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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尽头必成恨,情到深处终是仇;犹如莲花不著水,亦如日月不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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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告市民书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我县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保护您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合力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请广大市民朋友配合做好以下防控要求: 一、绷紧思想之弦。请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始终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真正做到思想不放松、防疫不懈怠、措施不打折。 二、禁止人员流动。疫情防控排查期间,除核酸检测、医疗救护等特殊情况外,请广大市民朋友保持居家状态,非必要不出门、非必要不流动。 三、主动配合防控。持续做好个人防护,服从村(社区)统一安排,配合核酸检测、流调溯源、扫码查码、封控管控等措施。当接到“流调”电话,请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行程轨迹和接触史等信息,切实做到不隐瞒、不谎报。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如实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对不报、谎报、瞒报造成疫情传播或传播风险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抵制虚假信息。有关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进展和具体措施,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将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平台发布,请广大市民及时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虚假信息,共筑防疫坚固防线。 洋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洋县全域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洋县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于昨晚(10月21日)发布“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对全县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洋县全域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自2022年10月22日0时起,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二、管制区域:洋县全域道路。 三、管控要求:除执行任务的医疗救护车、军警车辆、民生保供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抢修救援车辆、应急车辆及持有县疫情防控办核发通行证的车辆外,其余车辆(含电动车、非机动车)一律禁止通行。过境车辆请提前规划好绕行路线。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不必恐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不聚集、不扎堆、不聚会。同时,主动参加全员核酸检测、保持良好心态、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不适症状,请佩戴口罩立即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如因隐瞒相关接触情况及病史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10月21日
汉中市公安局通告 汉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打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严打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告如下: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政府公告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 2、出入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小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开展扫码登记、健康核查等防控措施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的; 4、政府公告进行封控、管控区域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5、按照管控要求需要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而拒绝执行或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的; 6、故意隐瞒病情、瞒报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7、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暂停棋牌室、网吧、KTV等场所经营通告的; 8、从事非法运营、转运,或采取“中途下车、多车转运、翻越护栏、通过其他非正常通道”等方式逃避交通卡点疫情查控的; 9、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疫情防控码,管控区域内工作证、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或冒用他人核酸检测证明、疫情防控码等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逃避疫情管控的; 10、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有下列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施前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汉中市公安局2022年4月8日 来源:汉中公安
