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雨森 天亿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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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卫生监督所 我们是河南省唐河县卫生监督所的职工,2010年2月5日我们已向唐河县**局和南阳市**局反映我们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问题,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唐河县卫生监督所承担着全县医疗市场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采(供)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的职责,承担着保障全县140多万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职责.现有职工32人,退休职工10人,共42人.我们卫生监督所是全供事业单位,但自2007年从防疫站分家成立以来,县财政却实行全年包干拨款32万元,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工资.由于到县财政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工资和津贴,使职工连基础工资都无法保证,各种津贴和补贴到今未发放. 南阳市13个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除唐河县外全部实行财政全额供给,由原来卫生监督所承担的餐饮服务监督职责划转而新成立的食品监督所也实行了财政全额供给并且定编到人. 我们多次向县领导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财政困难.那么唐河县财政真的困难吗?唐河县河西行政区内的政府大楼可真是气派呀!各个单位的办公楼也是高楼林立.一派大都会的模样. 唐河县政府的大楼面积和规模已经超过美国白宫了。 我们单位全体职工现提出以下请求: 1.按照国家规定对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定编到人,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工资津贴和补贴. 2.解决单位全体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河南省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全体职工 2012年7月9日
河南省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全体职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河南省唐河县卫生监督所的职工,2010年2月5日我们已向唐河县**局和南阳市**局反映我们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问题,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唐河县卫生监督所承担着全县医疗市场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采(供)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的职责,承担着保障全县140多万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职责.现有职工32人,退休职工10人,共42人.我们卫生监督所是全供事业单位,但自2007年从防疫站分家成立以来,县财政却实行全年包干拨款32万元,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工资.由于到县财政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工资和津贴,使职工连基础工资都无法保证,各种津贴和补贴到今未发放. 南阳市13个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除唐河县外全部实行财政全额供给,由原来卫生监督所承担的餐饮服务监督职责划转而新成立的食品监督所也实行了财政全额供给并且定编到人. 我们多次向县领导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财政困难.那么唐河县财政真的困难吗?唐河县河西行政区内的政府大楼可真是气派呀!各个单位的办公楼也是高楼林立.一派大都会的模样.唐河县政府的大楼面积和规模已经超过美国白宫了。 我们单位全体职工现提出以下请求: 1.按照国家规定对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定编到人,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工资津贴和补贴. 2.解决单位全体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河南省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全体职工 2012年7月9日
河南省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全体职工的求救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河南省唐河县卫生监督所的职工,2010年2月5日我们已向唐河县**局和南阳市**局反映我们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问题,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唐河县卫生监督所承担着全县医疗市场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采(供)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的职责,承担着保障全县140多万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职责.现有职工32人,退休职工10人,共42人.我们卫生监督所是全供事业单位,但自2007年从防疫站分家成立以来,县财政却实行全年包干拨款32万元,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工资.由于到县财政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工资和津贴,使职工连基础工资都无法保证,各种津贴和补贴到今未发放. 