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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国外读书的儿子邮寄古钱币,65岁的老人坐在被告席上 2008年9月,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查验时发现4封可疑快件,它们由同一人同一天在郑州4个不同邮政营业厅寄给国外同一人。 海关关员在对4封快件进行X光检测后发现,其中含有金属物体,经开拆查验,查获一些圆形或长条形古钱币。随后在短短几天内,海关关员又查获19封同一人寄往国外的快件,查获987枚夹藏的古钱币。 同年3月12日上午9时,郑州市邮政局大学路营业处“目标”再次出现,海关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搜出几十公斤重的古钱币。 经调查得知,寄信人叫蒋季春,今年65岁,小学文化,2003年,老人退休后开始收集、研究古钱币,快件里的古钱币是他寄给在美国读书的儿子的。据其交代,2005年,在武汉给儿子邮寄古钱币时因为用了真实姓名,被武汉海关发现并进行了处罚,后来在儿子不断索要的情况下,他辗转到郑州、洛阳、西安等地,用假名字给儿子邮寄古钱币,截至案发,共邮寄出近3000枚古钱币。 侦查机关认定,蒋季春自郑州向境外邮寄文物均未向郑州海关申报,也未取得国家文物出境许可证,应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蒋季春对公诉部门指控他走私古钱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认为,其走私的钱币都是些普通古钱币,北宋的钱币是他花40元1斤买的,唐朝的是花20元1斤买的,几枚刀币则是30元一枚买的。他不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希望法庭对他宽大处理。 蒋季春说,从2005年开始,他主动给儿子寄一些中国的古钱币,让儿子当做礼物送给周围的朋友和同学。没想到后来儿子要得越来越多,他只好持续不断地给儿子邮寄古钱币。 而据公诉部门透露,蒋将古钱币邮寄给其在美国读书的儿子后,其儿子则大量在网上进行销售。 蒋季春邮寄的古钱币经省文物专家鉴定后,确定有31枚为国家三级文物,其中有战国刀币23枚,有唐代的乾元重宝8枚,其余2703枚为一般文物。而按照法律,走私三级文物两件以下的构成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走私9件以上三级文物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蒋走私的钱币中,有 31件为三级文物,应处以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对古钱币有所研究的张律师认为,涉案刀币为明刀,是战国时期燕国所铸造的流通货币。而明刀的存世量极大,不属于珍贵文物。另据可靠资料,乾元重宝至少有四百多种版式,究竟哪种或者哪些是“普通乾元重宝”,鉴定人应当予以确认。 此外,按规定,鉴定文物应聘请有专门知识人员进行。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3个鉴定人都不具备货币类的鉴定资格,缺乏古钱币方面的专门知识,所作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本案被告人蒋季春走私文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尚未达到走私文物罪的定罪情节,应当做出无罪处理。建议由郑州海关对被告人蒋季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此案,专家提醒,作为古钱币来讲,国家地下埋藏的古钱币、或者是地下出土的古钱币、或者是国有博物馆收藏的古钱币禁止在市场上流通,个人建的民间博物馆里边的珍贵文物其中包括珍贵的古钱币也不能在国内的市场上流通。 祖传的或者是早已流传在市场上的古钱币,不管是属于集体的还是个人的,均可以在国内市场上流通。而对于古钱币的出境,我国法律规定,公元1911年以前的古钱币,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集体、个人的均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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