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朋律师 胡俊朋律师
滨州市大唐交通事故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交通事故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伤残鉴定、代写诉状、代理诉讼。
关注数: 27 粉丝数: 56 发帖数: 1,222 关注贴吧数: 27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放任经销商代办交强险   中国法院网讯 (陈小弟 黄环) 5月30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放任机动车经销商代办交强险,未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明确告知义务,被判在一起无证驾驶交通事故中赔偿受害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1248元。   2011年8月29日,15岁的郭小某驾驶父亲郭某的摩托车撞倒了同向步行的余某,导致余某死亡,**认定郭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余某的妻子刘某找到为肇事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系保险合同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为由拒绝。9月13日,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郭小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384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购买肇事机动车时委托经销商为其办理了交强险投保手续,并将保费与购车款一并交给了经销商。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明确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郭某作出解释,导致郭某不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该免责条款对郭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刘某进行赔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美解密文件】中苏朝曾计划派200万大军进攻日本 资料图:朝鲜内战爆发后,美国随即出兵。   美国为保日本出兵朝鲜   1950年的朝鲜战争是冷战时期的第一场热战,这场发生在朝鲜半岛的局部战争为什么会发展成为一场国际性的“有限战争”一直为人们所关注。不久前解密的一份美国绝密文件显示,美国打朝鲜战争不是为了韩国,而是为了保卫日本。   “可以坐视韩国完蛋,但绝对不能失去日本”   这份解密文件由美国国务院公布。文件显示,美国担心,一旦朝鲜人民军击败韩国军队,共产主义就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吞噬岛国日本,美国可以坐视韩国完蛋,但绝对不能失去日本。   尼克松于1953年1月出任美国副总统,他曾协助艾森豪威尔总统设法结束了朝鲜战争。解密文件披露,1970年9月16日,在芝加哥,时任美国总统的尼克松在一次非正式谈话中对新闻记者说:“如果你现在回顾往事,就能发现日本在那个年代有多么脆弱。如果整个朝鲜半岛沦陷,在日本国内,有着具有强劲实力且倾向共产主义的日本社会党———尽管当时日本在经济上对美国有着巨大的依赖性,而且我们也承诺保卫日本———日本仍将有可能不可避免地被拉入轨道,并朝那一轨道(共产主义)驶去”,“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打朝鲜战争”。  尼克松的讲话概述了朝鲜战争爆发之初美国政府的战略意图,即出兵朝鲜就是为了保卫日本。为了日本,5.5万名美军士兵在战争中阵亡,同样也是为了日本,近3万美军在朝鲜停战协定签订后,仍然驻扎在韩国。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事项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民间借款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也日渐增多。以灵璧县法院为例,该院2011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共计2051件,但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就达到632件,达到30%之多。这每一起纠纷都给当事双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根据纠纷发生的一般情况,特别提醒人们在民间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借款时应写借条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一些人认为把钱借给亲戚朋友非常可靠,所以在借钱时或碍于情面或图省事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这样一旦双方出现纠纷,或者借款人出现死亡等意外,而其继承人对借款并不知情,出借人由于没有证据支持很难要回借款,只有吃“哑巴亏”。 陈某是一位教师,生活不算很富裕但倒也过得去。2010年8月的某天,其原来的学生吴某提着东西来看他,并提出了借款的要求。碍于原来的师生关系,同时也是本村人,陈某实在不好拒绝,将多年攒下的3万元借给了吴某,当时没有让吴某写借条。借款期满后,陈某向吴某要钱。吴某的态度一直挺好,但是始终一句话,“没有钱,请再宽限宽限。”为了这3万元,两人不得不在法庭上见面,法庭上吴某不承认借了陈某的钱,陈某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某借了他的钱,白损失3万元。 另外,借款时宜写成“借条”而非“欠条”。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款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对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高额利息的借款要谨慎 民间借贷自然是可以的,但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谨慎。只有在借款前注意,才能在还款时避免纠纷的发生。 首先,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人误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往往采用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而没有写进借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在诉讼中借款人如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借款用途要问清。对于借款,很重要的就是要知道借款的用途,通常金融机构借款都写明借款用途,而且限定专款专用,对于改用他处就有可能构成违约。私人借贷虽不需要这般严格,但至少应该知道自己借出的钱用在何处,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自己的资金被挥霍浪费掉。 再次,借款要签订合同。不管是谁借钱,也不管关系多好,既然借钱了那就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发生,经济讲究契约。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将借贷关系、数额写清楚,契约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省略。 最后,借款要有担保。通常担保有人保和物保两种。对于用房产、物件担保的,要看到所有权证书,有些担保还要到相关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对于这种担保手续齐全的日后执行时借款就会有保障。对于请人担保的借贷,担保人的选择上有讲究。