南阳市13个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除唐河县外全部实行财政全额供给,由原来卫生监督所承担的餐饮服务监督职责划转而新成立的食品监督所也实行了财政全额供给并且定编到人. 我们多次向县领导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财政困难.那么唐河县财政真的困难吗?唐河县河西行政区内的政府大楼可真是气派呀!各个单位的办公楼也是高楼林立.一派大都会的模样.唐河县政府的大楼面积和规模已经超过美国白宫了。 我们单位全体职工现提出以下请求: 1.按照国家规定对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定编到人,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工资津贴和补贴. 2.解决单位全体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河南省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全体职工 2012年7月9日
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全体职工请愿信 尊敬的卢书记: 您好! 我们是唐河县卫生监督所的职工,2010年2月5日我们已向唐河县**局和南阳市**局反映我们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问题,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唐河县卫生监督所承担着全县医疗市场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采(供)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的职责,承担着保障全县140多万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职责.现有职工32人,退休职工10人,共42人.我们卫生监督所是全供事业单位,但自2007年从防疫站分家成立以来,县财政却实行全年包干拨款32万元,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工资.由于到县财政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拨付工资和津贴,使职工连基础工资都无法保证,各种津贴和补贴到今未发放. 南阳市13个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除唐河县外全部实行财政全额供给,由原来卫生监督所承担的餐饮服务监督职责划转而新成立的食品监督所也实行了财政全额供给并且定编到人. 我们多次向县领导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财政困难.那么唐河县财政真的困难吗?唐河县河西行政区内的政府大楼可真是气派呀!各个单位的办公楼也是高楼林立.一派大都会的模样. 我们单位全体职工现提出以下请求: 1.按照国家分泌物定对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定编到人,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工资津贴和补贴. 2.解决单位全体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全体职工 2012年7月9日
慢跑比游泳效果好 让很多选择运动减肥的人们头疼的是,运动后由于消耗量大,反而更能吃了。 不过,英国最新的一项研究为这些人解除了烦恼:不是“运动越多必然吃得越多”,慢跑就是既可以达到运动效果又不必在运动后大吃大喝的一项运动。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运动医学研究所常翠青博士指出,除了选择运动项目外,运动强度对于能量消耗和运动后的饥饿感也是很关键的,例如要减肥、瘦身的人们,未必运动量大就能达到预期效果。 英国学者研究发现,人们进行慢跑、游泳等不同体育运动后饥饿感是不同的,想吃的食物类别也明显不同。例如人们慢跑后通常不会感到饥饿,只想吃水果等水分多但不易填饱肚子的食物。但在游泳后通常会感到饥饿,并想吃些脂肪含量较高的食物。 此外,如果在冷水中游泳,人会更感到饥饿和想吃高脂肪食物;而在温暖天气里跑步则相反。 常翠青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运动后的饥饿感与能量消耗有直接关系,能量消耗越大,肌体越需要补充能量,饥饿感就越强,这也是身体的一种自我保护。 一般来说,适量运动后人不会有饥饿感。但如果运动强度比较大,运动后人就容易觉得饿,也就吃得多,如同样长的时间里,游泳消耗的能量就比快步走、慢跑要多。 因此,同样是运动,不同的强度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不同的。如瘦弱的人想锻炼身体,就要加大强度;而要减肥的人运动量则要适当,以免运动后饥饿感强,反而吃得更多,适得其反。 此外,运动后饮食也有讲究。常翠青博士提醒人们,运动后首先要多喝水,而且要少量多次,水温不要太凉。同时还要注意补充糖分以及电解质等,因此运动后的食物应以碳水化合物为主。一般来讲,如果运动的时间没有超过1个小时,那么饮食依照平常的标准即可。 从运动后开始进食的时间来看,如果所做的运动强度比较大,那么最好在运动后45分钟左右或一个小时以上再吃东西。如果运动强度不大,则在运动后半小时左右就可以吃东西了
慢跑是男人最佳的运动方式    男人就应该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地想跑就跑。不需要特别的场地、不需要昂贵的设备器材,“跑步”是男人最佳的运动良伴;但是想要跑得帅气、跑得出色,聪明的男人还是需要一点秘诀,才能享受驾驭凉风的跑步快感: 1.从走路到跑步  喜爱跑步的人都知道,想要顺利地热身,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只有上了年纪之后的中老年人,才会了解热身的重要性。因此对年轻小伙子来说,在跑步的刚开始,先用走路热身,从慢走到快走,从快走到小跑步,从小跑步到大跑步,至少也是热身的一种好方法。  2.尽量选择软质地面  跑步最容易对下半身造成骨骼关节伤害,所以尽量选择运动专用地板、野外的草地,或是软质的泥土地或是沙滩,才能减少对自己的运动伤害。 3.补充大量水分  跑步过程所流失的水分,超乎你能想象的程度;所以在短程的跑步过程后,略事休息,就应该补充适当水分。中长程跑步者,还要特别加强电解质的补充,才能让身体的新陈代谢机能保持正常。 4.不要勉强跑步  前一天晚上没睡好?不要急着跑步,宁可好好地睡一觉,让身体休息,才能具有足够的弹性应付跑步的需求。不小心扭伤脚?不要急着跑步,宁可好好地治疗,让身体复元,才能让自己的跑步生涯够长够久。  5.设定跑步目标  跑步的迷人之处,在于战胜自己的懒惰,提升自己的表现潜能;所以与自己做好比赛的约定,从每周跑步三次开始,增加到每周五次;从每次一公里开始,增加到每周三公里。每个人的跑步速度或跑步时间也许不一定,但是记得每三个月参加一次小型比赛,每年参加一次大型比赛,可以鞭策自己哟!
