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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2 、合同法律风险: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二)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理念   企业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事后救济往往是诉讼或者仲裁,由于第三方介入争议裁决,为第三方裁决投入的成本,自然都超过正常的交易成本。第三方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是应该赢的官司也可能受地方法治环境的影响结果输了;或者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无法执行;或者赢了官司,输了生意。因此,事后救济的结果往往 “杀敌一万损兵三千”。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就保障了企业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   一个企业在事先防范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先防范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先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比较差。这正印证了中国古代关于扁鹊医术的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 ,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所以,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防范。事先防范就是企业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如果事先未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2)过程控制是关键   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企业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企业运作的每个过程,关系到企业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过程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不行。例如:一份合同签订时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信函往来或形成的会议纪要足以变更原有的合同条款。因此,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做好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做好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3)事后救济很重要   虽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目标是将企业的法律风险消灭于未然,但是实际情况中可能并不能完全杜绝法律纠纷的产生。而纠纷一旦产生,事后救济一定要跟上,因为这是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后救济要及时、有效。企业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内部的法律人员应积极并及时的应对,立即采取可行措施,并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方案。如果企业认为需要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处理时,应及时聘外部请律师协助公司处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企业自己应对纠纷处理以及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处理时一定要有时间观念,否则一旦延误时间,将可能造成严重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后果。例如,民事诉讼案件的各项程序,比如举证、管辖异议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一旦延误,就会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严重的会导致败诉。 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的程序   (1)健全组织、做好人员安排  (2)尽职调查 体系建构 (4)体系培训 (5)体系实施 为 (6)体系维护 (7)体系的调整和完善 降低广大商户的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广大商户已经存在的问题、促进广大商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节约广大商户的经营成本,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愿用我们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勤奋的团队精神,实现服务方式的创新和产品设计的创新,为客户打造专业、贴心、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北京马连道华睦大厦 物业名称 华睦大厦 〖地图定位〗 项目分期 开发商 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所在区县 宣武区 所在区块 宣武-广安门外地区 环线位置 二、三环之间 地理位置 宣武区马连道11号 交 通 公交线路 6路、38路、46路、340路、390路、414路、708路 轨道交通 9号线 社区规模 占地面积(万㎡) 1.45 建筑面积(万㎡) 7.50 总户数(户) dd 配套设施 幼稚园 小、中、大学 医院 广外医院 综合商场 家乐福、百安居、苏宁电器、茶叶一条街 银行 工行、农行 邮局 北京西站邮局 餐饮娱乐 肯德基 休闲健身 莲花池公园 社区简介   北京华睦商厦项目是由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集商业、办公、娱乐、餐饮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项目,本项目总建筑面积达7.5万平方米,分为A、B两栋主搂及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商铺组成;现项目正在紧张的施工建设当中,本项目开工至竣工日期为18-20个月。     华睦国际茶城内部配套设施齐全:包括中央空调系统、消防自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直升梯/扶梯分流系统、电话/宽带/有线分户系统、地上/地下停车流程系统等综合配套设施!   华睦商厦大厦经营将组建经营管理服务公司,为配合茶城商户树立良好的经营信誉,打造一个先进的市场管理体制,创建一个国际物流化的现代化商城,商厦将引进与落户在本项目的商户共同塑造一个具有国内外一定知明度的现代化商城!   华睦商厦已于2005年6月正式开工,现入驻时间暂定2006年12月-2007年3月份,正式开盘时间暂定为2005年9月-10月份,接受预定时间计划为2005年9月28日前。届时公司销售部门将会以电话或邀请函形式通知您确切的认购日期,凡是在预定前期预定物业的商户我们会推出前期预定优惠,以感谢您对本项目的关注和支持!华睦国际茶城真诚欢迎您的来访。     华睦商厦将引进具有品牌、质量、信誉较高的知名茶商进驻大厦,为配合商厦商户建立良好的经营信誉,打造先进的市场管理体制,创建一个国际化物流的交易中心,华睦商厦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尊敬的各位商户朋友: 大家好!我是XXX,今天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2 、合同法律风险: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二)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理念   企业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事后救济往往是诉讼或者仲裁,由于第三方介入争议裁决,为第三方裁决投入的成本,自然都超过正常的交易成本。第三方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是应该赢的官司也可能受地方法治环境的影响结果输了;或者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无法执行;或者赢了官司,输了生意。因此,事后救济的结果往往 “杀敌一万损兵三千”。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就保障了企业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   一个企业在事先防范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先防范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先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比较差。这正印证了中国古代关于扁鹊医术的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 ,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所以,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防范。事先防范就是企业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如果事先未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2)过程控制是关键   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企业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企业运作的每个过程,关系到企业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过程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不行。例如:一份合同签订时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信函往来或形成的会议纪要足以变更原有的合同条款。因此,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做好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做好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3)事后救济很重要   虽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目标是将企业的法律风险消灭于未然,但是实际情况中可能并不能完全杜绝法律纠纷的产生。而纠纷一旦产生,事后救济一定要跟上,因为这是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后救济要及时、有效。企业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内部的法律人员应积极并及时的应对,立即采取可行措施,并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方案。如果企业认为需要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处理时,应及时聘外部请律师协助公司处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企业自己应对纠纷处理以及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处理时一定要有时间观念,否则一旦延误时间,将可能造成严重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后果。例如,民事诉讼案件的各项程序,比如举证、管辖异议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一旦延误,就会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严重的会导致败诉。 