很多借贷案中,约定了担保人,但担保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担保只是起诉时多了一个被告而已,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担保人应该是经济上不错,最好有固定稳定工作的,这样在借款人违约不履行时追款才有保障。 了解不深不要冒失借钱 还有一部分借钱,既非出于谋利,也非是碍于面子的被迫借钱。借款时也按照正常的约定约定了担保。但是因为了解不深的原因,所约定的担保物或保证人不能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民间借款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也日渐增多。以灵璧县法院为例,该院2011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共计2051件,但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就达到632件,达到30%之多。这每一起纠纷都给当事双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根据纠纷发生的一般情况,特别提醒人们在民间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借款时应写借条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一些人认为把钱借给亲戚朋友非常可靠,所以在借钱时或碍于情面或图省事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这样一旦双方出现纠纷,或者借款人出现死亡等意外,而其继承人对借款并不知情,出借人由于没有证据支持很难要回借款,只有吃“哑巴亏”。 陈某是一位教师,生活不算很富裕但倒也过得去。2010年8月的某天,其原来的学生吴某提着东西来看他,并提出了借款的要求。碍于原来的师生关系,同时也是本村人,陈某实在不好拒绝,将多年攒下的3万元借给了吴某,当时没有让吴某写借条。借款期满后,陈某向吴某要钱。吴某的态度一直挺好,但是始终一句话,“没有钱,请再宽限宽限。”为了这3万元,两人不得不在法庭上见面,法庭上吴某不承认借了陈某的钱,陈某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某借了他的钱,白损失3万元。 另外,借款时宜写成“借条”而非“欠条”。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款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对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高额利息的借款要谨慎 民间借贷自然是可以的,但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谨慎。只有在借款前注意,才能在还款时避免纠纷的发生。 首先,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人误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往往采用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而没有写进借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在诉讼中借款人如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借款用途要问清。对于借款,很重要的就是要知道借款的用途,通常金融机构借款都写明借款用途,而且限定专款专用,对于改用他处就有可能构成违约。私人借贷虽不需要这般严格,但至少应该知道自己借出的钱用在何处,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自己的资金被挥霍浪费掉。 再次,借款要签订合同。不管是谁借钱,也不管关系多好,既然借钱了那就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发生,经济讲究契约。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将借贷关系、数额写清楚,契约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省略。 最后,借款要有担保。通常担保有人保和物保两种。对于用房产、物件担保的,要看到所有权证书,有些担保还要到相关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对于这种担保手续齐全的日后执行时借款就会有保障。对于请人担保的借贷,担保人的选择上有讲究。很多借贷案中,约定了担保人,但担保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担保只是起诉时多了一个被告而已,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担保人应该是经济上不错,最好有固定稳定工作的,这样在借款人违约不履行时追款才有保障。 了解不深不要冒失借钱 还有一部分借钱,既非出于谋利,也非是碍于面子的被迫借钱。借款时也按照正常的约定约定了担保。但是因为了解不深的原因,所约定的担保物或保证人不能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些什么?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民间借款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也日渐增多。以灵璧县法院为例,该院2011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共计2051件,但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就达到632件,达到30%之多。这每一起纠纷都给当事双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根据纠纷发生的一般情况,特别提醒人们在民间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借款时应写借条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一些人认为把钱借给亲戚朋友非常可靠,所以在借钱时或碍于情面或图省事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这样一旦双方出现纠纷,或者借款人出现死亡等意外,而其继承人对借款并不知情,出借人由于没有证据支持很难要回借款,只有吃“哑巴亏”。 陈某是一位教师,生活不算很富裕但倒也过得去。2010年8月的某天,其原来的学生吴某提着东西来看他,并提出了借款的要求。碍于原来的师生关系,同时也是本村人,陈某实在不好拒绝,将多年攒下的3万元借给了吴某,当时没有让吴某写借条。借款期满后,陈某向吴某要钱。吴某的态度一直挺好,但是始终一句话,“没有钱,请再宽限宽限。”为了这3万元,两人不得不在法庭上见面,法庭上吴某不承认借了陈某的钱,陈某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某借了他的钱,白损失3万元。 另外,借款时宜写成“借条”而非“欠条”。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款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对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高额利息的借款要谨慎 民间借贷自然是可以的,但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谨慎。只有在借款前注意,才能在还款时避免纠纷的发生。 首先,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人误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往往采用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而没有写进借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在诉讼中借款人如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借款用途要问清。对于借款,很重要的就是要知道借款的用途,通常金融机构借款都写明借款用途,而且限定专款专用,对于改用他处就有可能构成违约。私人借贷虽不需要这般严格,但至少应该知道自己借出的钱用在何处,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自己的资金被挥霍浪费掉。 