崇州市李XX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日,崇州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在李XX(崇州市XX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现场查见胡XX正在诊所内给患者进行口腔牙齿治疗执业。通过调查,该诊所取得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胡XX是该诊所的合伙人之一。胡XX是“四川省教育厅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口腔工艺技术专业”毕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资格。      【收集的证据】      1.2009年8月3日对该诊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      2.2009年8月4日对诊所负责人李XX的《询问笔录》1份2页。      3.2009年8月4日对诊所胡XX的《询问笔录》1份2页      4.李XX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      5.李XX诊所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6.李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胡XX《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1份1页。      【违法事实认定】      一、李XX(崇州市XX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二、该诊所胡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情况】      一、对李XX诊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胡XX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医师执业活动。      【执行情况】      完全履行,已结案。      【分析与讨论】      由于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不够,部分个体诊所存在医务人员不足而聘请执业医师执业,个体诊所系营利性质,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这部分诊所内存在长期无执业医师执业或仅检查时有执业医师执业,无法保证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存在极大的医疗卫生安全隐患。      本案中胡XX须在2006年?2009年以前在四川省教育厅下属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取得了“中等职业学校口腔工艺技术的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由于患者“急于”要求治疗,在该诊所执业医师不足的情况下,胡XX在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口腔医疗诊疗活动。此案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擅自开展医师执业诊疗活动,属于我市典型之一。      本案中同时存在李XX (崇州市XX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胡XX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以上两个违法事实,由于它们具有关联性,因此对其进行了并案处理。      (成都市崇州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供稿)
唐河县卫生监所申诉书      我们是唐河县卫生监督所的职工,我们代表全所60余名职工反映问题,请领导为我们解决。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唐河县卫生监督所于2007年3月正式组建成立,主要承担全县食品安全、医疗服务、放射卫生、劳动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的监督任务。      所里每年仅靠县财政划拨的32万元的经费,无法保障人员的基本工资,我们现在只发放70%-90%的基本工资(也就500元左右),工资标准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而且,上级规定的生活补贴至今未发放。生活已经很困难。致使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打击非法行医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无法正常开展。唐河县财政真的没有钱吗?请来唐河看一看河西的行政区,那里是高楼林立,亭台楼阁。一派大都市气像。而卫生监督所要租办公室租车工作。据调查南阳地区13个县卫生监督所除唐河县外全部实行财政全额供给。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财社[2000]17号《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由同级政府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文件有关规定, 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特申请上级领导对唐河县卫生监督所人员实行全额财政供给,以确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全体职工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五日
唐河县食品安全,饮用水,打击非法行医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已经瘫痪 唐河县食品安全,饮用水,打击非法行医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已经瘫痪      上级领导:      我们是唐河县卫生监督所的职工,我们代表全所60余名职工反映问题,请领导为我们解决。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唐河县卫生监督所于2007年3月正式组建成立,主要承担全县食品安全、医疗服务、放射卫生、劳动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的监督任务。      所里每年仅靠县财政划拨的32万元的经费,无法保障人员的基本工资,我们现在只发放70%-90%的基本工资(也就500元左右),工资标准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而且,上级规定的生活补贴至今未发放。生活已经很困难。致使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打击非法行医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无法正常开展。唐河县财政真的没有钱吗?请来唐河看一看河西的行政区,那里是高楼林立,亭台楼阁。一派大都市气像。而卫生监督所要租办公室租车工作。据调查南阳地区13个县卫生监督所除唐河县外全部实行财政全额供给。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财社[2000]17号《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由同级政府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文件有关规定, 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特申请上级领导对唐河县卫生监督所人员实行全额财政供给,以确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全体职工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五日
