消非法集资,改判合同诈骗! 转发 强烈要求全面取消非法集资,改判合同诈骗! 非法集资是一个广义的提法,它包括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一是集资诈骗罪,都叫非法集资罪。 司法实践中定性为非法集资后,客户经理们按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处理,髙管以上按集资诈骗罪处理;储户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处理,即:利息退回、本金损失责任自负。 我们之所以反对将公司定性为非法集资,是因为我们交给公司的钱不是存款,而是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款或称融资款,双方并订有合法的正式的借款合同。 所以定性为非法集资与我们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负责定案的人如果不是法盲便是明显故意混淆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界限,利用“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规定,把相关部门监管失误造成民间融资危机的责任往参与民间融资的人民群众头上推,以达到掩盖监管失误甚至某些领导从中贪腐的目的。 这也是我们不能同意和应当警惕的!我们的情况依法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都是无期徒刑并全额追缴脏款,更重要的是参加合法民间融资的群众依法只能被称为“合同诈骗”受害人,而不能被称为“非法集资参与人”!依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本金和利息损失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公司赔偿。 另由群中难友发言得知,曾经有我们的难友为此请示国家信仿部门,国家信仿部门明确答复“这是合同诈骗”!因此建议大家拟定的统一思想应为:1、要求严惩合同诈骗,反对定性非法集资;并全额追缴本息!2、反对把合同诈骗案办成非法集资案!只有这样才对大家较为有利,标语口号是全体难友诉求的集中反咉,是不应该有错误的。我们应当理直气壮的告诉办案人员,我们参加的不是非法集资而是民间融资。公司的行为是在利用民间融资搞合同诈骗、集资诈骗! 另外,非法集资带有集资双方都故意逃避监管的性质,所以主管部门可能会尽量把我们定成非法集资,以减轻他们自已监管不力应负担的责任,这根本不符合参加民间融资的群众天天强烈要求盼望部门加強监管的实际,由此也证明我们不是非法集资。而担保公司利用民间融资搞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则纯属部门监管不力不到位造成的,因而与受害群众无关。当前的局面恰好就是现在这种情况,也比较切合实际。 所以我们要团结起来携手发声,依法依理努力改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相关部门严惩诈骗犯!如果你已经看完这篇文章,请你再动动手指转发出去,因为你一个小小的举动就能帮到自己和他人追回被骗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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