再次,借款要签订合同。不管是谁借钱,也不管关系多好,既然借钱了那就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发生,经济讲究契约。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将借贷关系、数额写清楚,契约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省略。 最后,借款要有担保。通常担保有人保和物保两种。对于用房产、物件担保的,要看到所有权证书,有些担保还要到相关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对于这种担保手续齐全的日后执行时借款就会有保障。对于请人担保的借贷,担保人的选择上有讲究。很多借贷案中,约定了担保人,但担保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担保只是起诉时多了一个被告而已,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担保人应该是经济上不错,最好有固定稳定工作的,这样在借款人违约不履行时追款才有保障。 了解不深不要冒失借钱 还有一部分借钱,既非出于谋利,也非是碍于面子的被迫借钱。借款时也按照正常的约定约定了担保。但是因为了解不深的原因,所约定的担保物或保证人不能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些什么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民间借款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也日渐增多。以灵璧县法院为例,该院2011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共计2051件,但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就达到632件,达到30%之多。这每一起纠纷都给当事双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根据纠纷发生的一般情况,特别提醒人们在民间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借款时应写借条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一些人认为把钱借给亲戚朋友非常可靠,所以在借钱时或碍于情面或图省事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这样一旦双方出现纠纷,或者借款人出现死亡等意外,而其继承人对借款并不知情,出借人由于没有证据支持很难要回借款,只有吃“哑巴亏”。 陈某是一位教师,生活不算很富裕但倒也过得去。2010年8月的某天,其原来的学生吴某提着东西来看他,并提出了借款的要求。碍于原来的师生关系,同时也是本村人,陈某实在不好拒绝,将多年攒下的3万元借给了吴某,当时没有让吴某写借条。借款期满后,陈某向吴某要钱。吴某的态度一直挺好,但是始终一句话,“没有钱,请再宽限宽限。”为了这3万元,两人不得不在法庭上见面,法庭上吴某不承认借了陈某的钱,陈某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某借了他的钱,白损失3万元。 另外,借款时宜写成“借条”而非“欠条”。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款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对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高额利息的借款要谨慎 民间借贷自然是可以的,但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谨慎。只有在借款前注意,才能在还款时避免纠纷的发生。 首先,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人误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往往采用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而没有写进借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在诉讼中借款人如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借款用途要问清。对于借款,很重要的就是要知道借款的用途,通常金融机构借款都写明借款用途,而且限定专款专用,对于改用他处就有可能构成违约。私人借贷虽不需要这般严格,但至少应该知道自己借出的钱用在何处,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自己的资金被挥霍浪费掉。 再次,借款要签订合同。不管是谁借钱,也不管关系多好,既然借钱了那就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发生,经济讲究契约。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将借贷关系、数额写清楚,契约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省略。 最后,借款要有担保。通常担保有人保和物保两种。对于用房产、物件担保的,要看到所有权证书,有些担保还要到相关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对于这种担保手续齐全的日后执行时借款就会有保障。对于请人担保的借贷,担保人的选择上有讲究。很多借贷案中,约定了担保人,但担保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担保只是起诉时多了一个被告而已,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担保人应该是经济上不错,最好有固定稳定工作的,这样在借款人违约不履行时追款才有保障。 了解不深不要冒失借钱 还有一部分借钱,既非出于谋利,也非是碍于面子的被迫借钱。借款时也按照正常的约定约定了担保。但是因为了解不深的原因,所约定的担保物或保证人不能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
男子驾车与父争吵 高速撞树致父死亡被控杀人 河南省陕县一男子参加完亲属的婚礼返程时与父亲发生争吵,途中让2名乘车人下车后,高速驾车撞断杨树当场致父亲死亡。5月2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5日,王某与其父母等人一起到陕县某村参加亲属的婚礼后,当日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其父亲的轿车与其父亲和2名亲友一起从亲属家返回,行至三洛(宁)公路东凡坡底处时,王某因与父亲发生争吵而产生自杀念头,并让其他2名乘车人下车,自己驾车沿三洛公路向北急驶,在明知高速驾驶车辆会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死亡的情况下,故意高速驾车,途经弯道时亦不采取制动措施,20时10分许,王某驾驶着汽车行至三洛(宁)公路交口桥南l 3米处时,撞上公路东边一棵直径约20公分的杨树,致使该杨树被撞断,汽车发动机与车身脱离,坐在车后排座位的其父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父亲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机关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起诉认为,王某在明知高速驾驶车辆会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死亡的情况下,故意高速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其父亲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提出自己没有自杀及杀人的想法,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剥夺其父生命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些什么?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民间借款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也日渐增多。