关于取证时照相是否侵犯隐私权?肖像权? 1.我们针对的办案主体是医疗机构或是非法行医者,而患者刚好是他的服务对象,我们不仅没有侵犯他的隐私,相反,它还有作为证人的权利,我们取证照片只是作为案件证据,不一定去公开,况且我们也有给以保密的义务。2.照片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拍摄,目的是传播新闻的话,那么该照片就是新闻报道,不存在肖像权问题。如果涉及特殊情况我们会做一些技术处理,如吸毒、卖淫、未成年人等题材。肖像权与图片的用途有关系。如果以商业为目的,就有肖像权问题,如果用于新闻媒体就不存在肖像权问题。3.我国关于肖像权的立法见于《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了公民对自己肖像权的享有;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了肖像权被侵害后,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过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司法解释。其中第139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行为为侵权。4.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条件在实务上有时保护过宽,似乎任何时候都要经本人同意,增加一条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个。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构成违法的事由,因而使实施的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因而阻却了违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5.所谓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是指公民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个人及家庭生活信息,如照片、电话、存款及私生活等,受法律保护,不得被他人擅自公开。
阆中市查处一起非法从事预防接种活动案 2008年3月1日,阆中市洪山中心卫生院报告,洪山镇洗马滩村村民杨太均被狗咬伤,在该镇和平药房保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30店接种狂犬疫苗后,于2008年2月26日死亡。阆中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立即组织卫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据了解,2008年2月4日晚,洪山镇洗马滩村村民杨太均被一条野狗咬伤,2月5日上午8时,杨太均到洪山和平药房保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30店要求处理,该药店负责人马映用生理盐水对其伤口进行了冲洗,并用纱布对伤口进行了包扎处理。两小时后,马映给杨太均注射了第一支狂犬疫苗,之后十几天时间里又给杨太均注射狂犬疫苗两针次。2008年2月26日上午8时,杨太均因身体严重不适,由杨太坤扶持到该药店要求处理,马映见杨太均病情严重,便建议将杨太均送洪山中心卫生院处理,洪山中心卫生院初步诊断为疑似狂犬病,并建议立即转市人民医院救治,市人民医院初诊为“疑似狂犬病?脑梗塞?”,后经救治无效,杨太均于2008年2月26日21时死亡。经查,洪山和平药房保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30店于2003年开业,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负责人马映,为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预防接种相关资质,却经常在当地开展非法诊疗和预防接种活动。根据该药店的违法违规事实,阆中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已立案进一步调查,并报市卫生局批准,给予该药店“1、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3、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细则》概述 为提高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树立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的崭新形象,市卫生监督局按照“三管一建”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以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情况,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制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细则》共九章一百零六条,全文15000余字,从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要求、文书制作、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与合议、行政处罚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和档案规范等各方面对案件办理质量和办理过程做出了精细化规定,是对国家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可操作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细则》也根据行政执法实际情况作了统一要求,这对提高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将《细则》所确立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概述如下,与大家共同学习。一、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行政执法的唯一主体做出这一规定是积极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新形势的必然结果。体制改革后,公共场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应该是谁,这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防疫机构,但体制改革后的卫生防疫机构(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不再具有既往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成为了专职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外地的执行情况看,公共场所执法主体有的是卫生行政部门,有的是卫生监督机构。我们将公共场所的执法主体确定为市卫生局,并取得了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的认可。这样既避免了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又与我国卫生立法将执法主体唯一化的总体趋势相吻合,适应了卫生执法发展的需要。二、明确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具有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与行政管理涉及面广泛、具体情况复杂多变相适应的,所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均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利,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罚与不罚、罚多与罚少之间进行裁量,这是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个别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背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甚至使用自由裁量权来谋取一己私利的现象愈显突出。鉴于此,《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规范和效率的原则,并要求实施行政处罚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的大小、违法获利的多少、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违法行为是否及时纠正作为量罚的基点。这是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原则性规定,是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予以综合考虑的主要环节,是确定罚款额度的出发点。