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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为赤松枫做无罪辩护 赤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针对黑幕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赤松被黑幕绑架囚禁,且黑幕可能杀死赤松,表明赤松的生命安全面临着现实、紧迫的危险。虽然黑幕并不随时和赤松待在一起,但赤松仍处于被非法拘禁的状态,不法侵害的威胁持续存在。赤松为保护自己生命而设置陷阱,旨在防止黑幕实施杀害行为,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赤松针对黑幕的防卫行为即使导致黑幕死亡,亦可能构成特殊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天海的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且死亡结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 赤松设置陷阱的行为未对天海造成实际伤害:天海未死未伤,表明赤松的行为未产生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不具备构成相关犯罪的结果要件。2. 天海的死亡系黑幕独立犯罪行为所致:天海的死亡直接源于黑幕的故意杀人行为,该行为属于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中断了赤松设置陷阱与天海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赤松无法预见黑幕会因此杀死天海,且该结果超出了赤松防卫意图的范围,故赤松不应对天海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三、综合评价 赤松在生命受到紧迫威胁下采取的防卫措施具有正当性,虽然设置陷阱可能误伤他人,但客观上未造成损害结果,且后续死亡结果由黑幕独立犯罪行为引起,与赤松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赤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论:赤松不构成犯罪。 赤松的行为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的要件核心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赤松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更接近“抛掷”,但综合其防卫意图、行为场景等因素,仍然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具体分析如下: ⚖️ 高空抛物罪的核心要件审视 要构成此罪,必须同时满足“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和“情节严重”的结果。虽然赤松“丢下”铅球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抛掷”,且从二楼抛下具有危险性,但其“情节严重性”存在重大疑问。 1. “情节严重”的核心在于危害公共秩序 ·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高空抛物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其保护的根本法益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构成“情节严重”,通常要求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 在本案的特殊情境下,赤松身处被绑架拘禁的特定、私密空间。她将铅球丢入管道的行为,其动机(自卫)和预期作用范围(针对即将到来的特定侵害人黑幕)都高度特定化。这一行为并未发生在车站、街道等真正的公共场所,其危险性被严格限制在绑架现场这一封闭环境内,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现实或潜在的扰乱。因此,很难被评价为符合高空抛物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 🛡️ 核心法律性质:属于防卫行为 这一行为必须放在整个案件背景中评价。赤松是在被非法拘禁、生命面临紧迫威胁的状态下,为阻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而采取的防卫措施。主动丢下铅球是她防卫行为的一个环节,其性质应从属于正当防卫的整体评价。 · 防卫前提存在:黑幕的绑架、死亡威胁等行为,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意图明确:赤松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阻止黑幕,保护自身生命安全。· 未超出必要限度: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绑架、杀人威胁),采取具有杀伤力的防卫手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能构成特殊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赤松丢铅球的行为,应被视为其整体防卫行为的一部分进行法律评价。 💎 最终结论与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 1. 不符合高空抛物罪的实质要件:其行为因不具备“扰乱公共秩序”这一核心社会危害性,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2. 应评价为正当防卫:该行为是其在面临严重人身危险时,针对特定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措施,具有合法性。 因此,赤松的行为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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