以灵璧县法院为例,该院2011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共计2051件,但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就达到632件,达到30%之多。这每一起纠纷都给当事双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根据纠纷发生的一般情况,特别提醒人们在民间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借款时应写借条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一些人认为把钱借给亲戚朋友非常可靠,所以在借钱时或碍于情面或图省事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这样一旦双方出现纠纷,或者借款人出现死亡等意外,而其继承人对借款并不知情,出借人由于没有证据支持很难要回借款,只有吃“哑巴亏”。 陈某是一位教师,生活不算很富裕但倒也过得去。2010年8月的某天,其原来的学生吴某提着东西来看他,并提出了借款的要求。碍于原来的师生关系,同时也是本村人,陈某实在不好拒绝,将多年攒下的3万元借给了吴某,当时没有让吴某写借条。借款期满后,陈某向吴某要钱。吴某的态度一直挺好,但是始终一句话,“没有钱,请再宽限宽限。”为了这3万元,两人不得不在法庭上见面,法庭上吴某不承认借了陈某的钱,陈某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某借了他的钱,白损失3万元。 另外,借款时宜写成“借条”而非“欠条”。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款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对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高额利息的借款要谨慎 民间借贷自然是可以的,但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谨慎。只有在借款前注意,才能在还款时避免纠纷的发生。 首先,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人误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往往采用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而没有写进借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在诉讼中借款人如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借款用途要问清。对于借款,很重要的就是要知道借款的用途,通常金融机构借款都写明借款用途,而且限定专款专用,对于改用他处就有可能构成违约。私人借贷虽不需要这般严格,但至少应该知道自己借出的钱用在何处,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自己的资金被挥霍浪费掉。 再次,借款要签订合同。不管是谁借钱,也不管关系多好,既然借钱了那就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发生,经济讲究契约。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将借贷关系、数额写清楚,契约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省略。 最后,借款要有担保。通常担保有人保和物保两种。对于用房产、物件担保的,要看到所有权证书,有些担保还要到相关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对于这种担保手续齐全的日后执行时借款就会有保障。对于请人担保的借贷,担保人的选择上有讲究。很多借贷案中,约定了担保人,但担保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担保只是起诉时多了一个被告而已,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担保人应该是经济上不错,最好有固定稳定工作的,这样在借款人违约不履行时追款才有保障。 了解不深不要冒失借钱 还有一部分借钱,既非出于谋利,也非是碍于面子的被迫借钱。借款时也按照正常的约定约定了担保。但是因为了解不深的原因,所约定的担保物或保证人不能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
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退一赔一” 收取全额房款后不认账 再次卖给他人并予备案 南通一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退一赔一”   江苏省南通市一名购房人全额支付67万余元的购房款,在与开发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去拿房时,却发现开发商已将房子卖给了他人。时至今日,那套房子价值已超过百万,购房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5月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宣判,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女士购房款673850元,并赔偿损失673850元。   已签认购合同的房屋被另售   经朋友介绍,陈女士看中了位于南通通州家纺城金川大道某国际中心的一套商品房。2009年2月11日,陈女士与时任家纺城公司股东、公司财务总监梁某签订了一份该中心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单价、总金额、付款时间、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上面盖有家纺城公司合同章。当天,陈女士就向梁某交了43万元首付款。   一个星期后,陈女士拿到了盖有家纺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上面注明了是该中心某套商品房的购房首付款。   一个多月后,陈女士委托朋友羊某将剩余房款以现金方式转交给梁某。事后,陈女士收到了由羊某带回的盖有家纺城公司财务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09年4月3日的收款收据。收据上注明该房款系陈女士所购那套商品房的购房款,金额为243850元。至此,陈女士已交清全部购房款共计673850元。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陈女士仍未收到入住通知。于是,她来到家纺城公司。让她大吃一惊的是,家纺城公司以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购房合同,亦未收到其购房款为由拒绝向其交房。   购房人起诉索要一倍赔偿   2011年3月7日,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家纺城公司诉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家纺城公司履行交房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通州区人民法院查明,陈女士所购的这套商品房已被家纺城公司另行出售给他人并进行了备案登记。因买房目的不能实现,陈女士遂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因时隔两年多,这套商品房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陈女士认为,家纺城公司的单方违约让她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1年9月22日,陈女士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纺城公司返还购房款673850元,并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损失673850元。   两审均判开发商“退一赔一”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家纺城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依法有权进行商品房预售。