《细则》在第五十二条还规定,对可以认定违法所得的案件,在没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时,罚款额度以最高倍数罚款的一半为宜;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按照没有非法所得查处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确定罚款额度;不需调查违法所得即可以给予罚款的,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确定罚款额度。为使这些规定更具操作性,稽查考核处将根据不同执法处室的特点陆续制定出详细的罚款额度量化基准,上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三、细化了处罚案件办理取得被处罚主体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基石。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不仅仅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程序问题,而且还关系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当事人认定错误,那么行政处罚决定就成了无的之矢。例如,一个体工商户被错认为其他组织,本应适用听证程序却适用了告知程序,导致程序错误;或者当事人名称不准确,本应是甲,却定为乙,导致案件前功尽弃等等。为强化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意识,《细则》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不同类型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不仅要求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正确,名称准确无误,而且,要取得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和被处罚单位配合检查、配合调查、签收卫生执法文书人员资格的证据,以此保证案件证据形成“链条”的同时,不仅被处罚人能够履行处罚决定,而且在结案后的若干时间进行案例公布曝光时不会出现纠纷。
行政诉讼终审 卫生部门再胜 2007年4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以下称“中石油邯郸分公司”)诉邯郸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终审落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中石油邯郸分公司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07)邯山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一案审慎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这起历时长达一年多的因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以邯郸市卫生局再次胜诉告终。 2006年4月14日,邯郸市卫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450名接触汽油的从业人员(加油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并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公司对此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邯郸市卫生局经立案、合议、听证、集体合议等法定程序,于2006年7月20日对中石油邯郸分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1月2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邯郸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06年12月19日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2007年1月24日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邯郸市卫生局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的邯卫职罚字[200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邯郸市卫生局对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并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邯郸市卫生行政部门首次应对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穷尽所有法律程序的一起案件。本案的胜诉对卫生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反映出卫生执法工作面临的诸多难题。一是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只重视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它提醒我们,全面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依然任重道远;二是少数企业故意规避法律责任。从中石油邯郸分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来看,均是对法律理解的断章取义,而有意回避其违法事实,致使卫生部门的整改意见在一年多时间内仍未得到执行,侵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此,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彪提出:卫生执法效果关乎社会群体的健康权益。今后,一要重视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要把企业负责人作为普法重点对象,提高行政相对人认同的意识;二要继续强化执法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培养,务求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维护法律尊严;三是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讲究方法,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效果,切实维护广大民众的健康权益。
于对乡镇卫生院行使卫生执法权的思考 山亭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刘印胜  近日,笔者在一家政府网站上看到一则报道,其内容是这样的:  “去年以来,××镇不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重点打击无证行医“黑诊所”,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截止目前,该镇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53人次,检查卫生院、门诊、村级卫生站53家,查处非法行医4家,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13箱。”  看了这篇报道,笔者第一印象感到很振奋,该乡镇卫生院不但承担着为该镇几万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责,而且还履行着原卫生部长高强提出的“打击非法行医,就是保护人民的健康”的打非职责。近年来,非法行医的庸医致残致死患者的情况时有发生,“打击非法行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该医院的做法似乎值得肯定。但仔细想想,这与建设法制国家,以及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行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要求相违背。笔者认为造成乡镇卫生院越权执法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欠缺。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卫生监督机构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的合法机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以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乡镇卫生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权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报道中的该镇执法人员是怎样没收的药品?