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的程序   (1)健全组织、做好人员安排  (2)尽职调查 体系建构 (4)体系培训 (5)体系实施 为 (6)体系维护 (7)体系的调整和完善 降低广大商户的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广大商户已经存在的问题、促进广大商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节约广大商户的经营成本,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愿用我们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勤奋的团队精神,实现服务方式的创新和产品设计的创新,为客户打造专业、贴心、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工伤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近日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对工伤保险中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应由工亡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外省市居住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企业破产、解散职工的鉴定   企业依法破产、解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可以提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单位常驻外省市的怎么选择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常驻外省市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当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一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就医的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范围按北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认定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认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无业人员,应由《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可由该单位委托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1至4级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自核发《工伤证》的次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核定伤残津贴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当年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鉴定结论为伤残5至10级的人员,由《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复转军人退休后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   持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复转军人,在企业已办理退休手续后旧伤复发的,可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手续时应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和《退休证》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自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工伤证》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至4级的工伤职工,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进行调整,伤残等级每变化一级,在其复查鉴定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本人原工资的5%。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由1至4级变化为5-10级的,从鉴定结论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    1至4级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停发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时,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金的,由用人单位持退休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差手续。   1至4级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进行核定。   5至10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伤残等级达到1至4级的,应退出生产岗位,从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核定伤残津贴应以本人复查鉴定结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进行核定,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进行核定。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职工休假时间超过3个月且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可参照停工留薪期争议处理办法办理,休假期间应当照发工资。 ⊙再次发生工伤的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伤害部位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新伤害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的,应当有书面委托材料,并经本人签字,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关于妥善处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劳社工发?2003?14号)文废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计算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关于医疗期间具体规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确定医疗期限应同时参照这两个因素。   在计算医疗期限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编辑:赵岩)本文关键词:医疗期案件 医疗期限是判断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于我国医疗期限规定得较为复杂,很多人并不清楚医疗期限的长短以及如何计算,所以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职工患病时,不考虑职工医疗期限就任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常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劳动法频道为您整理劳动法相关知识,劳动法频道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计算标准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该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该规定第4条规定了如何累计计算医疗期: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
煤矿工伤死亡赔偿 农民工头一天上班即遇矿难死亡,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死亡农民工的家属获得30万元赔偿。2010年1月13日,湖北省南漳县东巩镇双坪村农妇但汉珍起了个大早,专程从20公里外坐车赶到东巩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法律援助志愿者聂旭刚表达最诚挚的谢意。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16日,是一个令但汉珍全家心碎的日子。那是但汉珍的丈夫王朝亮怀着美好的致富愿望第一天到贵州省安顺市三层煤矿上班的日子。然而不幸的是,王朝亮刚刚工作了不足4个小时就碰到了突发的瓦斯突出矿难,王朝亮被气浪冲出十几米远撞在巷道顶上后,又摔倒在井下铁轨上,当场身亡。事发后,矿方立即派出人将王朝亮的尸体偷运回湖北老家,停放在村口,等待死者家属前来处理赔偿安葬事宜。得知这一噩耗,王朝亮的妻子但汉珍悲痛不已,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东巩法律援助工作站闻讯后,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聂旭刚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处理赔偿安葬事宜。   聂旭刚接受任务后,连夜找到矿方代表和死者家属调查了解情况,他从矿方代表口中了解到,矿方虽然当下还处于经济困难时期,但愿意按照湖北省的最高标准进行赔偿,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3万元。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聂旭刚初步断定矿方冒险偷运尸体,其中必有蹊跷。   果不出他所料。聂旭刚随即通过网络查出贵州省的死亡赔偿标准比湖北省的赔偿标准要高出近40%。此后,聂旭刚又通过电话联系到仍在该矿打工的湖北老乡,咨询了贵州当地的有关矿难政策,凡是当地煤矿一旦发生事故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都要追究相关责任和给予惩罚。原来矿方偷运王朝亮的尸体回家是为了逃避政策惩罚,蒙骗死者亲属,降低赔偿标准。搞清了矿方的真实意图后,聂旭刚心里的底气更足了。   12月17日晚上,双方就王朝亮死亡赔偿事宜正式进行协商,聂旭刚作为但汉珍的法律志愿者参加协商,聂旭刚当场揭穿了矿方的“底细”,并坚持认为,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等有关规定,王朝亮是在贵州的煤矿死亡的,就应该按照贵州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要求矿方依法赔偿王朝亮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9万余元。然而矿方代表却坚持要以湖北省的标准进行赔偿。就这样,谈判从晚上七点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三点。   见聂旭刚的态度坚决,矿方代表察觉到再固执己见已无意义,便通过电话与矿老板商量在赔偿上作出让步,从23万元一路增加到28万元。为了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死者家属和聂旭刚也作出了一些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矿方一次性赔偿王朝亮死亡补助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父母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0万元。协议签订后,矿方代表当场一次性把30万元现金交付给但汉珍。至此,当地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农民工死亡赔偿纠纷划上了句号。   相关法律: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已获民事赔偿,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温某与秦某同为某食品厂职工,2000年,二人因工作上的分歧发生争执,后经人劝说而平息。第二天,秦某又想与温某提出前一天的事情,温某未予理会,秦某一气之下将温某刺伤。事后,秦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温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秦某对温某的人身损害负民事赔偿责任。温某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待遇,但遭到了单位的拒绝,理由是温某已经得到了赔偿,就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了。 案件分析 事实上,这一事件中有三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秦某触犯了刑律,其伤害行为要受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调整;二是温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受民法的调整;三是,温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他人的故意伤害,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这三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温某得到了民事赔偿,那是他与秦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而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享受,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其他民事关系而抵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反过来说,单位也不能因为受伤职工享受了民事赔偿,而免除了自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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