股东梁某代表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条款齐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   因该合同未约定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故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陈女士、家纺城公司可直接据此要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   此外,法院还认为,家纺城公司虽抗辩陈女士与梁某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仅在审理中要求对合同及收款收据的形成时间与其落款时间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以求获证。仅凭猜测而怀疑合同形成时间的真实性,毫无依据,不应置理。   同时,法院认定,陈女士作为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梁某就是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其所交购房款,有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为凭,其已尽到一般善良人通常的注意义务。至于梁某有无将合同文本交与公司保存、有无将购房款如数交给公司财务,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并不影响对陈女士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这一事实的认定。   鉴于该房屋已经另售他人,且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解除陈女士与家纺城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家纺城公司返还陈女士购房款673850元,并赔偿损失673850元。   一审判决后,家纺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的界定   “日常生活中,偶尔喝一点点酒是正常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喝醉,而且意识完全清醒,如果每次都不能驾车,这个规定就太严格了。”车主兰先生这样说。   “喝一口酒也算违章吗?”很多驾驶者都有此疑问。他们认为,交通违章行为应该是有碍正常交通秩序、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但是只饮少量的酒并不会影响驾驶。   此外,不少驾驶者还认为对“酒”的定义也不清晰,“现在很多饮料都加入了酒精但很难致醉,比如菠萝啤,酒精成分极少,喝了后一点反应都没有,这算不算是喝酒?”很多驾驶者都指出,法规中并没有对饮酒驾车者的酒精含量标准作出规定,让人心中无数。   其实,我国于2004年制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就有规定: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行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车,只是人们的道路安全意识淡薄,常以自我的角度去衡量利弊,缺乏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   虽然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在认定及处罚方面都有所区别,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当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水平时(约相当于饮用3瓶500ml的啤酒或一两半即80m1的56度白酒),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100mg/100ml水平时(约相当于饮用3瓶半500ml啤酒或二两即100m1的56度白酒),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这表明,酒后驾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仍然相当大。
法律服务手册(2012年第1期) 法律服务手册 首席法律顾问: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胡俊朋律师 (2012年第1期) 惠民县法律**服务中心以“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为宗旨,特面向社会推出普法宣传读物《法律服务手册》,致力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法治新闻 电动车逆行致人死亡肇事车主被判刑   2011年8月1日19时50分许,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205国道西侧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当行至滨州市高新区某酒店门口时,迎面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车的年轻人籍某相遇,为躲避刘某的电动车籍某摔倒在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不顾他人安危骑车逃逸,后被过路群众拦截追回。籍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8月3日死亡。经**部门勘察后认定,刘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所骑电动车虽属非机动车,但其逆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车辆驾驶人保护现场”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应负全部事故责任。   我国《刑法》第133条则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刘某被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咨询 惠民周女士咨询: 我和丈夫结婚8年了,最近两年丈夫喝完酒后就动手打我,我次次忍让他,可是越来越厉害,我现在身心都受到很大伤害,想离婚,丈夫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胡俊朋律师解答: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因为周女士丈夫不同意离婚,建议周女士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简介 胡俊朋律师,山东惠民人,无党派,双本科学历,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兼修新闻学专业,获得文学、法学双学士学位。曾先后在齐鲁晚报滨州记者站、惠民县新闻中心工作,现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兼任齐鲁晚报“小鱼儿”公益律师团特邀律师,惠民县锐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滨州市凯宁电器有限公司、惠民人才网、惠民大众论坛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致力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及刑事案件辩护等专业领域。 咨询电话:18766671622 QQ:779302627 地址:惠民县城十字街东司法综合楼二楼 详情登陆惠民律师网: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huiminlawyer.com&urlrefer=4a955fd2ef5734ee245d5835b1d60425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总结而言: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首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