怎样查处的“黑诊所”?出具的什么执法文书?值得怀疑。  二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卫生行政执法证件中,存在值得质疑的做法。2005年在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会议上,省卫生厅王天瑞厅长针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讲话中指出:“将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执法职能,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健康相关产品和场所、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和其他从事与健康相关活动的主体实行许可、准入,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等法定职责相对集中,交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行使。这样使执法力量更集中、执法措施更完善、执法范围更全面、执法效果更明显,更能体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报道中提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卫生局、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爱卫会、红十字会、妇保站、结防所、县医院和所有乡镇卫生院的部分人员均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客观上给乡镇卫生院越权执法提供了依据和可能。《疫苗流通管理条例》、《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医师执业法》等法律法规,不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红十字会、妇保站、结防所和县乡医院作为执法主体来分别执法,而是统一由卫生监督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爱卫会、红十字会、妇保站、结防所、县医院和所有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除外)根本不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三是利益驱动是导致乡镇卫生院越权执法的原因之一。近年来,不少地方实行药品集中采购、集中分发,这对于从源头上治理假冒伪劣药品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一些乡镇卫生院靠药品集中采购、集中分发,从中抽取部分利润,以弥补财政对同级卫生事业投入的不足。这部分利润只要用在卫生事业发展上,也无可厚非。但有个别卫生院片面追求利益,对卫生室采取“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霸道做法:有的为了蝇头小利,与非法行医者签订违法协议,纵容非法行医行为,甚至为非法行医者通风报信,使其逃避打击;而对于那些不听卫生院招呼、不从卫生院采购药品的卫生室,则借口“打击非法行医”予以整治。都是利益在驱动,不然的话,乡镇卫生院绝对不会做出越权执法的事。
关于一宗医疗违法案件处罚的分析 关于一宗医疗违法案件处罚的分析编者按:这是一个在卫生监督论坛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例。福某药店无证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该店负责人王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作者通过对此类违法案件处理的分析,探讨了违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一、案情简介    2003年6月12日东海市卫生局监督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担杆镇庙湾村福某药店突击检查发现,该店能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负责人是王某,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负责人王某正在给患者李某看病,药店办公台上发现有台式血压计一台,听诊器一个,处方127张,据询问:王某自称2000年7月毕业于河南省高等自学考核临床医学专科,2003年6月初开始为人看病,共看了15个病人,医疗收入约600元,王某自始至终未能出示毕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市卫生局的也没有王某的执业医师资格注册登记资料。东海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合议后责令福某药店停止违法执业活动;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8000元,没收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二、分析讨论    (一)观点一:本案的第一种观点也就是东海市卫生局做出处罚决定的观点,认为福某药店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应当作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  (二)观点二:本案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主体是王某,即王某有两种违法行为,一是福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其负责人是王某,王某应对该违法行为负全责;二是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注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王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把王某作为违法主体,对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裁量,合并处罚。  (三)笔者观点  1、行政处罚主体认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调整的是医师的行医执业活动行为。因而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对本案违法主体的认定不够全面,观点一遗漏了王某这一违法主体,观点二忽略了福某药店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这一事实。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的应当为两个,即福某药店和王某均为违法主体。  2、适应法律、法规的确定。  1)、福某药店的违法事实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对于非卫生技术人员王某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讨论  本案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前,福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王某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福某药店进行处罚,其行政处罚主体只有一个,即福某药店。王某本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进行处罚,即不是被处罚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应为两个,分别是福某药店和王某,即福某药店的违法行为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王某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大家容易引起混淆的是王某即是福某药店的负责人,本身又是非卫生技术人员,容易忽视对王某作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主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应当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把本案的福某药店的负责人换成张三,大家就容易理解了。  我们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如果是你,对本案又如何处理呢?