致全县人民的疫情防控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 近期,国内多地报告本土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我市也出现了确诊病例,奥密克戎新冠病毒呈现传播隐匿、潜伏期长、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早期难发现等特点。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洋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1、加强个人防护。请您自觉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常通风、不随地吐痰、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提倡使用公筷公勺,储存、加工食物做到生熟分开、煮熟煮透。 2、减少人员流动。非必要不出境,非必要不到中高风险地区,尽量不要前往西安、宝鸡、汉台、略阳等地区。严格执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要求,不举办群体性、规模性聚集活动。 3、加强疫苗接种。接种新冠肺炎疫苗,是建立人群免疫屏障,如果您还未接种三剂疫苗,请及时与村(社区)干部联系,就近接种新冠肺炎疫苗。 4、落实主动报备。近期有返洋来洋人员必须立即向村(社区)报备,并尽快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5、配合排查工作。大数据的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如有深夜接到村(社区)干部电话摸排,请予配合支持。 人人做好自我防护,是疫情防控的关键,让我们携手努力,科学防控,自觉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为构建平安、祥和的洋县贡献一份力量! 洋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3日 来源:洋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曾国藩:人没格局,比没钱更可怕 做人的最高意境是节制,而不是释放。 所谓大格局、高智慧,无非就是一种平静平和的内心状态。 格局越大,越不纠缠 真正有大格局的人,非常明白自己真正想要的到底是什么,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么样的生活,所有的心思都放在改正自己的错误,升华自己身上,心无旁骛地朝着目标前进。越是这样的人,越不会和烂人烂事、小人小事纠缠,不因旁人的看法患得患失,不因现实的流言蜚语纠结。 这正如王阳明在《传习录》中说,持志如心痛。一心在痛上,岂有工夫说闲话、管闲事?真正大格局的人,坚守自己的志向,就如同心痛一样。 念念之间,一心都专注在痛楚之上,哪里还有时间和精力去说闲话,管闲事呢? 曾国藩刚在翰林院任职时,上司赵楫的父亲进京,下帖子请同事赴宴。 当时曾国藩刚做官不久,俸禄也很少,日子很拮据。 再者,他对这种敛财的事也深为不齿,所以不顾同事们的劝告,没有去捧场,因此得罪了上司。 幸好当时曾国藩紧接着连升几级,官职大过赵楫,赵楫纵使有千万个不满,也只能压在心里。 可惜好景不长,后来曾国藩遭弹劾,连降数级,再次在赵楫手下做事。 当时曾国藩皮癣发作,严重到不能久坐,便去向赵楫请假在家修养。 赵楫好不容易等到报仇的机会,他板起脸来,没好气地训斥:“你才被降职,就要请假,是看不起本官吗?你的假,我不准!”曾国藩只得继续带病工作。
陕西一纪委书记自杀未遂,病房中宣布被查 曾干预多期涉黑涉恶案件的侦办 3月28日晚,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 第三集《打伞破网》播出,聚焦四个典型案例:辽宁丹东东港市宋氏兄弟案、海南昌江黄鸿发案、陕西咸阳权王军案和湖南长沙周符波案。 “我在交友上确实有问题,没有净化自己的交友圈。开始交友还是有选择的,到以后就没有选择了,选择的标准是以钱为标准,有钱的人我就和他多来往,没钱的人就根本不来往。”谈到自己的腐化堕落,陕西省咸阳市委原常委、原纪委书记权王军这样说。 权王军出生于1961年11月,陕西澄城人,是一名有20余年工作经历的“老纪检”,曾任陕西省纪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陕西省委巡视组副组长、副厅级巡视专员,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等职,2015年8月任咸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陕西省纪委监委的通报指出,权王军“政治品行恶劣,以极端方式对抗组织审查”。据上游新闻报道,他曾于2019年3月在朋友圈发出“绝笔书”,称要“以自刎方式结束生命”,并在市委宿舍自杀,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同月,陕西省纪委监委宣布权王军接受调查。《打伞破网》的画面也显示,工作人员在医院病房向他宣布这一消息,随后权王军在通知书上签了字。
迎喜迎春迎富贵 接财接福接平安    现代民间习惯上,把过春节又叫做过年。其实,年和春节的起源是很不相同的,而且有一段美丽的传说。   那么“年”究竟是怎么样来的呢?民间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说的是古时候,有一种叫做“年”的凶猛怪兽,每到腊月三十,便窜村挨户觅食人肉,残害生灵。有一个腊月三十晚上,"年"到了一个村庄,适逢两个牧童在比赛牛鞭子。"年"忽闻半空中响起了啪啪的鞭声,吓得望风而逃。它窜到另一个村庄,又迎头望到了一家门口晒着件大红衣裳,它不知其为何物,吓得赶紧掉头逃跑。后来它又来到了一个村庄,朝一户人家门里一瞧,只见里面灯火辉煌,刺得它头昏眼花,只好又夹着尾巴溜了。人们由此摸准了"年"既怕响,又怕红,还怕光的弱点,便想到许多抵御它的方法,于是逐渐演化成今天过年的风俗。   另一种说法是,我国古代的字书把"年"字放禾部,以示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由于谷禾一般都是一年一熟。所以"年"便被引用为岁名了。   我国古代民间,虽然早已有过年的风俗,但那时并不叫做春节。因为那时所说的春节,指的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立春"。   南北朝则把春节,泛指为整个春季。据说,把农历新年正式定名为春节,是辛亥革命后的事。由于那时要改用阳历,为了区分农、阳两节,所以只好将农历正月初一,改名为"春节"。    春节快乐!请你跟楼谈谈,牛年春节的感受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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