赵同刚局长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全面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工作 ——赵同刚局长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12月6日) 同志们: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今天召开了。这是继2004年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会之后,又一次召开全国性卫生监督信息专题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几年来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推进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近几年工作回顾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1.完善政策,加强统一指导。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同时,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加强指导。2006年底,卫生部下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明确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和具体内容,强调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加快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收到了显著成效。 2.加大投入,推动信息系统建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中央财政自2003年开始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截至2006年共投入资金近12个亿,其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经费占了约2个亿。项目实施以来,中西部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执法手段得到明显改善,特别是广大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信息网络硬件条件建设滞后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数据处理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在硬件条件改善的基础上,2006年又对项目省份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增加了信息网络软件补助经费。同时,各地卫生部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北京、上海、河北、湖北和深圳等地财政加大对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完善了信息网络平台,开发了行政许可、现场监督执法和投诉举报等业务应用软件,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3.健全制度,规范信息报告。信息报告工作是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认真统计与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资料,为政府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了信息服务。2002年,卫生监督统计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由定期汇总报告改为个案卡报告,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这几年来个案报告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我们组织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卡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今年5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发布《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正式启用新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卡,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最近,我们又对1991年发布实施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制定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对乡镇卫生院行使卫生执法权的思考 山亭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刘印胜  近日,笔者在一家政府网站上看到一则报道,其内容是这样的:  “去年以来,××镇不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重点打击无证行医“黑诊所”,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截止目前,该镇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53人次,检查卫生院、门诊、村级卫生站53家,查处非法行医4家,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13箱。”  看了这篇报道,笔者第一印象感到很振奋,该乡镇卫生院不但承担着为该镇几万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责,而且还履行着原卫生部长高强提出的“打击非法行医,就是保护人民的健康”的打非职责。近年来,非法行医的庸医致残致死患者的情况时有发生,“打击非法行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该医院的做法似乎值得肯定。但仔细想想,这与建设法制国家,以及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行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要求相违背。笔者认为造成乡镇卫生院越权执法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欠缺。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卫生监督机构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的合法机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以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乡镇卫生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权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报道中的该镇执法人员是怎样没收的药品?怎样查处的“黑诊所”?出具的什么执法文书?值得怀疑。  二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卫生行政执法证件中,存在值得质疑的做法。2005年在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会议上,省卫生厅王天瑞厅长针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讲话中指出:“将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执法职能,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健康相关产品和场所、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和其他从事与健康相关活动的主体实行许可、准入,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等法定职责相对集中,交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行使。这样使执法力量更集中、执法措施更完善、执法范围更全面、执法效果更明显,更能体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报道中提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卫生局、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爱卫会、红十字会、妇保站、结防所、县医院和所有乡镇卫生院的部分人员均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客观上给乡镇卫生院越权执法提供了依据和可能。《疫苗流通管理条例》、《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医师执业法》等法律法规,不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红十字会、妇保站、结防所和县乡医院作为执法主体来分别执法,而是统一由卫生监督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爱卫会、红十字会、妇保站、结防所、县医院和所有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除外)根本不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三是利益驱动是导致乡镇卫生院越权执法的原因之一。近年来,不少地方实行药品集中采购、集中分发,这对于从源头上治理假冒伪劣药品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一些乡镇卫生院靠药品集中采购、集中分发,从中抽取部分利润,以弥补财政对同级卫生事业投入的不足。这部分利润只要用在卫生事业发展上,也无可厚非。但有个别卫生院片面追求利益,对卫生室采取“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霸道做法:有的为了蝇头小利,与非法行医者签订违法协议,纵容非法行医行为,甚至为非法行医者通风报信,使其逃避打击;而对于那些不听卫生院招呼、不从卫生院采购药品的卫生室,则借口“打击非法行医”予以整治。都是利益在驱动,不然的话,乡镇卫生院绝对不会做出越权执法的事。
[转帖]香港食品安全工作考察报告 编者按:12月16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商业、农业、公安、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就食品安全的监管等情况,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进行了学习考察。王晓玲副市长在考察报告上批示:同意食安办意见;争取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学习借鉴香港食品安全管理的作法。现辑录考察报告部分内容供工作参考。香港食品安全工作考察报告一、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情况:(一)监管机构及职能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下属的食品环境卫生署负责,食品环境卫生署部门编制为11,800人,由食物及公共卫生部、环境卫生部和食物行政及发展部组成,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是食物及公共卫生部,下分三个科:食物监察及管制科、风险评估及传达科和行政科,主要的工作范畴包括:在食物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食物监察工作,并采取执法行动;确保预先包装发售的食物有正确的标签;向业界推广“食物安全重点控制”方法,并鼓励业界采用以该方法为本的食物安全计划;对食物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民提供资料;调查和处理食物事故;管制高风险食物的进口,签发出口食物的卫生证明书;管制食用动物的进口;巡视和检验领有牌照屠房及批发市场的食用动物;在领有牌照的屠房提供肉类检验服务;对影响市民健康的虫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媒传疾病的传播以及调查媒传疾病的事故。(二)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士售卖不适宜人类食用的食品则属犯罪。其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载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食物及药物),其主要条文涵盖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与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搀杂食物有关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以及检取及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该条例的下述附属法例有:1.屠场规例;2.食物内染色料规例;3.奶粉规例;4.食物内甜味剂规例;5.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6.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7.食物业规例;8.冰冻甜点规例;9.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10.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11.奶业规例;12.食物内矿物油规例;13.食物内防腐剂规例;14.屠房规例;15.无烟烟草产品(禁止)规例。这些法例已规定各特定范围的管制事宜。 二、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一)监管模式香港特区政府实行横向管理模式,由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辖内各区的具体事务,食品安全的监管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具体负责,不涉及其他职能部门。食物环境卫生署在各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在一线工作的人数占部门编制的三分之二。这种模式责任明确,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都由一个部门负责,既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又避免了执法缺位(二)管理方法⒈证照发放??食肆。香港经营食肆只需在税务登记(也称商业登记)后领取食物环境卫生署发放的牌照即可。领取牌照的程序:(1)在牌照申请已获接纳并可作进一步处理后,于20个工作天内安排与申请人举行申请审查小组会议。(2)经申请审查小组会议确定有关处所适合发牌后,随即在会上发出发牌条件通知书。(3)在接获申请人的通知,表示已遵办发牌条件后,于8个工作天内派员进行最后查核视察。(4)经最后查核视察证实申请人已完全遵办所有发牌条件后,于7个工作天内签发正式牌照。??肉菜市场。香港的肉菜市场全部为政府物业,政府投资对肉菜市场进行装修改造。凡在食物环境卫生署属下的肉菜市场经营的摊档,在税务登记后无需申请牌照,食物环境卫生署以租约的形式对其实施监管(租约已明确经营者应遵守的事项)。在其他部门物业下的肉菜市场经营的摊档,需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申请牌照。??其他食品经营。需申请特殊牌照的有酒类和屠宰所,此外,食物环境卫生署对野味、肉类及家禽、牛奶及奶类制品进口和冰冻甜点实行食物安全管制,有其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其他经营食品的业户只需进行税务登记。⒉日常监管食物环境卫生署按风险种类将持牌食物业分为3类对其进行日常检查,第一类(最低风险)为至少每12个星期一次,第二类为至少每8个星期一次,第三类为至少每4个星期一次,对持牌熟食小贩摊档则每2个星期检查一次,有需要时可增加视察次数至每星期1次,在接获市民投诉后即时进行检查处理。⒊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香港法律赋予食物环境卫生署检验、扣查或销毁食品的权力。根据香港法律,任何人士售卖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都属违法行为,食物环境卫生署可现场扣查怀疑有问题的食品,经检验后可直接对其实施销毁,并可直接将涉嫌违法者直接带往警署,由警方进行扣押。食物环境卫生署无权直接处罚违法行为(包括对其进行罚款),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有票控及扣分两种方式,只能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检控,由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决(包括罚款和判刑),判决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扣分。在执法过程中,食物环境卫生署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现场记录下来,并交由事主签字确认,与事主一式两份书面记录。食物环境卫生署凭此记录及收集的其他证据向法院对其提出检控(即发告票,又称票控),事主也可凭同样的记录请律师进行辩护。最终的结果由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决。食物环境卫生署可根据法院判决对其实行扣分,每个经营食肆的业户有15分可扣,扣完后则立即停牌(停止营业)一年,一年后再按程序申请。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会留下案底。香港是法制社会,对各类违法行为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优先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香港对无牌照经营食品的食肆和流动售卖食品小贩实行“零容忍”,一旦发现将立即根据法律实行严厉的制裁。在访港期间,考察团成员均未发现有无牌经营食品店档及流动售卖食品小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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